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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08月30日 00:00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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