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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彭真深思的“三个关系”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浏览字号: 2014年09月17日 15:35

  处理好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内部个人和集体的关系。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韩冰

  如何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杨景宇曾长期在彭真身边工作。他回忆说:“彭真同志强调,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领导、遵从人民意志、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

  “彭真同志认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加强政权建设,需要处理好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内部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杨景宇说,“为了正确处理这三者关系,彭真同志作了深入研究和严肃思考。”

  执政党与国家政权

  彭真一贯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他认为这是历史的结论、是人民的选择。杨景宇说:“彭真同志讲过,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向何处去?许多仁人志士都在寻找出路,争论来争论去,不外就是一个问题:谁领导,走什么道路。实践最终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

  如何正确地坚持党的领导?杨景宇说:“彭真同志明确提出,共产党执政后,凡是国家的事情,关系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光是党讨论决定还不行,还必须同人民商量,通过国家政权作决定。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坚持党的领导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不矛盾。党的领导,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政治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党的决定是政治性的,不是法律,没有强制力,只能靠说服教育,不能强制推行。党的意见只有同人民的意见结合起来,经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才能成为宪法、法律,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循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

  彭真在主持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反复强调,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各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组织、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当时他讲,‘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全国各族人民’当然包括作为人民一部分的共产党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也讲了,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杨景宇说。

  人大与“一府两院”

  在中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并就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在这个前提下,又明确划分了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的体制,既可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同时又能使“一府两院”依法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国家各项事业有效进行,集中力量办大事。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彭真说,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同政府的关系,一个是权力机关,一个是它的执行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有两个“婆婆”,一个是省级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同政府的关系上,方针不是“唱对台戏”,但也不是等因奉此、不问是非的“橡皮图章”,方针是实事求是,以人民利益为根据,以宪法、法律为准绳,是就是,非就非。对的,就肯定,就支持;错的,就否定,就纠正。它错了,违法了,你也不管,那还怎么代表人民?

  彭真说,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它是否违宪、违法,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但是,人大常委会不要代替政府工作,不要不恰当地干扰政府工作,只管重大原则问题。至于具体工作,还是由政府去办比较好。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个人与集体

  彭真说,人大是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集体有大权、个人没有权,不是个人负责制,而是民主集中制,在高度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

  杨景宇回忆,彭真同志多次说,“民主是需要花时间的,不能怕麻烦”。1983年8月25日召开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研究为会议审议几个法律案安排的时间,彭真说:不是安排讨论四天吗?四天不够就五天,要多少天就多少天,总之要把问题搞清楚。一言堂,五分钟就解决了,行吗?实行民主集中制,就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没有足够的时间不行。

  杨景宇说,为了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实,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规范化、程序化,彭真同志提出的两项措施是开创性的:一是,法律案由“一审制”改为“两审制”,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才付表决。实际上,有些法律案由于牵涉复杂问题,为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经过多次审议才获通过。二是,审议议案,特别是重大的法律案,除分组审议外,又增加了联组会议制度。在小组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把各小组集中起来召开联组会议,展开讨论重大问题,便于各种不同意见展开讨论、甚至辩论,经过反复协商,以求达成共识。“这两项举措看似立法程序的改进,实质上成为推进民主立法的制度性突破”,杨景宇说。

编 辑: 冯涛
责 编: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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