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法棠:鼓励支持有积极教育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中国人大网讯 8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分组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宋法棠委员认为,对于具有积极教育意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我们还要开发、利用和创新。
宋法棠委员说,总的同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我国是文化大国、文明古国,尽快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对于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常必要的。从提出这部草案以来,这些年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召开论证会,讨论了多次,总体上我同意这部法律草案。
宋法棠委员建议:第一,草案第3条关于保存、保护和传承的问题,总体上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该加以保护,但是有些是需要传承和弘扬的,分两个层次,一是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保护;二是,鼓励支持具有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创新。因为联合国公约中也用了再创造这个词,因此我国更应该有再创新这样的规定。同时,建议删除草案第30条的规定,因为这里规定的“代表性项目”内容不清楚,建议把这个内容放在第2条第2款进行规定。
第二,草案第24条讲到“评审工作应当科学、民主、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建议改为“评审工作应当尊重历史,坚持科学、民主、公正”。把“维护公共利益”去掉,这个规定太宽泛。
第三,草案第26条关于制定规划的问题,建议也进行修改。现在有三个层次,一个是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一个是省市文化主管部门,一个是濒临消失的项目,建议改为“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进行保护,对具有代表性和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四,草案第40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遗产项目含义不明确,有些消极的东西在有些地方也有代表性,或者当地政府说有代表性,但不能支持,更不能鼓励。现在社会上确实已经出现很多不良的东西。建议改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对具有积极教育作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开发、利用和创新。对于具有积极教育意义的项目,我们还要开发、利用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