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立法成为福建地方立法亮点
江宝章 余荣华
福建是祖国大陆涉台立法最早、最多的省份:除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8项涉台专项法规之外,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包含几十项涉台条款
5月23日,68岁的台湾同胞林茂盛,如往常一般,在位于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占地200余亩的松山茂盛农场里,细心照料他的新品种杂交梨。
这一天,一部和他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高票通过。据悉,就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制定地方性法规,这在祖国大陆还是第一次。
高票通过的背后,是福建省闽台农业合作的高速发展,关系着众多和林茂盛一样在福建投资农业的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据统计,截至2009年4月底,福建全省批办农业台资项目2106个,合同利用台资26.4亿美元,实际到资15.2亿美元,农业利用台资总额在大陆各省区市中位居第一。
至此,近20年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已制定8项涉台专项法规,还有众多地方性法规包含着涉台条款。位于海峡西岸、与台湾一水相隔的福建省,地方立法不忘保护海峡彼岸同胞乡亲的合法权益。
两岸农业合作
首部地方法规
出台
没有专门的上位法可循,没有兄弟省区市的立法经验可借鉴
2008年11月,福建省政府将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农业合作先行先试,福建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2008年11月28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一位常委会委员如是说。对此,福建省各界有着充分共识。
“农业是海峡两岸交流合作的先行产业和重点行业。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规模、层次和成效都居全国前列。”福建省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论生介绍。但是,由于区域性竞争加剧,维持闽台农业合作的高速发展,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台胞工作委员会主任何锦龙说,比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入不足,对台优惠政策措施落实不够到位,融资、保险、救灾救助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土地、海域使用权流转机制不够完善等。
制定相应法规的呼声,日渐高涨。“但是,没有专门的上位法可循,没有兄弟省区市的立法经验可借鉴。”何锦龙说。
2008年4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台工委牵头成立课题组,广泛收集涉台涉农的法律法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具体政策措施,两次召开立法研讨会,并赴福建各地调研,赴上海、江苏考察了3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5个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情况。课题组的许多研究成果最终为《条例(草案)》所采纳。
今年2月中下旬,法工委再赴宁德、厦门等市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召开了省直相关涉台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初审后,条例草案全文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首次明确赋予
台胞同等待遇
台胞可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条例》第四条的明确规定,是这部法规的最大亮点。据了解,关于台湾同胞同等待遇的问题,过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欣喜不已。”漳平台商联谊会会长李志鸿说,《条例》的通过,尤其是明确赋予台湾同胞从事农业合作的同等待遇,必将促进台商在大陆的更快更好发展。
同等待遇,不只是宽泛的条款。《条例》规定,台湾同胞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在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以及农业保险、救济救助、职称评定等方面,与福建本省居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去年,李志鸿等漳平市永福镇台湾农民创业园的台商,一起成立了闽台缘高山茶产销专业合作社。起初,由于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对台湾同胞能否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活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颇有些为难。但各方都意识到,台湾同胞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闽台农业合作和福建现代农业发展中,作用越来越重要。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无独有偶。林茂盛当年想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也费了一番周折,甚至当面向省领导提出请求。如今,《条例》规定,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林茂盛说:“以前台湾居民只能办企业,需要一大笔注册资金。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花费少,手续简单,特别适合中小台商和台湾农民来福建创业。”
纵观《条例》,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在闽台农业合作的原则和范围,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责,拓宽闽台农业合作的领域与方式,保障闽台农业合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福建省农业厅厅长陈绍军认为,《条例》使闽台农业合作的保障机制更为健全。
不抵触
少而精
有特色
近几年还将有几部涉台法规进入立法程序
“《条例》将这些年福建省在闽台农业合作中的成功做法和一些政策规范上升为了地方法规,进行更高法律位阶上的规范,以进一步推动闽台农业合作。”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游劝荣说。
遵循地方立法“不抵触、少而精、有特色”的原则,将对台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政策规范上升为地方法规,进一步推动工作开展,正是福建省人大地方立法的亮点。
福建省地处海峡西岸,具有与台湾地区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的独特优势。“要力求通过地方立法推动先行先试,保障科学发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游劝荣表示,有关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所必要的、急需的和条件比较成熟的法规,将得到及时的审议。
“福建已成为祖国大陆涉台立法最早、最多的省份。”游劝荣介绍,福建省的涉台立法始于1990年。《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八项涉台专项法规。此外,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福州市、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200多部地方性法规中,包含有几十项涉台条款。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已确定。2012年之前,在涉台立法方面,福建还拟制定《福建省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修订《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稿中,考虑到海峡两岸深厚的历史渊源,也增加了涉台文物保护利用的专门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