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支持公民法人和媒体监督环保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督,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舆论监督。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式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规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保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行动。《决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以及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政府负责编制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决策评价制度,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应听取公众意见。
《决定》还强调,要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实施清洁生产,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在项目布点、土地利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省和设区市政府还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时各级政府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减免行政收费等手段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污染防治、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台胞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生态项目。
又讯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还通过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细化了法律规定,旨在保障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其中鼓励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进行探索,如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对案件情况作必要说明的制度,推行在法庭审理程序中纳入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等。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牢头狱霸问题,该决定也指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向检察院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管理,依法惩处牢头狱霸,严防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问题的发生。(李白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