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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址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9年11月20日 16:12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这是全国首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献礼,也是践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实际行动,对全省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红色文化遗址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我们有了引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思想,这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法是重要的政治活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好立法工作,必须自觉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红色文化的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共和国是红色的,不能淡化这个颜色”“要发扬红色资源优势,深入进行党史、军史和优良传统教育,把红色基因一代代传下去”“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陵园等是党和国家红色基因库”“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推进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和红色文化传承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共山西省委始终高度重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立法工作,将其确定为我省地方立法“四梁八柱”框架中具有支柱地位的重要项目,批准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9年度立法计划,并多次就立法中的具体问题作出重要指示。

制定这个条例,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立法工作和保护红色资源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是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担当作为。

二、红色文化遗址立法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重要举措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将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途径,也是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的必然需要。

当今世界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大变革中,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尖锐复杂,一段时期内一小部分人数典忘祖,以各种名目贬损党的领袖、革命先烈、英雄模范,以各种手段歪曲丑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的辉煌历史,意图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我们必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展现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精神谱系和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地方性法规当中,健全文化、社会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使地方性法规更好地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

条例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积极发挥红色文化育人化人的作用,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作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促进红色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依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明确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遗址,推动形成崇尚、捍卫、学习、关爱英雄烈士的良好社会风尚;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对红色文化遗址历史文化的宣传、学术研究交流以及红色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公开表彰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公益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遗址的义务;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对红色文化遗址历史文化的宣传、学术研究交流以及红色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

三、红色文化遗址立法是开展“小切口”立法的生动实践

当前,“小切口”立法由于解决实际问题,立得住、真管用,引起了广泛关注,正在成为地方立法的新风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小切口”立法的探索和实践。

本次立法,聚焦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这个“小切口”专题,靶向发力、精准施策;抓住关键环节、突破薄弱环节;管用几条、制定几条,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山西红色文化遗址数量多、分布广,有3400多处,但由于种种原因,保护利用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大多数红色文化遗址分布在太行、吕梁等边远山区,保护利用难度大;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保护机构和人员严重短缺;保护机制不健全、全社会保护氛围尚未形成;重保护轻利用、重旅游开发轻社会教育以及在开发利用中破坏遗址本体和历史风貌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也不到位;等等。这些问题与我省红色文化资源富集区的地位极不匹配。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立法中对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基本定义、重点任务、工作机制、权责关系、保障体系等予以规范,保障了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我省一些地方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重视不够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为解决保护管理职责不清、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条例从两个层次进行规定,一是从部门职责上,规定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二是在具体的管护职责上,确立了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了保护责任人产生的办法和应当履行的职责。针对红色文化遗址利用工作滞后,教育、公共服务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条例规定,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要与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并规定了教育部门、教育机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等主体在红色文化遗址利用中的义务。

四、红色文化遗址立法是坚持精细化立法的具体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精细化立法,加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力度,精心筛选立法项目,追求精简体例,内容上做到细致、严密,减少一些原则性、倡导性的条款,增加一些细化、量化的规定;尽量不重复上位法,严格遵循立法技术规范和立法工作的程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

本次立法,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立法的理念。红色文化遗址如何界定,如何确定其起止时间,是制定本条例的关键。在立法中,各方面对此有过不同意见,分岐争议较大。为了准确把握这个问题,我们对党史进行了认真地学习,广泛征求了有关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后,我们认为,红色文化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孕育、产生和形成的,有力证明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见证了中国共产党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和中国人民的平等自由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付出的重大牺牲。最终将红色文化遗址界定为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即从1919年“五四”运动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为了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条例还精准地制定了调查认定和保护管理制度。在调查认定问题上,条例参照文物普查工作的办法,一是规定了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制定全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是规定了在县(市、区)调查认定、设区的市审核的基础上,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确定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在保护管理问题上,条例一是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不同价值,参照文物保护法中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分级保护的规定,确立了红色文化遗址分级保护制度,规定在全省保护名录范围内,确定省级、市级、县级保护名录,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二是明确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规定了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红色文化遗址立法是体现地方特色的积极探索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我省的自然条件、历史文化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了一批具有鲜明山西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做到了对上位法的补充、细化,并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创制的作用。

本次立法,我们立足于山西作为革命老区、红色文化资源丰富的实际,作出了一些体现地方特色的规定,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的规定。太行精神、吕梁精神是国家和民族处在危亡的关头,中国共产党领导三晋儿女开展革命斗争,所展现的英勇顽强、艰苦奋斗、顾全大局、自强不息的革命精神。我们在保护利用有形的红色文化遗址的同时,更应该继承起承载于红色文化遗址中的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因此,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革命精神的挖掘,开展红色文化遗址及相关文物史料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出版、制作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

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原则的规定,结合了山西红色文化遗址的现状,致力于构建保护利用的新格局,也充分体现了山西的特色。条例规定,“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坚持全面保护与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遗址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合理利用,强化教育功能,突出社会效益,确保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全面保护,就是对我省的每一处红色文化遗址都要进行保护;整体保护,就是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主体、附属部分及周边环境进行完整保护。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相结合,就是要及时对濒危的红色文化遗址采取抢救保护措施,防止红色文化遗址的损毁、灭失,对所有红色文化遗址都要采取防范性措施并加强日常保护,防患于未然。坚持合理利用,强化教育功能、突出社会效益,就是红色文化遗址的利用要与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文化内涵相适应,充分发挥红色文化遗址的公共服务和教化育人功能,增强红色文化遗址的生命力和影响力,防止单纯为了经济利益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过度开发。

山西是一方具有光荣革命历史的热土,无数革命先烈在这片土地上前赴后继、英勇战斗,他们在这里留下了无数的红色印记。今天,制定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就是要留住红色记忆,让红色文化遗址成为我们的精神家园,让红色基因代代相传;就是要肩负起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担当,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编 辑: 陶宏林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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