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免费义务教育
我国早在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时就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的家庭造成很重的经济负担。
直面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我国于2006年修订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法律同时明确,国家监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006年,我国西部地区率先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实施改革的地区,义务教育不仅免除学杂费,还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维修改造校舍、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当年,西部地区约有20万因贫困辍学的孩子返回校园。
2007年春天,这项改革推及到我国中东部地区。2008年春天,我国在包括湖南在内的16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进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试点。
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编 辑: 唐志强
责 编: 唐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