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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司委建议 对追逐竞驶给予行政处罚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04月21日 09:17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今天提交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建议,修正案草案增加对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标准的追逐竞驶行为人分别处以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的规定,以统一执法尺度,与刑法修正案(八)合理衔接。

  内司委认为,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经有关部门反复协调、研究,已形成一致意见,规定的处罚措施是适当的、可行的。

  内司委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已将追逐竞驶作为独立的刑事责任行为,规定对“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却没有对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任何行政处罚。目前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是按照超速行驶、违章并线行为处罚,带来法律概念上的混淆和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刑事责任不相衔接等问题。

  综合判断“醉”与“非醉”

  法制日报北京4月20日讯 记者陈丽平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今天提交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建议,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与意识反应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醉”与“非醉”,使“醉酒驾驶”标准更科学,执法更规范。

  内司委提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因此取消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拘留的规定,这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由于个体对酒精耐受力不同,生理反应也有不同,用同样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判断是否“醉酒”可能会放任真正醉酒驾驶的人;二是近年来每年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在10万人左右,如果简单地根据血液中酒精含量标准一律处以拘役,可能会加大执法成本。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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