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集锦 > 其他 > 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 > 历程回顾

人大制度四大发展阶段

来源: 瞭望新闻周刊  浏览字号: 2014年09月17日 16:03

    回顾建国以来的历史进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人大制度的雏形与建立

    建国初期的四年,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过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确定了国家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是,建国初由于召开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即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赋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能;在地方,则普遍召开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就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出了三篇指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先后通过了省、市、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政务院先后通过了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

    这一时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团结和动员人民群众完成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恢复和发展生产、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大制度全面确立、曲折发展

    从1954年到1966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确立和曲折发展。

    从1953年下半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我国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由下而上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这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和新宪法的制定,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此后,从1954年9月到1957年上半年的3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活跃的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8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审查批准了“一五”计划和年度经济计划、预算,决定了综合治理黄河的方案等。

    但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起,“左”的思想日益严重,民主集中制遭到损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出现不正常的情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也难以开展。1962年之后,情况有所好转,但人大工作并没有恢复到1957年前的水平。

    人大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1966年5月--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文革”开始后,首先停止了人大的活动。1966年7月7日,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这也是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后一次会议。在此后长达八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在各地方,地方人大及其人民委员会被所谓的“临时权力机构”革命委员会所取代。

    “文革”后期,在1975年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也不是由选举产生的,很难称得上是一次真正的人民代表大会。四届全国人大只召开了一次会议,由它产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粉碎“四人帮”之前也只开了两次会议。当然,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也是有意义的,它表明尽管人大制度受到了严重损害,但它的根基仍然存在。

    中国根本政治制度活力迸发

    粉碎“四人帮”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进一步健全,人大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粉碎“四人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恢复活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陆续召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大工作很快实现了历史性转变。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显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实效,给人们以极大的鼓舞。

    1982年,“八二宪法”通过,对我国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和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制定明确了联组会、多审制等规定。

    1992年,代表法正式施行,对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以及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等做了全面规定。代表视察活动,成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重要活动内容。

    2000年,立法法施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案可以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此后,“开门立法”逐渐成为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立法新常态。

    2007年,监督法施行,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理依据和法制保障。

    2009年,选举法修正案审议通过,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据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

    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3年以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特别是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探索法律出台前评估工作,完善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

    ……

    如今,实现“中国梦”和“两个百年”奋斗目标重任在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日益迸发活力。我们有理由期待,下一个六十年,这一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将日臻完善,推动中国不断向前发展。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唐朵朵)

编 辑: 冯涛
责 编: 余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