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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奋进 继往开来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40年河北立法回顾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8年09月18日 15:05

改革开放以来,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地方立法职权,建立健全立法制度,深入探索立法规律,扎实推进立法工作。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试行)》,标志着河北省地方立法的健康起步。地方立法工作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为河北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截至目前,全省现行有效的省本级法规188件,设区市法规125件,自治县法规32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不断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以更高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立法任务加重、难度加大、节奏加快、要求加高的新形势,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全省地方立法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取得新的突破。地方性立法进入到崭新阶段,立法数量和规模成倍增加,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十八大以后,全省共制定法规和具有法规效力的决定69件,修改法规68件,废止法规28件,批准设区的市法规63件,自治县单行条例1件,审查规范性文件141件。

基 本 情 况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我省的立法重点从起步探索阶段,即注重人大体制机制建设和实施性立法,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到发展完善阶段,即注重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进入精细化攻坚阶段,经济、民生、环境方面立法日益凸显。在这一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回应人民和社会普遍关切的问题,全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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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促进发展作为主题,突出经济立法

自觉服务服从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全省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总体布局,坚决贯彻中央、省委重大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对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改革举措,突出问题导向,把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事项,作为立法工作重点,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是适应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需要,加强基础性经济立法。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步探索的基础上,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突出基础性经济立法,制定了一批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先后出台了私营企业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商品条码管理条例、农业投资条例等近二十部经济领域立法。

二是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新时期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在原有基础性经济立法的基础上,针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任务、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经济立法,先后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条例、安全生产条例、节约能源条例、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等。

三是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断完善经济立法。为保持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先后制定了关于省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

二、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民生立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倾听人民呼声,反映人民意志,关注人民福祉,力求通过法制切实保障和维护人民利益。

一是积极探索民生立法。改革开放初期,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初步探索并加强民生领域立法。1988年我省率先出台了老年人保护条例,1992年又率先出台了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此后又陆续出台了在职职工教育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法律援助条例、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

二是将民生立法与经济立法并重。党的十八大以后,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示精神,我们将民生立法与经济立法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先后出台了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志愿服务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二十余部民生立法,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是加强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设。2013年,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难问题,我们率先出台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创制性地规定了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筑企业信用制度等,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6年,为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力度,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又率先出台了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得到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把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作为政治任务,突出生态环境立法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维护人民利益、提高人民幸福感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不断加强生态环保方面立法。

一是注重环保立法的系统性、配套性、区域性,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环保治理体系。早在1998年我省率先出台了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这也是我省的第一部环保立法,为保护和改革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公民财产和人身生命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围绕大气污染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京津冀生态保护支撑区,推进生态修复,加大湿地保护和天然林保护力度,加快“再造三个塞罕坝”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和水源涵养建设,实施太行山、燕山绿化攻坚,打造环首都森林公园,提升城市绿化水平,我们先后出台了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绿化条例、封山育林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共40部环保立法。这些条例的出台,全面覆盖森林、草原、海洋、湿地、大气、水、基本农田、气候、资源利用等各个方面。

二是针对河北实际,突出问题引领,注重制度创新,加大处罚力度。十八大以来,常委会将环保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重点予以推进,环境保护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其中,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紧贴河北实际,针对河北的特殊区位和本地特色对症施策,都是独具河北特色的创制性立法,为河北的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制度支持。基于河北的特殊区位和功能,在生态环保立法过程中,用足用好新环保法的立法精神,在一些具体要求上高于甚至严于国家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力求提升违法成本、解决突出问题。

四、围绕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完善人大制度和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立法

人大制度建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稳固发展的制度保证,习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指出“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提高水平”。我省自有立法权以来,就一直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建设,紧紧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以及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保障代表履职等各个方面,推进人大制度理论与实践创新,完善人大制度建设。

一是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总要求,在制定并修改完善地方立法条例的基础上,加强地方立法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重大发展战略法制化的决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

二是健全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制度。2005年,为规范和保证我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有效实施,切实有效行使人大决定权,我们出台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配套制定了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指导意见。

