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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来源:   浏览字号: 2015年12月27日 15:56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编 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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