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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与时俱进为地方改革发展稳定夯实法治根基

——改革开放四十年天津市人大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就与经验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8年09月18日 12:23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四十年间,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也走过了三十八年的不平凡岁月。在历届中共天津市委的领导下,始终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从天津实际出发,担当担责、创新奋进,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为天津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证。

一、砥砺前行:天津地方立法主要发展历程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缩写史,改革开放四十年的立法史也是改革历史的映射。四十年来,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走过了从起步探索、快速发展到规范提高、深化完善的不凡历程,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紧扣时代脉搏,紧跟改革发展进程,在根基处用功,于关键点发力,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制度自信。

(一)起步探索,肇始奠基(1980-1990年)

天津市于1980年6月30日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依法选举产生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年10月30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行使地方立法权,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开启了立法探索的征程。这十年间,地方立法重点是建立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制,制定改革开放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亟需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常委会工作制度、会议制度的暂行规定,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行使监督职权的若干规定以及人事任免办法等地方性法规。1987年建立了负责法规草案统一修改工作的法制工作室(后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并且陆续出台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等一批具有开创性的地方性法规,为地方立法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二)健全机制,快速发展(1991-2000年)

1991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党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若干意见》,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确定到2010年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这使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进一步明确,立法步伐大大加快。逐步形成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模式,增强立法的计划性与主动性;形成以二审制为主的法规草案审议机制和“提前介入、双向插入”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机制保证。这一阶段地方性法规数量快速增加,共制定通过地方性法规101件,是前十年制定法规总数的两倍。

(三)规范提高,与时俱进(2001-2010年)

2000年7月立法法颁布施行,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围绕立法工作“一个目标、一个重点”,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立法的目标和工作重点。这一阶段的地方立法工作,更加注重规范程序,提高法规质量,实现地方性法规有机更新。在总结二十年立法经验基础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规范了地方立法程序;市人大设立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案实行统一审议制度;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监督法、物权法等法律,先后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若干次专项清理;围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这十年,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年均新制定地方性法规10部以上。

(四)深化完善,开创新局(2011年至今)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方针。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立法工作进行战略部署。2015年3月,按照四中全会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作出重大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立法体制机制。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使立法工作实现了由“有法可依”到“良法善治”的重大转变,开启了立法工作的新时代。这一阶段,我市立法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努力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问题导向”为立法的主要形式,扎实推进“精细化、精准化”立法,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统筹、政府支持、群众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创新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系, 形成法规立项、调研、起草、审议、清理的系统工作机制;紧抓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改革创新、民生保障、生态环保、精神文明等重点领域立法。立法的机制愈加完善,立法质量稳步提高,立法权威更加显现,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作用好的特点,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了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图表 1 1980年以来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时期地方立法情况(单位:件)

二、硕果累累:改革开放以来主要立法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地方立法职责,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大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地方性法规硕果累累。截至今年7月初,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的决议、决定503件。现行有效的法规191件,其中,有关经济建设的52件,占27%;有关政治建设的23件,占12%;有关文化建设的10件,占5%;有关社会建设的61件,占32%;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45件,占24%。这些地方性法规为天津市的经济发展、政治昌明、文化繁荣、生态文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

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建设改革开放先行区的城市定位,将立法的“定”与改革的“变”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强推动体制改革、活跃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

经济功能区是天津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1985年以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功能区开发开放,不断拓展经济功能区立法。先后制定或者修改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等13部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的6部),为各功能区破除体制藩篱、扫清改革障碍,同时也为天津乃至国家改革开放积累了宝贵经验。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后,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市政府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制定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先行先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为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鼓励创新创业,制定了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等法规,出台了关于鼓励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充分调动和保护各方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围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或修改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制定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等法规,大力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落实产权制度改革,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统一系统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

(二)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动增强协同意识,与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一道,完善京津冀立法工作协同机制,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立法,发挥了对区域协同发展的推动、引领和保障作用。近年来,京津冀三地人大先后召开五次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定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京津冀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构建起比较系统的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工作制度。我们优先推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三个重点协同领域立法项目。在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公路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中设专章或专条规定区域协同,对我市相关领域工作主动服务京冀提出明确要求。在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专门就涉及区域发展的内容征求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力求在制度规范上尽可能增强京津冀区域一致性、协同性和融合性。