三是完善任免权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在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基础上,常委会出台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完善了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权制度。同时,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先后出台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乡镇人大代表大会条例。

四是加强监督权制度建设,为人大监督提供有力支撑。常委会秉持寓支持于监督,通过监督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原则,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为基础,先后出台了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的办法、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和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规定等配套性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

五是围绕人大代表议事、履职完善各项制度。为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我们先后出台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等。

六是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基层民主建设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前进,我们先后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务公开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等。

五、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立法机制

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机制,是实现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制度支持,是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的制度保证,也是规范立法活动,为河北立法把关定向的实践需要。四十年来,地方立法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探索到规范,在完善立法制度的同时,不断完善内部立法机制、制度建设,在制定地方立法条例的同时,出台了24项工作规程,另有3项工作规程正在起草完善阶段。

一是坚持科学立法,建立立法质量保障体系。在制度建设上,我们先后制定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规程、法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规则、法工委关于加强法规草案集体审议的意见(试行)、立法后评估办法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解释规程等九部法规、工作规程。

二是坚持民主立法,使开门纳言落到实处。我们先后制定了办理代表议案工作规则(试行)、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若干意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规程、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则(试行)、把立法过程作为宣传普及法规过程的实施意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等七部工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反映民意。

三是坚持依法立法,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我们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行政许可条例、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工作规定、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规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等八部法规、工作规程。

六、有序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县立法,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和自治县立法,是国家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地方立法的重要内容。全省11个设区的市,6个自治县,目前共有有效法规156部。我们始终高度重视设区的市和自治县报批法规的审查批准工作。

一是举办全省立法工作培训班,赴设区的市和自治县具体指导立法工作。立法法修改后,及时赋予8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实现立法权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新赋权的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尽快熟悉立法知识、适应立法节奏、掌握立法技能。

二是协助新赋权的市科学选择立法项目,促进和确保设区的市立法工作健康起步。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秦皇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张家口市禁牧条例、承德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等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得到社会广泛好评。截至目前,新赋权的8个设区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4部。

三是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取得初步成效。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先后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首创性地开展了备案审查的“转交机制”,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截止目前共接收并审查报备规范性文件278件,办理审查建议7件,并对部分省委、省政府制定或者接受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协助联合审查。

主 要 做 法

在40年的立法过程中,我们注重发挥代表作用,注重创制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坚持走精细化立法路线,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努力缔造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一、发挥代表主体作用,自觉履行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

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主体,是人大立法的重要依靠力量。十二届人大以来,我们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长久未行使的实际,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好人大代表作用,启动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为此,我们连续三年选择具有综合性、基础性、长远性的重要法规项目,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调动人大代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依托代表熟悉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鼓励和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听证等立法活动,夯实立法工作的群众基础。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法规,一方面充分调动了代表立法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法规质量,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2014年的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代表大会赞成率96.41%,2015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代表大会赞成率98.32%,2016年的安全生产条例代表大会赞成率99.11%,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突出地方特色,大力推动创制性立法

为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摸索开展了一系列创制性活动,务求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务求不照搬、有刚性、能落地,务求立得住、叫得响、行得通。2013年我省出台法规12部,其中有6部属于创制性立法,占比一半,2014年13部法规,创制性立法有7件,占比54%,2015年17部法规,7件创制性立法,占比41%,2016年出台15件法规,9件创制性立法,占比60%。2017年出台13部法规,创制性立法有8件,占比62%。

一是对国家没有直接上位法规定的,大胆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如出台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为河北的绿色崛起提供了法制支撑。

二是国家没有专项立法,针对具体问题,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立法。如出台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水平逐年提高,2017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秸秆焚烧得到有效的遏制。

三是抓住关键条款,解决突出问题,从制度创新上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如出台电力条例,专设电力用户权益保障一章,在明确供电企业责任与义务的同时,对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罚则。又如在残疾人保障条例中,将重度成年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

