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要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详细]
  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原为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最早开始于1991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自发组织的立法工作研讨会,目的是交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探讨立法理论与实践问题,刚开始是不定期召开,后来逐步固定下来。每次会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应地方同志的要求,从2002年开始,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改为每年举办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办、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轮流承办。2003年因为发生“非典”没有举办。2004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第十次会议,王兆国副委员长出席并讲话。从那以来,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没有中断过。从十一届全国人大开始,每次会议有一位副委员长出席并讲话,就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要求、进行指导。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