(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完善民主政治制度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关系到国家稳定、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安宁。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和基层政权建设领域的地方立法,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围绕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发挥代表作用等工作,先后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执法检查办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人事任免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代表议案条例等20余部地方性法规,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规,深入落实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城乡居民享有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了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2018年5月,修改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明确加强党组织对物业管理活动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社区治理工作机制。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坚定不移地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基本遵循,全力推进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我市地方立法有关工作的意见》,提出三至五年分步落实的专项立法计划,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全过程。先后制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献血条例、控制吸烟条例、志愿服务条例、禁毒条例等法规,以地方性法规的硬约束,推动形成抑恶扬善的社会风尚。作为全国首部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立法形式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为发展文化事业、保护文化遗产,制定了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条例等法规。2005年7月,制定《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建立了完整的风貌建筑保护管理体系,明确了精细严格的保护标准,创立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制度规范,使风貌建筑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增进人民福祉,加强民生领域立法

反映群众意愿、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是地方立法追求的根本目标。改革开放以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问题开展立法工作,制定了一大批民生领域法规,为劳有所得、住有所居、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弱有所扶提供坚强立法保障,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为促进充分就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先后制定了就业促进条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劳动保护条例、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实施工会法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为保障人民住有所居,先后制定了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老年人教育条例、职业教育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稳定医患关系,制定了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医院安全条例等法规。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先后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残疾人保障条例、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维护职工和特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六)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各项要求,在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方面持续发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护航美丽津城。天津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三次、四次、六次会议连续通过绿化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决定,实行史上最严的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常委会作出了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这是全国首个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文件,为全市人民守护青山绿水、留住蓝天白云。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换届伊始,首先作出了关于加强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规划管控建设绿色生态屏障的决定,为优化城市空间格局、避免建设连绵蔓延提供了制度保障。常委会审议通过湿地保护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七)筑牢严密法网,加强安全领域立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大力加强安全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学校安全条例、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重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条例。建立严密严厉严格的安全管理规范,用完善的法律制度筑牢生命防护网,推动各方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提升城市安全保障水平。

三、探索创新:地方立法主要经验与体会

回顾天津市近四十年的地方立法实践,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不断探索地方立法的特点和规律,始终不断总结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经验,在继承中提高、完善、创新、发展,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始终体现党的主张,符合人民意志、反映时代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立法工作不可动摇的生命线,自觉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地方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不偏离、工作重心紧对齐。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我们始终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讲政治摆在立法工作的第一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个服从”。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引立法,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奋力前行。

——持续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保障。我们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市委的实施意见,出台《中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地方立法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制度规范,保障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绝对领导。健全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凡年度立法计划及其拟通过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落实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需要地方立法衔接的事项,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事项,立法中涉及的问题社会关注度高、有关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等,常委会党组都及时报请市委决定或者批准后再进入法定程序。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我们坚持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到党的全局工作中思考谋划,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围绕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天津实施,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和市委的实施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的重要要求、中央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等一系列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下,用地方立法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厚植地方立法力量根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人民的信赖、支持和拥护,始终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深厚源泉和牢固的政治基础。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注重发挥人大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我们在立法工作中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营养和动力,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立法重点紧贴民生。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的就业、收入、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问题,开展立法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突出体现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法规制度顺应民意。始终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审议医疗纠纷处置条例,将我市创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独立第三方调解机制法制化,为及时、公平、公正调解医疗纠纷提供法制保障。审议修改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明确将婴儿保健服务普及到六周岁以下儿童,明确婴幼儿保健服务的具体内容,为千万户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坚持问法于民,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方法,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三)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形成立法工作强大合力。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多年来,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把握好立项论证、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通过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努力形成立法工作强大合力。

——统筹立法计划编制落实,抓牢法规立项主动权。常委会主任会议先后制定《关于加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论证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立法计划编制、项目协调论证进行全面规范。确立了年度立法计划编制模式,分“安排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三类滚动安排,有利于年度之间立法计划项目的衔接,及时调整和把握重点立法项目。根据市委确定的工作中心,常委会党组提出年度立法重点任务,统筹制定立法计划,确保立法项目与中央和市委的改革决策紧密衔接。实行立项论证制度,凡拟列入下一年度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都要经过科学论证,着力克服部门利益影响。实行立法计划项目进展情况隔月通报制度,扎实推动立法计划落实。

——创新起草工作机制,把握法规起草主导权。我们不断创新起草工作方式,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加大了联合起草、组织起草比重。对于涉及部门较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点立法项目,由人大领导同志牵头、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联合起草组,大大提高起草质量和效率。逐步增加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的比例,2013年至2017年的五年间,联合起草、组织起草法规草案27件,占法规制定总数的42%。加强对政府法规起草部门的督促、指导,对于比较重要、相对复杂的法规草案,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坚持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起草工作,提高起草质量。

