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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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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08月30日 00:00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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