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地方立法聚焦重点领域的实践探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新一届人大组成以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遵循,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及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推动地方立法聚焦重点领域,致力于将省委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部署举措依法落实到位,使地方立法工作紧扣服务和保障改革振兴发展稳定大局,以高质量立法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地方立法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把“两个维护”贯穿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做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把法治创新理论准确运用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实践。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主动跟进党中央及省委出台的系列改革举措,着力在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补齐和拉长“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等方面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力求辽宁立法解决辽宁突出问题。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地方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报请省委批准后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必要调整报请省委决定,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的重大立法事项、立法中涉及经济社会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等重大事项报请省委决策,确保“党言党语”转换成“法言法语”,确保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地。
二、适应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需要,切实抓好重点领域立法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我省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营商环境优化”“生态文明建设”“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和“贯穿和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五项重点领域。按照这一要求,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积极探索在内容上的创新,密切跟进“全面深化改革”部署,抓住关键环节,着力突出用制度建设解决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在出台全国首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基础上,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管理条例、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和开发区条例,初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体系;聚焦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有害物质、环境噪声等为重点,加大立法步伐,新近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条例、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长湖长制条例、矿山综合治理条例,与既有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青山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条例、防沙治沙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等构成我省实施碧水、蓝天、青山、净土工程的地方性法规整体框架;聚焦改善民生,关注民意集中、社会关切的焦点热点问题,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关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问题,注重体现社会治理创新,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医养结合促进条例,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论证中医药条例、医疗纠纷与处理条例、修订失业保险条例等;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针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造谣、诽谤、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突出问题,探索制定防范和惩治网络虚假有害信息管理规定,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清朗网络空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平衡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关系,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探索制定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实践中,我们还紧密跟进国家发展改革进程,推进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协调统一,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作出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据此集中部署开展与“机构改革调整职责”“民营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始终与全省中心工作同频共振、与改革发展同向而行,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法制统一。
三、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抓好高质量立法
积极践行“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新时代立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省人大常委会机构改革中,专委会的工作力量向立法聚集,每一个专委会设立一个立法处,实现人大各专委会有一半以上的人员从事立法工作,有一半以上的工作量用于开展立法工作,夯实主导立法工作的组织基础。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着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提高立法工作整体实效,力求辽宁立法解决辽宁突出问题,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确保立一件成一件。注重向科学立法要质量,从辽宁省情实际出发,从振兴急需和人民意愿出发,遵循立法规律,弘扬法治精神,体现公平正义;注重向民主立法要质量,坚持问需于民,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在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烦心上火的事儿上做好功课,力求每一项立法都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注重向依法立法要质量,在法定权限内立法,按立法程序办事,既不越权立法,也不重复立法,既不与上位法抵触,也不与省本级法规冲突,避免“拿着法规依法打架”。
自觉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到全省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紧紧围绕“三个推进”“四个着力”“四个短板”“六项重点工作”,寻找立法切口,策划立法项目,针对问题立法。精简立法体例,明确调整范围和调整事项,上位法规定较为明确的,地方立法不再重复立法,防止照抄照搬,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用“小切口”解决大问题。注重务实立法,坚持急用先立、先立先行,“成熟几条立几条”,集中力量研究推敲“关键几条”,既追求“好看、耐看”,又追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发挥省级立法在国家立法和设区的市立法工作之间的“承上启下”作用,贯彻落实国家立法精神,有效指导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县立法,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立法工作合力,保证实际效果。
四、守正创新、完善机制,切实抓好立法工作制度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及时应对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一是积极探索发挥人大代表在地方立法中作用机制,调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积极性,明确人大代表的职责定位,引导人大代表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参与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二是研究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工作制度,研究解决以往专家顾问“符号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形式化”问题,科学调整立法联系点布局,加强立法能力培训,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调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顾问参与立法积极性;三是研究确立涵盖立法“全链条”环节的程序标准规范,设定从立项、起草、审议、通过全流程各环节衔接程序和标准,立项解决立什么、何时立的问题,起草解决内容设置、利益关系调整问题,审议解决合法性、协调性、技术性问题,并借此建立各责任主体分工配合、衔接协作的工作机制,有机串联立法各个关键环节;四是研究制定规范设区的市法规审查工作重点内容的工作规则,妥善处理“三方面立法权限范围”“审查指导程序和标准”“抵触问题的处理方式”等突出问题,明确设区的市“三方面”立法权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规则,明确“不予批准”“批准”“修改后批准”“附意见批准”等批准决定的方式选择;五是研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地方性法规,明确备案审查范围,规范审查机制,强化报备督查、补报重报、审查沟通、纠错程序以及跟踪监督不同环节责任,明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备案审查的主体地位,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实效。
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是时代要求,是发展需要,是人民期盼。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大局,聚焦重点领域,积极履行地方立法工作职责,全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用高质量立法成果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