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陇德委员建议 “非自愿住院标准”应当修改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王陇德委员建议,对草案规定的“非自愿住院的标准”进行修改,增加一个标准,即“病情严重,不住院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草案规定,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对此,王陇德委员提出,精神卫生法应该考虑国际上有关精神卫生立法的最新动态,重点考虑“非自愿住院的标准”。草案规定的上述“非自愿住院的标准”,是纯危险性标准。一些发达国家曾经采取过这样一个标准,但是出现的问题非常多。主要是因为对于一些重症精神障碍患者当时判定没有危险,没有进行及时和进一步治疗而出现了危险。
王陇德委员建议,在草案上述规定中增加一个标准,即“病情严重,不住院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现在有的国家正在修订法律,就是考虑那些病情严重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可能对自身和他人造成危害的,都应列入非自愿住院范畴。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