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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06月25日 14:32

    中国人大网讯 624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委员和列席代表认为,应妥善解决“农嫁女”土地权益受损问题。

黄镇东委员说,“农嫁女”反映的突出问题,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如果我们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的话,也不是说这个问题不可以推动,可以做一些暂行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不断地总结经验,来推动这个问题的解决。这不仅是“农嫁女”,还包括丧偶、入赘的女婿都存在权益保护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单位,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家庭成员究竟如何认定,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就造成了现在报告中所谓的“农嫁女”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广东、浙江这两个省的有关部门为此专门作出了规定,有了一定程度的解决,减少了农村不稳定的因素。我们现在正在审议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规定了对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作出的一些规定,如与法律法规不符合的可以纠正,有了这样的机制,“农嫁女”的权益保护才能得到保障。我们在审议时应该坚持,村规民约不能大于法,这一条原则要坚持。

陈斯喜委员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从深层次看,它不只是男女不平等的问题,也不只是执法不严的问题,而是涉及土地承包政策问题。现在土地承包政策是按户来承包的,在承包的时候,并没有区分男女,土地承包期又是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这出现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承包权益得不到保障问题。在改革开放初期,现在的土地承包做法为打破“大锅饭”发挥了重要作用。实施30年之后,再回过头来看需要重新思考,特别是30年不变也快到期了,下一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从长计议,很好地研究。农村土地必须坚持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怎么实现?在实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怎样使农民的权益,特别是妇女的权益得到更好地保护,需要从土地的承包政策上来研究,并予以解决。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的话,光靠强调地方严格执法不是很好的办法,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刘会莲代表说,他是来自最基层的代表,对农村的情况比较了解。农民靠土地生活,没有土地就无法生活。1995年土地政策调整以后至今没有再变动,嫁出去的女孩生了小孩就没有土地了。现在在农村有的家庭就是三口人种五口人的地,原因是有的父母去世以后,三个人种五个人的地,有的家庭是四口人种一个人的地,又生了孩子,目前普遍存在这个问题。农村对土地的反映很大,国家对土地给粮食直补,每户都存预留地,害怕政策变化。提两点建议:第一,建议对嫁出去的女人和土地调整后出生的小孩以及上门或招来的女婿进行补地。第二,建议对吃了国家财政的,包括教师、大学生分配、父母双亡的进行减地。国家大政策在不变的情况下,要大稳定、小调整。

编 辑: 向航
责 编: 沈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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