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提请三审:
增加规定鼓励遗体捐献
8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该草案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十次会议两次审议。(《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博勋 李杰 见习记者田宇)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王博勋、见习记者田宇8月22日北京报道:单独设立人格权编,被视为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的一大亮点。在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三次亮相。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鼓励遗体捐献,进一步明确人格权的范围,并就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等内容加以明确。
增加规定鼓励遗体捐献
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草案二审稿已作出相关规定。有关方面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就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
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草案三审稿对人格权的定义予以界定,增加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明确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草案二审稿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由于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有意见提出,从事这类活动,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从事此类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编 辑: 王伟
责 编: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