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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可以”到“应当” 代表审议立法法“咬文嚼字”

来源: 新华网  浏览字号: 2015年03月11日 14:21

    新华网北京3月10日电(记者张源培、许雪毅)“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到,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我建议,把‘可以’改为‘应当’。”

    3月10日上午,福建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原行长李礼辉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咬文嚼字”。

    “还有,立法法修改后的第53条:‘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起草工作’,这里的‘可以’应该改为‘应当’”李礼辉一口气提出了几条把“可以”改为“应当”的修改意见。

    李礼辉的“字斟句酌”赢得在场多位代表的赞许。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代表说:“立法法关键在于细节。特别是涉及到立法权,‘可以’可做可不做,‘应当’则不一样。”

    他举例说:“比如修改后的第16条:‘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这里的‘可以’建议改为‘应当’。”

    除了对“可以”和“应当”较真,戴仲川代表也对“及时”反复推敲。

    他说:“修改后的第62条提出,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规定。这条中‘及时’的提法比较模糊,什么叫‘及时’?法律颁布以后,一年内算及时,还是3年或者5年?我建议,给予规定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规定在法律颁布的一年内,或者两年内,让相关法案更好落实。”

    对前面两位代表的“咬文嚼字”,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郭军代表十分赞同,“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里提到健全立法机关主导,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体制机制,如果用‘可以’,与完善立法机制是矛盾的,弱化了报告内容。”

    她说,审议法律条款就需要“咬文嚼字”、逐字逐句推敲,这不是简简单单的词汇修改,而是作为代表必须忠实履职的要求。

编 辑: 孟玉
责 编: 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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