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国在工会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在工会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8月30日)
王兆国
同志们: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了五项执法检查,工会法的执法检查是其中的一项。为搞好这次检查,何椿霖同志组织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刚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同志分别介绍了本系统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情况,秀莲同志对这次执法检查作了具体部署。大家讲的都很好,对这次执法检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搞好这次执法检查,意义重大。吴邦国委员长明确要求,这次工会法执法检查首先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其次是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要解决广大职工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贯彻落实的本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希望同志们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下面,我简要谈几点意见。
第一,要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一贯方针。坚持这一方针,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上个世纪20年代以来,我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充分发挥了先进阶级的伟大历史作用。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发扬光荣传统,开拓进取,奋发图强,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地位没有改变。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用法律手段保障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工会的地位作用,十分注重加强工会的法制建设。早在1950年,我国就制定颁布了工会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制定的三部法律之一。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工会法。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工会法又作了修改。这次修改,对于坚持和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保证工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主力军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次执法检查,就是要通过推动工会法的实施,确保党的这一方针进一步落到实处。要通过执法检查,使各级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
第二,要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工会法赋予政府的职责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一个关键的环节就是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政府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才能有效地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同样如此。在工会法的实施过程中,工会组织要履行基本职责,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我们的工会不同于西方的工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在维护职工利益上与政府是一致的。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加大了政府及其部门和司法机关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责任,并为此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工会法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工会法还具体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对于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等行为进行查处的责任。可见,贯彻实施工会法不是工会一家的事,全社会首先是各级政府都负有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对各种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问题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目前在这方面,有些地方的领导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问题。这次执法检查,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促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进一步认识各自在工会法的实施中所肩负的责任,把贯彻实施工会法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中去,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工会法在全社会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要把督促有关方面切实解决工会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任务
工会法执法检查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基础上,督促有关方面着力解决工会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是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下功夫。当前,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工会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发展、保障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方面的权益,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深刻变化,加上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导致职工权益的维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拖欠职工工资、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这次执法检查,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督促有关方面建立健全维权机制,切实解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要积极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要突出强调职工群众的民主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经过职代会。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同样要得到尊重和保护,特别是要保证工资社保不拖欠、劳动条件有改善、人身安全有保障。
二是要在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方面下功夫。目前,我国工人阶级队伍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成为一个包括广大知识分子在内的,由各种所有制企业、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全体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构成的统一整体。必须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按照工会法“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最广泛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各级工会加大组建工作力度,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同时也必须看到,工会组织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依然较低。这次执法检查,要把促进工会组织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既要认真总结和推广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更要深入研究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地方人大在制定相关法规、地方政府在出台招商引资政策时,要正确处理建立良好投资环境和组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要使不同形式所有制企业正确认识和处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要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家组织起来,让他们带头落实工会法,积极帮助和指导他们建会,与职工共谋企业发展。
三是要在改善工会工作环境方面下功夫。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各级党政重视解决工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工会有效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更好的条件。工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一些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时遭到打击报复,一些地方和单位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等,这些问题也需要妥善加以解决。
同志们,工会法执法检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绝不是单纯的业务活动。对这次执法检查,吴邦国委员长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要求。职工群众、工会干部以及社会各界也对此寄望很高。检查组的同志们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妥善处理好执法检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看待工会法的贯彻实施。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制约,职工经济利益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有一个过程。要注意引导职工在党的领导下,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来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对待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免由于不切实际而挫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给执法检查工作造成被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会法执法检查涉及的对象、领域及部门比较广,头绪多。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要加强与相关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沟通,搞好指导与服务,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工会法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级司法机关要主动做好有关工作。工会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中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各级工会要主动协助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工会工作迈上新台阶。
希望同志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确保工会法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人大网 2004年9月6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
(2004年8月30日)
王兆国
