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大会发言材料之六
坚持问题导向 增强立法实效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青林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青林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发言
近年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一、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也是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的基本经验。实践中,我们自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一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善于从政治上谋划、部署和推动工作,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通过立法从制度上保证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在我省得到正确贯彻和有效实施。二是始终坚持在省委的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坚持和健全地方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遇到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汇报。无论是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还是审议重要法规草案,都及时报请省委研究同意。三是积极适应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新要求,及时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有关政府改革举措作出规定,努力做到改革于法有据。
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我们不断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切实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一是把好法案立项主导关。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明确立项标准,严格论证程序,凝聚立法共识,确定立法项目,不断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二是把好法案起草主导关。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都建立了相应机制,加强与法规起草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主动介入,及时掌握法规起草进展以及起草中的重大问题,了解各方诉求和分歧所在,督促和推动起草单位抓紧起草工作。对每一个立法项目,制定详细的立法调研计划,努力把立法重点放在关键条款、核心制度的设计上,确保立出来的法规真正务实管用。三是把好立法决策主导关。在审议过程中,注重在“专、全、统”上下功夫。发挥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切实提高法规草案初审质量;发挥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全”的优势,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全方位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发挥好法制委“统”的作用,坚持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统筹各方意见,形成法规草案审议稿。四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在立法全过程中,注意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视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立法议案,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论证活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同时,我们不断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制定《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建立和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开通微博、微信等方式,及时在网络上发布立法动态信息,拓展人民群众表达意见、参与立法的途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立法,最大限度地凝聚立法共识。三是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四是强化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后的宣传工作,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积极解疑释惑,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调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三、努力增强地方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在立法实践中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不断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
一是针对土地“白色污染”问题,在全国率先制定《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有效解决了废旧地膜对土壤的污染和回收利用困难等问题。二是针对农村“垃圾围村”问题,制定《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有效解决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存在的权责不清,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资金、人员和制度保障等问题。三是针对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深刻教训,认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2018年将16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四是针对荒山植被保护存在的问题,指导设区的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构建黄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制保障。如《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庆阳市禁牧条例》弥补了法律法规对在禁牧区域放牧行为无处罚依据的缺失。
(二)围绕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加强乡村振兴战略领域立法
一是助推脱贫攻坚,制定《甘肃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进一步明晰了政府、社会、市场在大扶贫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各方参与的权利义务,解决了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确保农村安全饮水,制定《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供水经营和用水行为,确保老百姓用水安全。三是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先后制定《甘肃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能源条例》《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等,为强化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发展能力、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提供法制保障。
(三)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保障民生领域立法
一是围绕食品安全问题,制定《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将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小饭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等食品经营特殊业态纳入监管,覆盖了全部小食品生产经营业态,解决了长期以来各类小食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填补了“四小”监管的法律空白。二是围绕保障改善民生问题,加强计划生育、社会保险、法律援助、养老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立法,先后制定和修改了《甘肃省食品安全条例》《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规,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加强文化建设领域立法
按照“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构想,立足于传承华夏文明,保护名胜古迹,建设旅游强省,先后制定和批准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单行条例,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