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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治化水平提升 责任落实仍待加强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9年08月23日 18:15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张宝山 王晓琳 见习记者孟伟8月23日北京报道:8月23日,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落实情况进行了总体评估。

报告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法律条款规定,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断提升水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当前,法律制度正加快落实,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建立河(湖)长制,依法推行排污许可制,深化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在水污染防治标准规划和配套法规方面,各地依据现行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发布的涉水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南,完善地方标准,制定防治条例。

但法律责任落实仍存在差距。检查发现,一些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支流和小流域水质较差,跨界河流治理相对滞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流江流域等地区考核断面水质出现反弹。而依据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但山东省、重庆市等地因拦蓄河道、修建水电站等,导致河道生态流量严重下降,部分河流下游出现严重断流现象。此外,在水污染事故的处置方面,一些地方缺乏风险意识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且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到位,影响法律权威性和震慑力的有效发挥。

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建议紧扣法律责任落实,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具体来看,一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照水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防治措施,依法强化考核问责;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应因地制宜制定水污染防治地方条例和流域条例,细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河长制等规定,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要求;三是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深入了解法律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意见建议;四是各级各有关部门需承担宣传普及法律的责任,运用法律武器推动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

编 辑: 张绵绵
责 编: 张绵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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