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环境立法护航美丽天津建设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关系亿万中国人民的福祉。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连续多年将生态环境立法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2013年以来,制定通过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6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护航美丽津城。
一、深刻领会生态环境立法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我们体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环境质量,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
(一)加强生态环境立法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和重要意义,也为地方生态立法指明了方向。我们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深刻内涵,并将其贯彻到生态环境立法的全过程,以法规的刚性和制度的硬约束,推动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加强生态环境立法是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党的十九大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全面部署。党中央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制定的《意见》,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了明确要求。天津市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生态环境地方立法,立足天津实际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进程,让环保生态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深入每个社区、每条街道、每个单位、每个村组,对于落实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动美丽中国建设意义重大。
(三)加强生态环境立法是构筑环首都东南部生态屏障的必然要求
天津建城六百余年来,素有“畿辅门户”之称。作为首都的东大门,天津既要担负起政治护城河的作用,也要持续打造草木繁茂、天空湛蓝、碧波环绕的美丽环境,守好首都的生态护城河。我们加强生态环境立法,以规划为引领,积极推动绿色生态屏障建设,主动融入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体系,连通北京生态绿楔和环首都森林湿地公园等重要节点,打通东南部平原地区生态廊道,构建完整的区域生态空间布局,充分发挥生态屏障对改善首都生态环境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生态环境立法是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的必然要求
天津城市未来发展的新坐标,是建设创新发展、开放包容、生态宜居、民主法治、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这五个方面互为条件、互为因果、浑然一体。生态宜居是现代化大都市治理的原则,克服“大城市病”,生态宜居、绿色发展将成为一把钢尺。天津市委、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防治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重要进展。我们及时安排立法项目,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和行之有效的举措及时凝练并上升为法规制度,用地方立法保障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有效落实,推动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保障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建设顺利推进。
二、天津生态文明立法的探索与实践
我们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精细化立法理念,不断健全生态环保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制度,担当作为,守正创新,为实现绿色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精心选好立法项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天津面临的生态环境重点问题,选择绿化、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要素,开展充分调研论证,科学进行立法顶层设计,综合考虑群众关注度、成熟度、可操作性、各生态要素之间的关系、实施效果等因素,先后制定绿化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作出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等。生态环境立法取得丰硕成果,促进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二)科学做好制度设计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立法理念,坚持以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为先,认真考量制度设定、监管模式和条款设计,对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深入研究,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一是坚持规划引领。注重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作出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将总面积736平方公里的区域纳入管控范围,规划先行,为建设“大水、大绿、成林、成片”的生态屏障提供有力支撑。二是坚持源头预防。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前,进行天津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根据源解析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牢牢把控住了污染源头。三是坚持从严管控。我们制定最严格的标准,采取最严厉的治理措施,规定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凸显了铁腕治污、猛药去疴的决心与力度。四是坚持统筹治理。我们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保护理念,综合考虑各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需要统筹治理。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用制度约束的手段,守护青山绿水、留住蓝天白云。五是坚持综合施策。我们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治理手段,构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避免以罚代管,切实提升执法实效。
(三)充分发挥代表大会审议职能
《立法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如何具体把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这一标准?天津给出的答案是“群众关注度高的、涉及面广的、最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的”立法项目。生态无小事,蓝天、碧水、净土,不仅关系到城市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经过持续不懈思考、研究、探索,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将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提交权威性更高、影响力更大的代表大会审议。天津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五次会议、天津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连续通过绿化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做到除了换届大会以外,常态化在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使生态环保制度和观念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达成共识,获得了七百多市人大代表和一千五百万天津人民的高度认可。
(四)深入推进区域协同立法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非一地之事,也非一时之举。我们主动增强协同意识,与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一道,以地方立法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在生态环境领域取得率先突破。一是建立立法协同工作机制。近年来,三地人大建立了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联席会制度、法制工作机构密切合作机制、重要立法项目工作协同机制等,为生态环保领域立法项目协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推进立法项目协同。京津冀三方共同商定协同立法项目,对涉及的难点、重点、焦点问题进行联合攻关。今年,三地人大选择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作为立法协同项目,做到了同步调研论证、同步修改完善、同步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在条例草案名称、调整对象、篇章结构、主要制度、区域协同专章以及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六大方面内容上实现基本协同。三是立法注重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我们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本市地方性法规时,设专章或专条规定京津冀区域协同内容。在制定多部地方性法规时,还就涉及区域生态环境的内容征求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力求在制度规范上增强京津冀区域一致性、协同性和融合性。
(五)持续做好法规清理工作
生态环境关乎美丽中国建设,关乎民生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生态环境地方立法更要注重标准不能降、措施不能松,维护全国生态环境法制统一。2017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4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分两批对8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2018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再次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法规清理工作日趋规范,建立了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统筹协调、人大和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组织分工协作的模式,形成了地方性法规主动、及时、系统的清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三、生态环境立法的经验与体会
经过多年的努力,天津的生态环境提升效果显著,成绩斐然。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实施以来,天津逐渐逃离了雾霾的笼罩,再现蓝天白云。去年,天津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207天,与2014年相比增加32天,达标天数比例为58.1%,与2014年相比上升10.2个百分点。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实施以来,黑臭水体陆续得到整治,再现了碧波荡漾、绿水环绕的美好水环境。2018年,天津水污染物COD和氨氮排放量较2015年排放量分别下降11.60%和11.88%。2019年前8个月,天津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水体占比50%,较2014年增加2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体占比5%,较2014年减少60个百分点。立法推动改善提升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们体会到,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
(一)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我们自觉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做好生态环境立法工作。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价值,自觉领会“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等重要论断。不断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的范围和程序,将立法计划和政治性强、敏感度高的重要立法项目提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审议,确保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市委的工作要求,及时安排立法项目,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制度规范。
(二)必须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面对生态环境治理难题,天津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回应人民群众对建设美丽津城、改善环境质量的热切期盼。一是创新起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和实践联合起草方式,人大与政府相关部门、代表、专家学者组成起草组共同推进起草工作。对于涉及部门多、综合性强、协调难度大的项目,实行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政府分管副市长共同挂帅的“双组长制”,推动起草工作提质增效。二是创新审议工作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加强法规内容的宣传,拓宽渠道反复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立法规草案研读工作机制,在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前,将法规草案通过区人大组织市人大代表、基层单位和市民集中研读法规草案,听取意见、答疑释惑,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
(三)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厚植民意基础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我们始终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拓宽渠道倾听民意。通过座谈、论证、听证等多种方式,征集、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审议中的法规草案全部实现网上公示,部分重点法规草案还通过新闻媒体更加广泛地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学者深度参与立法活动,建立和完善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使地方性法规更充分地集中民智、凝聚共识。二是通过常委会会议宣传报道、主要新闻媒体公示、新闻发布会、宣传贯彻会、实施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采用声屏电网多种载体,深入宣传法规内容,使立法的过程成为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也使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理念深入人心,为法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天津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天津市委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立法实践,不断夯实制度基础、彰显法治力量,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