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3日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和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次主任会议的提请,南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石勇代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