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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二审:对“开发应税资源”征税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9年08月22日 10:32


 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该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萍 李杰 见习记者冯添)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萍 见习记者冯添8月22日北京报道:8月22日上午,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在草案二审稿中,将征税范围的表述进行了修改,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征税范围的表述修改后,征税的具体税目没有变动,但“应税资源”的表述相比之前更为灵活。据悉,这一修改属于立法技术调整,旨在为今后改革留出空间。

“自然资源概念的认定范围在逐渐扩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这一表述的修改,为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森林、草原、滩涂等其他资源品纳入征收范围留出空间,也避免了以后出现制度障碍。”

资源税法立法,是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背景下进行的。立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对相关征税事项作了相应调整。刘剑文认为,资源税法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它完成了资源税税率的法定化,明确了资源税的征收模式,增强了资源税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功能,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中得到深化落实和发展。

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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