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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的铿锵脚步

——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

太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宫志宏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09年07月09日 09:51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7部法律。这次会议通过的修宪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进一步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重大措施,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

这一切,至今已有三十年。

三十年,很自然地让人想到三十而立。

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一个成熟而强壮的标志,一个耀眼而又灿烂的开始;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是一首稳定有序的进行曲,是一行和谐安宁的抒情诗;对于一个制度体制而言,则更是日臻完善、功效显著的加速器,是运转自如、活力四射的发动机。

为了保证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永不变色,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把马克思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结合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革命战争年代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创造,在深刻总结了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的基础上,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以保证国家一切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得以实现,保证人民的幸福安康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但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在建立不久却受到了冲击,由于随后在国家工作的指导上出现了“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左”倾严重错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的工作、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给我们留下了深刻教训。

人们不难记得,十年浩劫,把共和国的车轮几乎推向深渊,大批判、大运动的风气让国人陷入人人自危、人心惶惶的泥淖,民主法制惨遭践踏,国民经济几乎崩溃,局面危在旦夕,人民翘首期盼。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建国以来我们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在思想领域拨乱反正的同时,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改革也大刀阔斧的全面展开。当国人正昂扬奋进、万众一心的为早日实现强国梦想而顽强拼搏的时候,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第二代领导集体却在为一个更现实、更紧迫的问题思考着,如何从制度建设的层面更好的保证社会经济平稳健康的向前发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顺利实现,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邓小平同志总结我们党和国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深刻地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按照这一思路,经过广泛论证和讨论,30年前,即1979年7月1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相关法律和决议上,正式确立一个崭新的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个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发展完善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群众在地方人大闭会期间,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来管理国家,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这个意义在于,地方人大职能作用由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向闭会期间的日常化发挥转变,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在依法实行民主选举的基础上,更加有效的实现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保证了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高效运转,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观念意识从最基层得到了深入,组织方式从最基础得到了保证,职能作用从最日常得到了发挥,人民民主的政治权力从最根本上得到了保障。

正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才保证了国家政局的长期稳定,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证了改革开放30年来的丰硕成果。例如,在县级以下实行直选,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最大程度的保证了人民的政治权力;制定颁布了监督法,完善了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不断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共同监督宪法实施;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定程序进行选举和任命,并接受其监督等等。

“30年后的今天,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个制度已结下了累累硕果,为推进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推动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地方人大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其中90%以上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截至2008年底,全国仅省级人大常委会共进行了3400余次执法检查。”(摘自2009年7月1日版《人民日报》)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成为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执行的最经常、最有效手段;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使国家政权最广泛的代表人民,为了人民、服务人民,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向前,工作机制更趋科学、工作程序更为规范、工作方式更加完善。

忠实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不懈追求和奋斗目标;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政治原则和根本要求;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

30年,弹指一挥间,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推进民主法制,实施依法治国方面所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值得借鉴,值得回味,更值得珍惜和收藏。展望未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程中肩负着光荣的使命,任重而道远。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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