三、切实体现人大主导,积极探索自主性立法

我们在立法活动中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彰显法规的话语权、主导权和决定权,选择事关全省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立法项目,由省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牵头,创新起草方式,通过委托起草、自主起草、联合起草等方式,有效破解了地方立法中法规起草渠道单一、起草质量和效率不高、部门利益渗透等难题,推出了一批质量较高的地方性法规,自主性立法占比逐年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自主立法占比达三分之一。

一是委托起草。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外脑作用,提升公众全面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克服部门惯性思维和经验主义,避免部门利益倾向。如2014年通过的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委托河北省电视大学起草。2016年通过的志愿服务条例,则委托社科院组织起草。

二是自主起草。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发挥人大代表参政议政作用、发挥省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同时避免因环节多而造成的重复调研论证、思路反复和立法周期长等问题。如由教科文卫委牵头起草的中医药条例,成为中医药法出台后全国第一部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联合起草。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条理化的法典化需要,针对一些利益主体多元化、执法主体多元化的综合性立法项目,打破现有单一部门起草格局,尝试以人大为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合起草方式。如国土保护和治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以法工委为主,会同省直十几个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修改小组,发挥了人大的主导作用,也发挥了各部门的专业优势。

四、探索区域合作机制,推动京津冀协同立法

为了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我们联合京津两市,着眼于为京津冀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推进建立相互适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立法机制。

一是发起协同立法建议。2014年,我们经过与北京、天津两市人大常委会多次沟通协商,提出协同立法建议,包括构建与协同发展相互适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协同立法机制,立法信息沟通机制,立法协调工作机制,立法项目协作机制,法规常态清理机制,学习交流借鉴机制,积极为国家立法提供依据等七个方面,得到京津的积极响应。

二是完善协调机制制度建设。三地人大常委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2018年,通过了《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实施细则》。从而促进了京津冀协同立法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共同推进协同立法实效。三地人大常委会瞄准交通、生态环保、产业三大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创制了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地下水管理、水污染防治、城乡规划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一批协同立法成果。同时,适应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入推进的需求,就其中的13项重大立法项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提出,吁请国家立法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律支持。

五、立改废并重,法规清理常态化、制度化

适应立法规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应对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迫切需要,坚持立改废并举,实现法规清理常态化、制度化。截止目前,共开展了13次法规清理,废止法规40余部,打包修改内容基本覆盖全部现行有效法规三分之二以上。

一是适应维护法制统一的要求。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围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一次开展法规专项清理以来,紧紧围绕不抵触原则制定清理标准,严格审视现行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式,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主动展开法规清理工作。如2004年和2005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分两批对我省56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18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清理。2010年,为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2011年,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8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9项规定进行了清理。

二是坚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2002年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进行了第一次专项清理。2013年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会议精神,对我省地方性法规和立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审视和梳理。2015年对明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此后三年,每年都至少进行一次法规清理,实现了法规清理的常态化。

三是明确清理标准,将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为使法规清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在清理工作中,根据每次清理的重点,明确清理的指导思想和清理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十几年来法规清理工作经验,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做法,出台了《河北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规程》。

主 要 经 验

四十年来的地方立法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为今后改进和加强地方性立法工作开辟了道路。总结已有经验,谋划今后工作,我们感受最深的,是要始终做到“五个坚持”。

一、坚持政治站位,自觉贯彻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地方立法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立法的形式,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使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实现和维护。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一是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实现立法决策同中央、省委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如2018年立法计划,就是按照中央关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根据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确定的“三六八九”总体要求和开展“双创双服”活动实际需要,围绕结构调整、污染治理、脱贫攻坚等中心工作,对年内审议项目进行了审慎论证、科学规划,将绿色建筑促进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等13件省本级立法项目列入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立法计划形成后,又及时报省委批转后执行。

二是坚持重要法规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法规,以及立法中所涉及到的重点、焦点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争取省委支持。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等多项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在省委主持下开展立法协商;经省委转发征求各市县党委政府意见,确保了重要法规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方向一致,为省委中心工作服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着力解决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虚心向人民学习、倾听人民呼声、汲取人民智慧,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集民意、集中民智。

