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常委会30年工作综述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是1979年12月29日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的。30年来,我们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探索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的有效途径,在反映人民群众意愿,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地方立法在实践中不断进步,为推动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了法制保障
30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238件,其中审查批准西安市地方性法规67件,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400多件国家法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为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依法推动改革和发展。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相结合,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注重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市场为基础进行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制度,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等,通过地方立法,促进贯彻实施。30年来在我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中,经济方面的占到一半以上,一批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加强宏观调控的法规相继出台,科技、教育、环境资源保护、精神文明建设、反腐败方面的立法也取得重大进展。一是重视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等,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对于建立和完善规范健康的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加强对有关经济宏观调控和监督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等,依法加强对市场调控手段和管理行为的监督力度,规范市场管理行为。三是突出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水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等,依法推动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四是注重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五是加快教育科技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专利保护条例、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依法推动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2.注重创新,体现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是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来制定的,必须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出发,但它又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对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常委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条例或细则。另一方面,注意总结我们的实践经验,在国家还没有制定有关法律的情况下,根据我省的实际需要,制定必要的法规,在国家有了法律规定后,再对其加以修改补充,这类制度创新型的地方立法近10年来就达20多件,主要有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发展中医条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秦岭生态保护条例、秦始皇陵保护条例、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其中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秦岭生态保护条例在全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3.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深入进行立法调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每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首先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包括省级机关和各地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以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直接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重视处理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坚持重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制度和举行立法听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等一些重要的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一审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进行立法听证,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公开性。
4.完善立法制度,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我们十分重视地方立法制度建设,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试行),对法规的提出、草拟、审议、通过、公布、解释都作了具体规定,省九届人大常委会总结地方立法经验,提出了地方立法条例,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从而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方立法制度和程序,保证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建立和完善地方立法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统一审议制度,明确了法规草案一审和二审的主要任务。2004年和2006年,在行政许可法和监督法颁布之后,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我们先后对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清理,废止了两件地方性法规,对36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订,取消和修改了117项行政许可事项。针对法规草案起草中的部门利益问题,进行了法规草案起草机制改革试点,就建立人大有关委员会、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实际工作者四结合的地方性法规起草机制进行了探索,为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质量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监督工作在创新中不断发展,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常委会把监督工作特别是法律监督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新的监督形式,加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是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已形成制度。30年来,我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380多个。常委会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变化,适时推动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8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政策变化,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及时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形势的分析判断以及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年中围绕宏观经济由“两防”转为保增长、控物价的目标,听取审议了我省稳定物价情况的报告,积极支持政府把控制通货膨胀、千方百计稳定价格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重点,抓好粮食蔬菜及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强粮油储备,加大对困难群体的补助,加强对抗震救灾中临时价格干预。按照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的要求,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及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支持省政府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区域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解决规划执行中存在的项目进展不平衡、一些项目资金到位率不高等问题,确保“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常委会高度重视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个长期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听取和审议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提出了着重抓好金融服务、逐步健全企业信用体系等审议意见,省政府积极采取行动,制定了有关措施,推动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常委会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教育、科技教育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重视培育和发挥陕西教育科技优势,大力推进教育奠基、科教兴陕。仅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就先后两次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汇报,三次听取了关于科教兴陕工作的汇报,并进行了认真审议。为了提高审议质量,在听取报告之前,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重视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情况。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既肯定成绩,又指出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从1998年起建立了审议意见交办制度,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若干规定,监督法颁布之后,我们根据监督的有关规定,又对审议意见的形成、转办、督办工作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常委会的议事质量。
