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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可起诉索赔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9年10月23日 09:09

法制日报讯 6月21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就森林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作汇报。

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关于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发展优惠政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如下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对于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保护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胡可明介绍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法关于征收、征用林地后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面积的内容,并作适当修改,同时增加规定,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涉及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对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破坏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记者张红兵

编 辑: 陶宏林
责 编: 陶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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