一是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参与立法不仅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职责。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让人大代表更多、更深入地参与立法实践,准确全面地表达民意,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实践中,有利于在立法中最大限度体现群众关心和期盼。我们着力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实践机制,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在常务委员会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时,征求全体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邀请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在法规案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征求意见时,听取省人大代表意见;在省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时,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等等。

二是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公众参与立法是民主在立法决策领域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主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把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为了更好地推进开门立法,确保民主立法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在立法条例和工作规则中:一是增强立法的公开性。细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和时限;二是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征求意见制度。对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情形、参加的人员等作了规定;三是建立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根据需要征求立法研究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发挥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在立法中的作用;四是增加吸收专家参与起草的规定。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三、坚持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维护法制统一

依法立法是党的十九大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础上新增的立法原则,核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它要求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立法权。

一是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照行政三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严防出现突破地方立法权限和与国家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发生。

二是不断健全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制度,先后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若干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的若干意见等24项工作规程,为地方立法有序推进提供了遵循。

三是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坚持精细化立法,把立法质量提升到新高度

在立法实践中,牢牢把握好提高立法质量这条主线,把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作为衡量立法质量的标准,以打造良法推进善治为己任,确保立法每一个环节打上质量至上的烙印。

一是立项精细化。一要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发挥地方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中的引领推动作用。二要遵循总量控制、规模适当原则,要突出重点、急需先立的原则,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通盘考虑和统筹安排,使之同立法资源、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相适应。三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审慎筛选。

二是内容精细化。一要精简体例,坚持有几条定几条,管用几条定几条。 二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和不照搬、有刚性、能落地的要求。尽量剔除原则性、要求性、倡导性条款,多一些细化、量化、具体化规定。三要加强引导、提前介入,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对关键焦点性问题给出意见和建议,避免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后还存在重大争议性问题。四要以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出发点,注重结合地方实际体现地方特色。

三是程序精细化。我们首先是要确立人大常委会委员预审程序,在会议审议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提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增强审议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升审议质量。二是要坚持立法后评估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三是适时启动法规的立、改、废、释,促进法规的不断完善。

四是技术精细化。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现有的立法技术规范。二要坚持强化立法技术培训,并将此同实战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定期不定期地对立法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深入、精细化的立法培训,加强立法队伍建设。三要将技术培训和观念引导、作风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培养立法工作者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的工匠精神。

五是宣传精细化 。首先,将立法的过程作为宣法、释法的过程,充分利用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立法程序,宣传立法目的、立法本意。其次是拓宽法规宣传渠道和方式充分发挥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巩固目前新闻发布会、人大开放日和精准化解读的主渠道作用,让人大声音主导法规宣传方向。四是发挥人大代表之家的宣传作用,通过代表学习培训,向代表宣传法规;通过代表联系选民的桥梁作用,向广大群众宣传法规,让代表之家成为提升依法履职能力的平台,成为代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窗口,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阵地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抓手。

五是坚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各方关系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善于组织、统筹、调度。充分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专”的优势,重点审议法规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法制委员会侧重在法规的统一性、合法性、规范性上多下功夫,搞好把关。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期间,就法规草案修改工作,邀请起草部门、政府法制办、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共同分析、研究和采纳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善于针对重大分歧和矛盾焦点,依据法律和本地实际,敢于砍一刀并确保砍准砍好。在加强统筹协调中,要注意妥善处理六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地方特色”和“法制统一”的关系,既要确保有特色,又要确保不抵触。二是处理好兼顾各方与突出重点的关系,既要统一平衡、照全全局,又要确保急需先立、立法先行。三是处理好创制性立法与完善法律体系的关系,既要确保本地改革于法有据,又要兼顾修法完善体系。四是处理好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的关系,既要把握好五年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规模,又要高度注重提升立法质量,注重有效和管用。五是处理好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既要明确权限,又要互为照应、互为补充。六是处理好人大立法权与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关系,既要行使好常委会立法权,又要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立法项目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编 辑: 冯涛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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