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代表团建议
制定反家暴法遏制家暴
法制日报北京3月9日讯 记者邢东伟 记者今天从海南代表团获悉,该团拟提出建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遏制家暴。
建议指出,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目前,我国现有的反家庭暴力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一是对家庭暴力干预措施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体系,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由于对家庭暴力的理念和认识存在分歧,公安及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利于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三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进行干预。而且现行立案标准不利于防治家庭暴力行为。
建议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各项条件。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到公民大众,都认为有必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为反家庭暴力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
建议指出,反家庭暴力法应着眼于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确立国家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干预机制。从理念上确认家庭暴力行为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是家庭的私事。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上,须明确国家责任、人权观念、受害人本位等立法理念,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在干预机制方面应建立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惩罚在内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二是运用综合手段预防、制止和干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预防与干预过程中需要多机构合作。因此,制定反家庭暴力法需要充分体现综合性,即立法内容应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在法律内容上,应包括家庭暴力的预防、受害者的保护与支持和应获得的法律救济以及对犯罪者的调查、起诉与惩罚。在法律责任方面,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是明确相关干预单位的职责。反家庭暴力法应当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处置程序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建立家庭暴力案件的民事和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建立受害人救助机制,包括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鼓励设立家庭暴力救济中心、受暴者帮助中心、施暴者矫治中心等社会服务机构。同时应明确包括执法人员及参加救助的社会机构人员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履行相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