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林亚平等同志辞职的决定
(2010年8月12日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0年8月12日审议林亚平、曾建成二位同志提出的辞职报告,决定接受林亚平、曾建成二位同志辞去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常委会对林亚平、曾建成二位同志担任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期间的工作表示满意。
编 辑: 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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