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实现有法可依
图为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法制日报记者 王建军摄
法制日报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张媛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到2011年2月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至此,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据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而是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更多精力放到了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一批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