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提交二审:为改革预留空间
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该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萍 李杰 见习记者冯添)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萍 见习记者冯添8月22日北京报道:8月22日上午,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二审稿的多项修改都为今后改革预留出空间。
草案二审稿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同时明确,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这一有关征税范围的表述更为灵活。
“自然资源概念的认定范围在逐渐扩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这一表述的修改,为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森林、草原、滩涂等其他资源品纳入征收范围留出空间,也避免了以后出现制度障碍。”
同时,草案二审稿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列举出来。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这一改动符合税制平移的原则,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草案在一审稿中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草案二审稿对此进行了明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草案二审稿保留了水资源税的有关内容,在法律上为相关改革留出必要空间。同时,草案对相关内容作出完善,明确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