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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三审:

强化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

来源:   浏览字号: 2019年08月22日 09:43


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该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次会议两次审议。(《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博勋 李杰 见习记者田宇)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博勋、见习记者田宇8月22日北京报道: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隐私权遭侵犯、个人信息被泄露等情况给人民群众带来极大困扰。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

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在设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

修改隐私定义,突出“不愿为他人知晓”

关于隐私的概念,草案二审稿规定为“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对此,有关方面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并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针对性规定。

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关于个人信息的范围,草案二审稿规定了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对此,有意见指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

还有意见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草案三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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