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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卫健委回应北京民航总医院伤医事件:侵害医务人员行为应予以严厉谴责和制裁

来源: 法制日报公众号  浏览字号: 2019年12月28日 14:00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8日在京闭幕。会议以164票赞成、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法规司司长赵宁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并就近日发生的北京民航总医院伤医事件进行了回应。

“我们非常痛心,也非常愤怒。对任何形式的伤医事件零容忍,是国家卫健委一贯的态度。”赵宁说,昨天北京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对嫌疑人作出了批捕的决定。此次伤医事件不是所谓的医疗纠纷问题,而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

“所有危害健康、危害生命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袁杰强调说,应该认识到,医务人员是全体公民健康的卫士,也是卫生健康事业的主力军,医务人员是为全社会、为全体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为健康提供保障。“所以,对医务人员的侵害,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当予以严厉谴责和制裁。”袁杰说。

据袁杰介绍,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从法律的角度多处阐明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在法律责任中,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我们的态度。”袁杰说。(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编 辑: 张绵绵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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