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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立法考验常人的魄力和智慧

杨伟东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1年06月14日 08:50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被精神病”问题,以特有的震撼方式击破了不少人认为“精神疾病与己无关”这一思维惯性,并迅速扭转了酝酿长达20多年的精神卫生立法的命运。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精神卫生法纳入立法规划。而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精神卫生立法,正式步入实质性阶段。

  长期以来,对精神疾病社会问题的研究和讨论聚焦于两类密切相关联的问题:一方面,如何充分保护精神疾病或障碍患者这一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免受社会的偏见、歧视乃至抛弃,从而获得社会应有的尊重、理解、关爱和救治;另一方面,如何减少或避免精神疾病或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等危害他人财产、人身甚至生命安全事件的发生,保护社会的有序和安定。

  而令人深思的是,“被精神病”等现象事实上引入了第三类精神疾病社会问题,即正常人与正常人之间发生的“精神病”问题。这包括并无精神疾病或障碍的正常人落入人为陷阱,被认定为“精神病人”的“被精神病”问题,也包括一些人为规避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而试图被认定为“精神病人”的“想为精神病人”问题。

  如果说精神疾病或障碍的存在是人类当下生存中无可避免的现象,那么第三类精神疾病社会问题的出现,反映的恰恰不是人类和社会的无奈,而是人类某种关系的扭曲和变态,是一些人甚至是有权机关手握“精神疾病”这一标签追逐非法利益的产物,本质是对精神疾病或障碍的滥用。

  事实上,正是这第三类问题,让相当一部分人警醒和警觉,并对精神卫生法的推进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动力,甚至可以说是精神卫生立法从酝酿趋于实现的催化剂。不过,更为重要的是,第三类问题的显现和暴露,为立法机关更为周全的设计和安排精神卫生法的内容提供了可能。客观而言,第一、二类精神疾病社会问题,都是在假定某人或某类人确有精神疾病或障碍的前提下所给出的解决之道,相应的制度安排必定相对集中于诊断后的环节。第三类的出现,恰恰暴露出某人是否为精神疾病或障碍患者这一前提性问题可能潜存着致命的隐患。正是基于此,《草案》把精神障碍的诊断作为极为关键的环节加以规定,并明确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迫任何人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对违反者,设置严厉的责任。所有这些,为堵住前提性环节的漏洞创造了条件。

  必须强调的是,解决第三类问题固然重要,但它毕竟只是精神卫生制度的浅层问题,而非深层问题。第一、二类问题,特别是如何保护精神疾病或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才应成为精神卫生立法最关键也是最基础性的问题。不过,遗憾的是,在目前的态势下,第三类问题似乎主导了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反而屏蔽或弱化了第一、二类问题的重要性及其解决的讨论。这警示我们,在关注并呼吁解决第三类问题时,千万不能忽视第一、二类问题。

  精神卫生立法看似是一个直接指向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患者的立法,但实际上关涉的是正常人对待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及患者的立场和态度。因此,精神卫生立法叩问的是常人的良心和良知,解决的都是正常人所要面临的问题,它考验着正常人去除虚假疯癫和解决真正疯癫问题的魄力和智慧。

  在此意义上,《草案》只是个开端,我们刚刚上路!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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