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拟对“特定事项”有设定权
96件行政法规设强制措施17件为法律授权特定事项
检察日报北京4月20日电(记者郑赫南)记者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第四次提交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下称四审稿)新增规定:“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一内容,是在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四审稿改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经梳理,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针对“特定事项”的强制措施有哪些?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这些强制措施包括使用警械、查封、扣押、封存、制止等,如根据海关法,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中设定“使用警械”;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设定“封存、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繁殖材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设定“查封、暂扣”等。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种设定“授权”,即在这些“特定事项”的管理中,管理措施不全,需要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据悉,行政强制法草案历经2005年、2007年、2009年三次审议。三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800多条意见和建议。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