同志们: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了五项执法检查,工会法的执法检查是其中的一项。为搞好这次检查,何椿霖同志组织内务司法委员会作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刚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同志分别介绍了本系统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情况,秀莲同志对这次执法检查作了具体部署。大家讲的都很好,对这次执法检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搞好这次执法检查,意义重大。吴邦国委员长明确要求,这次工会法执法检查首先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其次是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要解决广大职工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贯彻落实的本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希望同志们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下面,我简要谈几点意见。
第一,要认真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一贯方针。坚持这一方针,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上个世纪20年代以来,我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充分发挥了先进阶级的伟大历史作用。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工人阶级发扬光荣传统,开拓进取,奋发图强,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我们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阶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工人阶级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地位没有改变。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用法律手段保障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工会的地位作用,十分注重加强工会的法制建设。早在1950年,我国就制定颁布了工会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制定的三部法律之一。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工会法。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工会法又作了修改。这次修改,对于坚持和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保证工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主力军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次执法检查,就是要通过推动工会法的实施,确保党的这一方针进一步落到实处。要通过执法检查,使各级党政领导充分认识到,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时期,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怀疑和动摇。
第二,要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工会法赋予政府的职责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一个关键的环节就是要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政府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才能有效地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同样如此。在工会法的实施过程中,工会组织要履行基本职责,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离不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我们的工会不同于西方的工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在维护职工利益上与政府是一致的。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加大了政府及其部门和司法机关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责任,并为此增设了法律责任一章。工会法规定:“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工会法还具体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司法机关对于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等行为进行查处的责任。可见,贯彻实施工会法不是工会一家的事,全社会首先是各级政府都负有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工会法的执法力度,对各种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问题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坚决予以查处。目前在这方面,有些地方的领导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问题。这次执法检查,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促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进一步认识各自在工会法的实施中所肩负的责任,把贯彻实施工会法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建设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中去,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为工会法在全社会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要把督促有关方面切实解决工会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任务
工会法执法检查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基础上,督促有关方面着力解决工会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是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下功夫。当前,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工会组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发展、保障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方面的权益,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所有制形式的深刻变化,加上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导致职工权益的维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拖欠职工工资、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方面,问题还比较突出。这次执法检查,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督促有关方面建立健全维权机制,切实解决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要积极推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要突出强调职工群众的民主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必须经过职代会。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同样要得到尊重和保护,特别是要保证工资社保不拖欠、劳动条件有改善、人身安全有保障。
二是要在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方面下功夫。目前,我国工人阶级队伍发生了深刻变化,已经成为一个包括广大知识分子在内的,由各种所有制企业、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全体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构成的统一整体。必须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按照工会法“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最广泛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各级工会加大组建工作力度,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同时也必须看到,工会组织建设的任务还相当艰巨,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建率和职工入会率依然较低。这次执法检查,要把促进工会组织建设作为重要任务。既要认真总结和推广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更要深入研究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地方人大在制定相关法规、地方政府在出台招商引资政策时,要正确处理建立良好投资环境和组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要使不同形式所有制企业正确认识和处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系。要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的非公有制企业家组织起来,让他们带头落实工会法,积极帮助和指导他们建会,与职工共谋企业发展。
三是要在改善工会工作环境方面下功夫。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各级党政重视解决工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工会有效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更好的条件。工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一些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时遭到打击报复,一些地方和单位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等,这些问题也需要妥善加以解决。
同志们,工会法执法检查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绝不是单纯的业务活动。对这次执法检查,吴邦国委员长作出了重要指示,提出了明确要求。职工群众、工会干部以及社会各界也对此寄望很高。检查组的同志们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妥善处理好执法检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看待工会法的贯彻实施。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方面因素的制约,职工经济利益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要有一个过程。要注意引导职工在党的领导下,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来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对待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免由于不切实际而挫伤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给执法检查工作造成被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会法执法检查涉及的对象、领域及部门比较广,头绪多。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要加强与相关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沟通,搞好指导与服务,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工会法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各级司法机关要主动做好有关工作。工会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中负有重要的社会责任。各级工会要主动协助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工会工作迈上新台阶。
希望同志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确保工会法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人大网 2004年9月6日 责任编辑 崔丽霞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包瓴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