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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草案提请三审 明确使用电子定位的批准程序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介绍,社区矫正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草案二审稿对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作了规定。江必新介绍,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社区矫正对象都是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罪犯,应当在法律中对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法律中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即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工作者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以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细化对社会工作者所需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要求,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并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草案二审稿对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江必新介绍,有的部门建议进一步扩大可以适用电子定位的情形;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使用电子定位应当慎重,建议进一步明确使用的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经过批准”明确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增加规定“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同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增加两种可以使用电子定位的情形:一是,“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二是,“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记者 徐 隽)

编 辑: 张绵绵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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