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刘剑文回忆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立法听证会
□法制日报记者朱磊整理
虽然时间过去了将近十年,但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依然对当时的情景记忆犹新。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这是立法法规定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首次举行听证会。刘剑文作为公众陈述人之一,见证了这一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听证会。以下是他的口述实录:
我是从网上得知要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消息的。看到听证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公众陈述人,我一直从事财税法方面的研究,所以决定报名参加这次听证会。当时的想法是,个人所得税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希望能够借参加听证会的机会将自己的观点阐述出来。经过遴选,我和其他39位报名者被选中进入40名候选公众陈述人名单。最终,有20人被确定为听证会的公众陈述人,我是其中之一。
参加听证会之前,我将发言稿反复推敲,修改了好几遍。按照听证会的规定,每名陈述人的发言时间为8分钟。因为时间有限,所以必须将最主要的观点和理由阐述出来。发言一开始我就亮明观点:“我的观点是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
在阐述理由时,我谈到:费用扣除标准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标准的确定与公民的平等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具有密切关系。从平等权角度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调节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收入,从而缩小社会民众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平等权的实现。基于这一思路,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将使得低收入阶层负担个人所得税,这与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衷相悖,也不利于公民平等权的保障。从生存权角度而言,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必须要得到保障,对于属于最低生存条件范畴的收入不能征税;如果扣除标准订得过低,势必会损及公民生存权的保障。从发展权角度来说,就扣除标准而言,除了对公民的最低生存条件予以保障外,还应考虑到公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并享受相应发展成果所需要的费用。如果费用扣除标准订得过低,显然不利于发展权的保障与实现。
对于扣除标准的具体数额确定,我援引了有关数据进行论证:研究人员对7个城市居民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进行的调查分析;国家统计局关于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的数据。此外,我国的经济保持高速度增长,费用扣除标准也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同时再考虑到我国财政的承受力和人们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综合各种因素,我提出,应以1600元作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扣除标准由当时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相对而言,将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需要通过相应调节机制予以弥补。在听证会上,我强调,考虑到我国地区差异日益扩大、地区政府间财政能力严重不均衡、一般性转移支付功能有限等原因,对于费用扣除标准上升引起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缺口问题,应通过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解决。这有助于顺利推进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财政体制均等化程度不高的问题。
此外,我还提到,因经济发展、通货膨胀及居民收入变动等方面的原因,立法机关可以在若干年后对费用扣除标准继续进行调整。可以明确规定关于费用扣除标准修改或调整的权限、程序和规模,以使费用扣除标准与经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及时立、改、废并不矛盾,法律及时修正,贴近社会现实需要,恰恰是法律稳定性的本源之所在。
在自由发言阶段,我进行了补充发言,进一步论证自己的观点。整个听证会现场气氛热烈,大家发言井然有序。
很高兴看到,当年出台的修改后的法律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600元。
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法律符合实际并得到有效实施。立法听证会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地、公开地听取社会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次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开创了我国立法工作的先河,在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民主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选择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这一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议题举行听证会,也表明了立法机关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举行立法听证会也是一个对公众开展法制宣传的过程,有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