——完善法规草案审议机制,提高审议质量和效率。我们施行常委会审议前立法情况说明会、常委会分组审议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健全审议意见的吸收采纳机制,着力提高审议和修改质量。充分发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职能。法制委员会站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全局高度进行统一审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遵循立法程序,强化对法规草案内容的把控,抓住法规的关键条款,保证法规草案合法性、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审议职能。在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发挥其与有关专业部门日常联系、业务熟悉的优势,找准问题焦点,对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等提出审议意见,为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把好第一关。

——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说到底是发挥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内的全体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我们积极创造条件使人大代表能够经常深度参与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人民代表大会开展立法活动,是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立法职能、推进民主立法、尊重代表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2014年以来,我们连续四年将绿化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5件事关本市发展大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法规案提请大会审议,实现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常态化。我们高度重视代表立法议案和建议,认真研究并尽可能吸收到年度立法计划中。2013年至2017年,市人大代表在历次代表大会上共提出立法方面的议案108件,涉及68个立法项目。其中有84件议案涉及的46个立法项目,已被列入当年或者下年度的立法计划中,29件议案涉及的15个立法项目已审议通过。建立代表分专题参与立法工作机制。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了《天津市人大代表分专题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试行办法》,拓展了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新渠道。四年来,先后组织市人大代表2600多人次分专题参与地方立法活动(详见图表4),通过立法微信平台、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座谈会以及邀请部分代表参加法规起草等多种方式,保证代表全程参与立法工作。

图表3 天津市十六届人大代表提出立法方面议案的情况

序号

代表大会

议案总数

立法方面议案

年份

会次

1

2013

第一次

15

13

2

2014

第二次

10

9

3

2015

第三次

20

17

4

2016

第四次

44

34

5

2017

第六次

47

35

总计

5

5

136

108

(四)坚持科学立法,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多年来,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寻立法工作规律,保证地方性法规制度科学、合理、可行。

——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正确认识、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多年来,我们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广覆盖的立法调研工作机制,将常委会领导同志带队集体调研与工作机构小团组调研、工作人员单独调研相结合,积极实行明察暗访、问卷调查、蹲点调研等多种调研方式,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和精细度。在不动产登记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条例等立法过程中,选派青年干部深入基层单位开展蹲点调研,直接掌握第一手资料,为立法提供参考,使立法工作更加贴实情、顺民意、接地气。

——积极探索立法评估,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为了提高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我们积极探索地方立法的立项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对拟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逐项研究,围绕立法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全面论证。委托高等学校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进行法规通过前评估,对法规草案结构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制度设计的可行性等进行科学研判,力争使设立的制度规范更加科学、合理、可操作。就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后评估,为评估法规实施效果、修改相关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深入开展研究,强化地方立法理论支撑。我们重视通过立法理论研究,指导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2002年以来,围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主题,组织优势力量开展专题研究,先后编写并出版了《地方立法的实践和探索》《地方立法简本》两部著作,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地方立法工作作了阐述,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参考。2016年,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保障体制机制、协同立法实践、立法项目建议等内容开展专题研究,形成10万字的《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引领与保障研究报告》,提出了国家立法、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天津地方立法三个层面34项立法项目建议,为推动协同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2017年以来,系统梳理了现有立法工作制度,对从调研、论证、立项到起草、审议、评估、宣传等一系列相互衔接的立法工作进行体系化研究。绘制出科学合理、衔接顺畅、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图;汇编了各个工作环节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4件;提出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体系制度建设的意见。

(五)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立法的核心是立法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多年来,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着力推动“开门立法”,不断创新意见征求方式,完善意见研究吸收和反馈机制,拓宽了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

——积极探索立法协商的实现方式。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积极探索开展立法协商,通过公示、座谈、论证、听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积极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我们建立了审议中法规草案公示征求意见制度。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全部实现网上公开。一些重要法规草案特别是拟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还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绿化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规草案,通过天津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有近千人次和单位提出意见2000多条。实行立法听证和论证。先后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法规草案召开听证会。在法规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就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为立法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我们建立了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研读工作机制。凡拟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在常委会审议修改阶段都通过区人大组织市人大代表、基层单位和市民集中研读法规草案,听取意见、答疑释惑,最大程度地凝聚了共识,为代表大会高票通过法规奠定了基础。建立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先后在部分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乡镇人大、人大代表所在企业、基层律师工作委员会等基层单位设立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使地方性法规更充分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

