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共有72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
出席人员普遍认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迅速提高,城乡结构发生历史性变化。国务院和各地方、各部门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应予充分肯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相关调研报告的建议务实中肯,希望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出席人员强调,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和经济增长的巨大引擎,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坚持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审议中,大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许多出席人员认为,城镇化建设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正确把握速度与质量的关系,把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放在突出位置。一些出席人员认为,当前中国城镇化面临的主要是质量问题而非速度问题,一些地方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客观规律,盲目追求城镇化速度和城镇化率,一些地方超前规划各种工业园区、开发区和新城区,高额举债、人为造城。城镇化建设必须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允许有快有慢、有先有后,不能超越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拔苗助长,更不能把城镇化率当成政绩考核指标层层加码。考核干部时,不能只看城镇化率指标,更要重视考核土地利用效率、就业水平、基本公共服务覆盖率等效益指标,引导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和精力放在提高城镇化质量上来。一些出席人员提出,城镇化建设必须坚持四化同步发展的总体要求,特别要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在推动城镇化的同时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和平等交换,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绝不能再扩大城乡差距,加剧城乡二元结构失衡。有的出席人员强调,推动城镇化发展,有三个底线不能突破:一是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二是环境污染不能加剧,三是地方政府性债务不能失控。
许多出席人员指出,城镇化建设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科学编制城镇化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相衔接,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集约发展。希望国务院加快编制出台国家城镇化规划,注重统筹城乡同步发展,统筹东中西部城镇化协调发展,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推动相关体制机制创新。各地方要因地制宜编制城乡发展规划,统筹空间开发、人口增加、产业布局、服务系统、文化教育和环境保护等各方面因素,注重促进产业发展、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同时,要加强规划执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修改,不得任意突破,地方人大对此要加强监督。不少出席人员提出,城镇化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要强化产业支撑,促进产城融合,通过推动产业发展提高城镇吸纳就业能力。要紧密结合自身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和产业基础,培育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促进城镇化与工业化、信息化良性互动。一些出席人员提出,要合理确定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加强对城市群、城市带发展的规划引导。大城市主要是提高质量、完善功能,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不能过度集中。要把大城市的一些功能要素向中小城市转移,特别是要把产业重点放在市、县两级,强化中心城市和小城镇的产业功能、服务功能和居住功能,促进各类城市功能互补、协调发展。还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积极有序推进小城镇建设,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农业强镇、现代工业重镇、商业大镇、边贸强镇、旅游名镇等。
许多出席人员指出,要以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重点,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医疗、保障性住房等覆盖城镇全部常住人口。一些出席人员认为,大量农业转移人口难以融入城市社会,导致城镇内部新的二元结构矛盾,不仅制约城镇化健康发展,还可能带来社会风险隐患。应逐步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有的出席人员提出,户籍制度改革要采取“分类指导、因城而异、因群而异”的原则,优先将拥有稳定劳动关系并且长期在城市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依托县城发展中小城市,提升其人口聚集功能,鼓励更多的人就地城镇化,减少城镇化过程中的“候鸟型”和“钟摆式”人口流动。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不平等社会福利待遇,逐步实现进城务工农民及其家属能享受所在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目前可以考虑先解决举家迁徙或长期在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和随迁子女就学问题,同时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有的出席人员认为,要抓紧构建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有效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常住人口的合理住房需求,使进城人口住有所居。部分出席人员指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和推动力。要深化户籍、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破解制约城镇化健康发展的瓶颈难题,以制度红利、改革红利释放发展潜力。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承包地按照依法、资源、有偿的原则有序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同时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市场化改革试点,使农民能够从宅基地流转中获得资本增值收益;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征地补偿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的出席人员提出,要继续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合理、多元化的城镇化成本分担机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地方政府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规范“土地财政”为税收财政,以确保地方财政有稳定可靠的税源;逐步调整现有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将其主要用于解决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有的出席人员指出,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深化改革、推动城镇化建设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紧研究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为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
许多出席人员指出,目前一些特大城市像“摊大饼”一样无序扩张,环境污染、居住拥挤、交通堵塞、房价高企等“城市病”日益凸显。要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和管理水平,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项目,控制城市开发边界,提高现有空间利用效率,系统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有的出席人员指出,部分中小城镇建设规划论证不充分、抗灾能力差,一旦发生气象和地质灾害,往往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要把重大自然灾害评估纳入城镇规划建设,避免在有重大隐患的地区搞开发建设,同时要加强防御设施建设,提高灾害预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