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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二审 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2019年06月26日 08:41

    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去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此次草案二审稿对社会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隔代探望权等问题作出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社会广泛关注。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此次民法典编纂吸收了之前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一审稿公布后,有的方面提出应进一步提高此类诉讼的门槛,明确当事人需要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的和谐稳定;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采纳了这些建议。

    隔代探望权如何保障?草案一审稿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通常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随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其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才有必要赋予其单独的探望权。对此,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意见,将其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草案一审稿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草案二审稿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条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记者 徐 隽)

编 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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