——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作用。多年来,我们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专家学者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专家学者深度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使专家学者深度参与地方立法工作。连续四届建立并及时更新充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邀请专家学者个人或者以课题组形式,参与立法计划项目论证、立法调研、法规起草修改和立法评估等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分专题参与地方立法活动,2016年以来共有专家学者333人次,通过参加座谈会、立法微信平台等方式参与到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中来(详见图表4)。发起成立地方立法学会,邀请70余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为会员,围绕地方立法重点问题组织专题研究活动,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撑。

图表4  天津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分专题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情况

序号

年份

市人大代表

专家学者

人数

人次

人数

人次

1

2015

186

616

2

2016

212

861

46

105

3

2017

185

580

49

119

4

2018

260

550

39

109

总计

843

2607

134

333

——加强立法宣传和实施推动。我们牢牢把握立法全过程舆论引导主动权,不断创新立法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常委会会议宣传报道、法规草案公示、媒体通气会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宣传立法必要性和草案内容,认真倾听各界呼声,解疑释惑、凝聚共识,使立法工作的过程成为宣传和普及法规草案、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我们注重深化新法规宣传和实施推动。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宣传贯彻推动会、执法人员培训以及媒体法规解读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法规内容。鼓励各类媒体利用各自优势宣传法规,主动配合中央和地方媒体采访报道,通过天津广播“公仆走进直播间”等电台、电视台专栏节目开展法规宣传,为法规实施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严格依法立法,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依法立法是保障法制统一的关键。多年来,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守底线不触碰,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我们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对于属于国家立法权限内的事项绝不僭越。严格遵循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保证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对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能进行规定的,地方立法决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地方立法需要予以细化的,严格在上位法规定的事项、对象、条件、行为、种类、幅度等范围内作出规定。

——坚持一般不重复上位法原则。我们严格贯彻落实立法法要求,坚持按需立法,严把出入关口。进行立项论证时,深入研究立法所针对的现实问题,凡是主要重复上位法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对部门起草法规草案工作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将重复照抄问题尽可能解决在起草阶段。对已经进入审议阶段的法规草案,尽可能减少重复性规定,使有本市特色的条款更加突出。我们坚持成熟几条立几条,不搞 “大而全”“小而全”,自觉减少对上位法的不必要重复,努力体现地方特色,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特价值和应有作用。

——规范法规清理工作。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立改废并重,多次组织开展法规集中清理工作,以保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不抵触,与国家重大改革决策相衔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01年,为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新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130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和修改了一批与市场经济和“入世”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2003年以后,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监督法、物权法等法律,及时全面清理了相关地方性法规。2010年和2012年,根据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需要,先后两次集中清理法规,共对67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了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2016年,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对17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发现与改革决策不一致、不适应的问题,分三批对23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2017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我市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4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清理,分两批对8部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在这一进程中,法规清理工作日趋规范,建立了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统筹协调、人大和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组织分工协作的模式,形成了地方性法规主动、及时、系统的清理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七)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为地方立法提供有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大力加强立法队伍建设,是做好立法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长远的战略任务。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政治站位高、履职水平高的要求,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立法工作力量为目标,努力打造高素质的地方立法干部队伍。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握立法工作正确方向。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干部队伍建设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立法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四个服从”,自觉坚持、绝对拥护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深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认识,自觉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的实施要求,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中去。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努力做到业务精通。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立法干部业务知识培训,积极为大家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实践机会、基层锻炼机会。近年来,先后开展“青年法学沙龙”、地方立法案例评析、地方立法体系研讨等学习活动,配合机关“大兴尚能之风”活动开展立法业务比武练兵。注重在立法实践中磨练队伍、积累经验,提高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善于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做到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教育和要求广大立法干部自觉树立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培养立法干部不计名利的奉献精神,在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人员少的情况下,同心协力,相互配合,相互补台,做到讲大局、讲奉献、讲团结、讲纪律。着力培养立法干部较真碰硬的担当精神,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严肃态度和敬畏之心,坚持原则、不触底线、勤勉尽责,努力使广大立法干部展现出立法人勇于担当、甘于奉献、严谨负责的工匠精神。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在回顾成绩、总结经验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地方立法工作还未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改进。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与时俱进,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局面!

编 辑: 冯涛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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