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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自主立法,发挥主导作用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利民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4年09月25日 14:52

图为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利民发言

    2014530,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我市制定的《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这部条例是我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和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开展自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注重代表大会立法议案的办理工作

    将代表的立法议案办理好,并将其作为法规立项的重要来源,是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主导作用的基础性环节。20131月,大连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张玉良等11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大连市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认为随着我市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规模日益壮大,需要制定相关的法规予以调整和规范。大会主席团高度重视该议案,决定将其交付内司委审议。内司委审议认为议案比较成熟,建议将代表议案列入常委会立法议程,推动代表议案办理工作。424,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内司委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结合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会议决定将条例列入2013年立法计划,由内司委作为议案主体,负责组织起草条例草案。

    二、注重发挥人大在法规起草中的主导作用

    由于志愿服务工作主管部门的特殊性,常委会采取自主立法的方式,由内司委作为条例起草部门和议案主体,有利于避免管理部门起草带来的部门利益倾向,使法规的制度设计更显中立性,这也是人大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必要方式。市人大内司委成立了起草小组,明确起草责任,把握起草进度。20135月,起草小组根据代表议案提出的草案,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0月,内司委会同法制委等部门相继考察了广州、南京等地,学习先进的立法经验。11月,再次组织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1223,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

    三、注重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在条例起草和审议的各个阶段,市人大内司委和法制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把握迫切需要用法规规范的社会焦点和难点问题。条例起草阶段,内司委三次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初期深入基层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志愿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组织市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志愿服务组织再次征求意见。在两轮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针对条例的主要制度设计召开专题座谈会。条例统一审议阶段,法制委采取多种方式将征求意见工作推向深入。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实地调研,有重点地听取意见和建议。邀请相关主管部门、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志愿者代表,分别召开了11次立法座谈会,广泛展开讨论,认真倾听诉求。并举办立法论证会,邀请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针对志愿服务概念、政府各部门相关职责、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热点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较为成功地解决了立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条例草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在大连日报以及人大网站等新闻媒体全文刊登,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注重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一是注重吸收代表参与条例制定的各个环节,拓展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深度。从法规草稿到表决稿的形成,从专委会到常委会的审议,立法过程涉及的调研、起草、论证、审议等每个环节和每项活动,都邀请代表参与,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建立代表意见的征集、汇总和反馈机制,强化代表参与地方立法的力度。对代表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安排专人及时整理、汇总,并作为重点问题研究。代表意见没有采纳的,通过个别沟通的方式及时予以反馈。

    五、注重解决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围绕关键制度设计和主要矛盾焦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调研。例如,在志愿服务监管部门与指导协调部门之间关系的处理上,通过充分调研论证,认为应当尊重目前志愿服务工作的现状,既要明确民政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又要对志愿服务指导协调机构的职责做出规定,从体制、机制上确保条例符合大连实际。条例制定过程遵循立法规律,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不急于求成,将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条例草案第一次审议时,对主要条款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条例草案进行隔次审议,为法制委统一审议提供了充分调研论证的时间,确保法规重点、难点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也为提高法规审议质量奠定了基础。

    六、注重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

    条例制定过程中,十分注重结合大连实际,确立主要制度和解决具体问题,立出操作性强、切实管用的法规。一是从志愿服务发展实际出发,本着高度自治,低度管理的原则,侧重鼓励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条例对志愿服务是否必须有组织地开展没有加以限定。二是根据我市志愿服务组织现状和发展趋势,规定了志愿服务联合会等区域性志愿服务组织的地位;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站、服务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会员。三是突出志愿服务风险防范,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对风险防范的责任;规定了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形和内容;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保险,并鼓励引导志愿者个人购买保险。四是条例设专章规定了志愿服务的支持与保障,包括对于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规定了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广播电视以及报刊网络等媒体在志愿服务中的职能作用。

    七、注重加强立法工作中的沟通协调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注重加强专委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在条例起草阶段,内司委邀请法制委提前介入,了解法规立法目的、主要制度设计缘由以及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条例统一审议阶段,法制委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与内司委反复沟通协调,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的同时,也充分考虑起草部门的意见。同时,还注意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常委会组成人员、上级人大法制委、兄弟省市人大法制委的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研究相关实质性问题,从而使各方面认识基本达成一致,保证了法规质量。

编 辑: 李杰
责 编: 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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