2.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每年选择1—2件法律法规,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省市县三级人大联动的办法进行检查,是我们进行执法检查的主要做法。1988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关于在全省进行执法检查的决议。根据决议要求,下半年在全省开展了对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文物保护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试行)、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十法二条例”的执法检查。共检查了5000多个执法部门和单位,复查了4.6万件刑事案件,检查了7.2万个鉴证经济合同。通过广泛的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了一批违法案件。这是我省第一次开展的大规模的执法检查。此后,我们每年都坚持选择1—2部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1985年,常委会组织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有关人员和省、县、乡人大代表7000多人,对森林法的贯彻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了1100多起毁林案件,制止了一些单位非法经营木材的活动,纠正了少数地方作出的与森林法相抵触的规定。2002年下半年,常委会对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2008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常委会组织了6个执法检查组,分别深入我省8个市20个县(区、市)近百个企事业单位,对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监管、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检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对继续做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省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一些问题得到解决。在执法检查中,我们把执法检查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结合起来,通过信访为执法检查提供案件线索,通过开设执法检查举报专线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有效地提高了执法检查效果。同时,有关委员会还组织力量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和视察,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有关执法检查。
3.组织开展代表评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活动。开展对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严肃执法、拒腐倡廉的评议活动,是我们在监督工作上的一项创新。省人大常委会从1991年起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对公检法司机关严肃执法、拒腐倡廉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活动。先在21个县进行试点,后发展到54个县市和地区。纠正了司法机关一些不适当的规定和做法,对改进司法工作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又先后组织人大代表围绕各地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代表对公安机关、“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了视察评议,80%以上的省、市、县、乡四级人大代表参加了视察评议活动,评议成为人大代表和群众广泛参与的一种有效的民主监督活动。在监督法颁布实施之后,我们对代表评议和述职活动进行了规范,把监督活动调整到了监督法规定的方式方法上来。
4.努力提高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监督,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从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审计等10个方面,制定了严格的审查监督程序,突出了“先审计、再审议”的做法,提高了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力度和深度。坚持每年年中听取上半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从2005年开始,连续五年审查批准了关于追加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的决定。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将财政超收资金支出重点用于新农村建设、困难地区建设,向弱势群体倾斜、向公用事业倾斜,切实做到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出的一系列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组织开展专题视察和监督检查活动,推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4月,常委会组织三个视察组分赴全省各市对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8月底,常委会又组织三个检查组对我省财政预算执行和民生八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通过专题视察和监督检查,针对重点项目建设、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财政预算执行和民生八大工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和整改要求。由常委会组织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视察和检查活动,特别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监督水平,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具有重要作用。
三、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30年来,省人大和常委会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围绕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的重大措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70多项。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我们把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作为重点。1986年,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针对我省乱占滥用耕地问题严重和农业基础建设薄弱的情况,作出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决议、关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决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对两个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全省人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常委会注意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作出决议、决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初等教育有很大发展,但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严重地阻碍和制约着初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界人士和全省人民极为关注。为此,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速普及初等教育的决议。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决议精神,积极解决存在问题,初等教育经费有所增长,民办教师待遇基本落实,社会集资办学成绩显著,大部分地区普及了初等教育,整个初等教育事业出现了可喜的进步。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我省受到严重影响,其中汉中、宝鸡灾情严重、损失巨大。常委会积极应对,及时调整工作计划,有关领导深入灾区察看灾情、慰问群众,组织人大代表和机关干部职工捐款捐物。常委会先后两次听取省政府关于我省抗震救灾情况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作出关于我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的决议,对灾后重建规划、资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保障了我省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地方组织法规定,常委会审议决定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在关于省级财政预决算的决议中指出,“重大支出变化,必须事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为此,省政府提出,除正常变更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外,省本级一次性超安排支出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应事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为了更好地保障和促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常委会从2001年起着手总结近年来的工作经验,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草案),并在2005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这一规定,使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得到了规范。
