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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请四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必要急救设施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字号: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3日审议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四审稿。在草案三审稿的基础上,草案四审稿对完善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三医联动”等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增加。

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在草案中进一步体现国家对创新的鼓励和支持。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了国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的规定,并明确中医药事业要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方面,有意见提出,应增加妇幼健康服务、残疾人康复、公共场所急救设备配备等要求。对此草案四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有关方面还建议,应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更符合基层实际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机制。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健康教育专业人才培养。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部门建议,鼓励社会办医,并加强引导和规范。对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有建议提出,应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的精神,完善健康促进工作机制,明确公民对自己健康负责的理念,充实学习体育、全民健身等方面内容。据此,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学校应该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同时,草案四审稿还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发展医疗卫生和健康事业的具体办法。

有关方面提出,应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促进“三医联动”。对此草案四审稿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的意见,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有的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做好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草案四审稿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信息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等情形,增加规定罚款处罚;对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除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处罚。(记者 倪弋)

编 辑: 张绵绵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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