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司马义·艾买提
(2004年6月2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进一步推进这部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意义重大。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回顾历史,放眼世界,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是一项适合国情、充满生命力、非常成功的制度。这项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要求,符合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基本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做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年来,全国上下、各个方面积极努力,为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使这部法律在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保证我国的民族工作依法开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培养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人才、推进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认识不足,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还不完善,自治条例的制定修改工作进展缓慢;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总之,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要求我们把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做得更好。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为此提出了三项要求:第一,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依法做好民族工作;第二,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把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一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这一法律实施好。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些重要指示,不仅说明了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极端重要性,也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认真做好今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一,在思想认识上提高,进一步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宣传。对一部法律地位的认识和内容的了解,是实施好这部法律的必要条件,学习宣传是实施法律的基础性工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要教育人。” 要结合实际,普遍而又深入地组织学习,进行宣传。要把学习宪法同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领会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实质。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以这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中,要把各族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切实提高他们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作出表率,就会有力地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还会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和用法,形成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环境。
第二,在配套措施上跟进,加快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相配套的法规体系,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使自治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们要认真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这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根据自己的职责,尽快制定实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需要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直辖市,认真制定实施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还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抓紧进行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工作。做好了这几方面的工作,就可以建立和健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保障这部国家的基本法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
在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中,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相对全国来说,整体上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况。因此,在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时,要在建设投资、财政税收政策、资源开发利用、交通通讯发展、对外开放、干部人才培养、科技教育发展等各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以帮助其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在重要环节上加强,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带头作用。各级政府作为执法的主体,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担负着重大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带头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觉地依法办事;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要求;要认真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坚定地把这一法律贯彻落实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这部法律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的义务,依法行使好自治权。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创造性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在监督机制上强化,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为保证法律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各级人大要依法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抓住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关系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情况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要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对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问题,要督促有关机关限期纠正。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所属部门的监督,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部门都得到认真遵循和执行。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监督,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同志们,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发展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奋斗!
中国人大网 2004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司马义·艾买提
(2004年6月2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周年。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是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进一步推进这部法律的全面贯彻实施,意义重大。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回顾历史,放眼世界,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是一项适合国情、充满生命力、非常成功的制度。这项制度,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我国民族关系发展规律的要求,符合各民族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基本法,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做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年来,全国上下、各个方面积极努力,为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使这部法律在维护国家的统一、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保证我国的民族工作依法开展、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培养壮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各类人才、推进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认识不足,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力;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还不完善,自治条例的制定修改工作进展缓慢;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总之,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要求我们把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做得更好。
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为此提出了三项要求:第一,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依法做好民族工作;第二,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细则,把法律的一些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第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一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这一法律实施好。胡锦涛总书记的这些重要指示,不仅说明了贯彻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极端重要性,也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认真做好今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一,在思想认识上提高,进一步搞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宣传。对一部法律地位的认识和内容的了解,是实施好这部法律的必要条件,学习宣传是实施法律的基础性工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要教育人。” 要结合实际,普遍而又深入地组织学习,进行宣传。要把学习宪法同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领会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实质。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以这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中,要把各族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切实提高他们贯彻实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作出表率,就会有力地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还会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和用法,形成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环境。
第二,在配套措施上跟进,加快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相配套的法规体系,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使自治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我们要认真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这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根据自己的职责,尽快制定实施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需要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直辖市,认真制定实施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还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抓紧进行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工作。做好了这几方面的工作,就可以建立和健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保障这部国家的基本法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
在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中,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可操作性。改革开放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相对全国来说,整体上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况。因此,在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时,要在建设投资、财政税收政策、资源开发利用、交通通讯发展、对外开放、干部人才培养、科技教育发展等各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以帮助其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三,在重要环节上加强,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带头作用。各级政府作为执法的主体,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担负着重大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带头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觉地依法办事;要切实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要求;要认真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解决遇到的新问题,坚定地把这一法律贯彻落实好。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这部法律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的义务,依法行使好自治权。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为民服务的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团结、带领各族人民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民族特点,创造性地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在监督机制上强化,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为保证法律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各级人大要依法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抓住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关系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情况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要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对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问题,要督促有关机关限期纠正。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所属部门的监督,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部门都得到认真遵循和执行。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监督,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同志们,在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要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发展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奋斗!
中国人大网 2004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 李红军
编 辑: 系统管理员
责 编: 包瓴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