四、代表工作在探索中不断改善,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代表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主体。我们在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方面采取了多种形式,常委会先后制定了联系代表办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在组织方面,普遍建立了代表小组,全省共成立代表小组100多个,通过代表小组活动联系代表。坚持省人大常委会同市县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省人大代表,不断扩大同代表的直接联系。常委会组成人员外出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大都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座谈或走访代表。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和地方性法规时,根据需要,一般都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还吸收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在代表活动方面,我们坚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从2005年开始,坚持每年组织一次代表集中视察和一次专题调研活动。通过视察和调研,使代表能深入了解情况,对各项工作提出不少好的建议和意见,也为会议审议有关报告、议案作了必要的准备。在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方面,加强了督办工作,从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起,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当会办理,当面听取并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会同“一府两院”并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办,使一些难度大、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解决;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交办会,将代表建议直接交给承办单位;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加强联系,督促检查,通报办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代表。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一些代表提出关于三原县省医疗仪器厂多年来未能解决汞污染反而准备扩建的问题等三项质询案,常委会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办理。经过这些部门的努力和反复工作,这三项质询案,都得到了妥善解决。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上,86名代表提出了一项罢免案,根据大会通过的主席团的建议,常委会受委托,成立了调查委员会,使代表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实践证明,这是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即中央[2005]9号文件)下发之后,我们认真组织学习和落实,省委及时发出了11号文件,代表工作取得新成效。增加了代表活动经费,每年组织两期人大代表培训班,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重要工作情况坚持及时向代表通报,改进对代表的各项服务工作,注意解决代表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代表在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常委会自身建设在前进中不断加强,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
省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是搞好工作,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1.常委会的思想建设不断加强。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七届人大常委会开始,省委坚持每届召开一次省委人大工作会议,解决人大常委会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的问题;常委会坚持每届举办一次全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培训班,加强对新当选的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培训,并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不定期开设人大干部培训班,提高其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结合会议议题,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常委会专题学习讲座等等,通过这些工作,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水平能够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
2.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不断加强。从常委会刚设立时只有一个委员会和若干个工作组,到目前已有四个专门委员会,六个工作委员会,一个办公厅、一个研究室。同时,根据人大宣传工作的需要,常委会机关成立了报刊社,创办了《民声报》、《法治与社会》杂志、陕西人大网等宣传载体。干部队伍建设也不断得到加强,常委会机关干部由当时设立时的10多人,发展到了目前近200人,干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机关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增强。
3.常委会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30年来,先后制定了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地方立法条例、政府规章备案规定、监督工作条例、财政预算监督工作条例、关于处理代表议案的规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等有关人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或制度40多项,仅本届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就达20多项。在制度建设方面,一是认真实施立法法和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立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继续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改进执法检查,规范监督工作,加强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三是规范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提高委员会的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各委员会的作用;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议事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五是健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推动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机关工作的协调高效运转。
4.常委会机关建设不断加强。完成了机关办公新址建设和美化绿化工作,改善了机关办公和生活条件。特别是最近几年,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三讲教育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本届以来,我们围绕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和谐型、节约型”机关,在机关组织开展了公文写作比赛、计算机操作及应用比赛,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为常委会服务的能力。同时,在机关全面推行了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常委会的每一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明确工作责任,并加强绩效考核,推动了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全面提高。
六、常委会30年来工作的体会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回顾30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做好人大工作,对于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证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最重大的政治原则。30年来,我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之所以不断取得新进步,关键在于始终坚持认真贯彻中央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贯彻省委关于我省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使省委的重大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和全省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号召和动员全省人民在省委的领导下,为努力完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而共同奋斗。
2.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密切联系群众。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人大工作必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立法、执法检查、监督和信访办理工作中,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查,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把常委会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使常委会从不懈怠,努力工作,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3.必须围绕中心,与时俱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人大工作是政治性、全局性很强的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中心、与时俱进是人大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全省大局,有所作为的关键,也是人大工作取得实效的保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是人大执政为民的需要,是人民群众的愿望。30年来,我省人大常委会能始终紧紧围绕各个时期省委提出的建设西部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心任务,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持之以恒抓落实,推动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才得到广大群众的肯定。
4.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依程序履行职权。人大工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对于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都要认真行使,做到不失职、不越权。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集体讨论,会议决定。这有利于推动人大工作,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有利于发挥人大的作用。30年来,我们重视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会议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通过这些措施,推动常委会工作不断走向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5.必须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整体,法律对国家机构的职权都有严格规定。在工作中注意妥善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加强协调配合,把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起来,严格依法办事,不包办代替,重视发挥“一府两院”自身的作用,推动解决一些问题。同时注意及时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精神,向全国人大请示有关法律问题并自觉接受指导;加强同市县两级人大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帮助市县人大反映和解决一些困难及问题。通过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不仅为人大工作创造了一个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而且使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不断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