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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人权保障立法成就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1年08月23日 16:57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建立健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立场和主张,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的伟大历程,我国人权保障立法工作始终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共频率,与实践齐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和显著进步。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有力保障我国人权事业发展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会议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中国大规模立法工作的序幕。2010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方面的有力支持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重大成就,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称赞说,“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各方面权利,已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

(一)出台现行宪法,为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提供根本保障

1982年,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我国现行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移到总纲后面、国家机构前面,作为第二章,更加凸显公民权利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

1982年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十分广泛和充分,推动建立较为完备的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权利。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重要修正,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根本法。特别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对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加强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律规范建设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的产生提供合法基础。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制定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规定的首要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直接体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利,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政治主张和追求,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充分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选举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差额选举的原则。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国情和实际,中国不断修改选举法,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实现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实现了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完全平等。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规范建设

依法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行政处罚法,确立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建立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等。制定行政复议法,建立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供救济。制定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制度。制定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权限、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为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为保障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国家赔偿制度,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加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建设

制定民法通则,对民事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作出规定,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建立健全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制定侵权责任法,完善侵权责任制度。制定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建立和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健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制定实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五)加强保障市场主体之间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规范建设

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益。制定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六)加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领域的法律规范建设

制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建立健全国民教育制度,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制定文物保护法、档案法、体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加强科学技术领域立法,保障公民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自由。制定药品管理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传染病防治法、体育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执业医师法、食品安全法等,建立健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医药卫生制度。

(七)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建设

为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制定劳动法,确立中国的基本劳动制度。制定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对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等事项作了规定,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促进就业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制定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管理的制度。制定修改工会法,促进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制定社会保险法,确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重视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制定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在保护特殊群体权益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八)加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建设

制定环境保护法,确立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制定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加强特定环境保护对象法制建设。

(九)加强建立健全刑事法律规范建设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我国1979年制定并经1997年全面修订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我国还适时对刑法进行修改和解释,不断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特别是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中国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以及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法律规定;把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积极做好与我国加入的人权相关国际公约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加强对人权的保护,体现了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治的进步。

(十)加强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建设

制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利等,有效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法律,并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制定民事诉讼法,确立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等。制定行政诉讼法,确立“民告官”的法律救济制度,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仲裁法,规范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仲裁程序等。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权保障立法的新进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落实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加强和完善人权保障立法,使人民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要成就。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重要修改,推动宪法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发展。

(一)着力加强保障改善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

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高度重视加强人民生存发展环境安全立法,高度重视加强国家安全立法,为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创造有利制度环境。

1.通过一批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法律,全力维护公民生存发展环境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健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保障和维护人民的环境权利。二是修改食品安全法。实行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从生产源头到餐桌各个环节全程覆盖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三是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规范。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更好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等方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电子商务法,将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和业态纳入调整范围,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严格禁止虚假宣传、强行搭售、通过搜索和竞价排名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四是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强化对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全过程监管,确立特种设备身份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产品召回和报废制度等。五是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严格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保障生产安全。

2.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以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安全是人权保障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先后制定实施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核安全法等,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同时,注重处理好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反恐怖主义法第六条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第六十条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如,国家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时,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二)持续推进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通过立法着力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增进人民福祉,营造公平社会环境。

1.制定民法总则,加紧民法典编纂工作,加强对各类民事权利的保护。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直接关系到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为编纂民法典打下坚实基础。民法总则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作出许多创新性规定。例如,增加绿色原则;加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0岁下调到8岁;改革法人分类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十二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抓紧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形成了6编共1000余条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确保到2020年制定出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

2.制定慈善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慈善法。鼓励社会各方面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广泛汇聚社会帮扶资源,实现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效对接;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保护弱者的友善精神,保障弱势群体、困难群众享有被救济权。

3.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适应人口发展出现的转折性变化,通过修改法律对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调整,依法保护公民生育权,依法保障独生子女父母正当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享受奖励、获得扶助。

4.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图书馆法。加强文化法律制度建设,健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法律制度,改变文化领域立法长期以来较为薄弱的局面。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和公共图书馆法对于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享有文化权利水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5.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完善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规范学位、学历和各类学业证书管理;完善高等学校设立制度,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依法保障人民享有更好的受教育权利。

6.制定精神卫生法和中医药法。2012年10月,通过精神卫生法,遵循《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等国际人权文件确立的原则,注重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各方面的权利。2016年12月,通过中医药法,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

(三)切实加强人民当家作主根本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完善根本政治制度运行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1.修改立法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进一步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协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

2.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2015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精神,通过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这对于增强基层人大工作活力,扩大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选举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3.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及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立法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健全合议庭与独任法官、办案组与独任检察官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4.修改预算法。2014年,对预算法作出重要修改,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责,推进预算公开和民主监督,规定县、乡两级预算审查批准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出台实施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

5.制定监察法。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整合我国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同时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对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保障问题作出一系列规定。

6.出台实施法律性指导性文件。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完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先后出台实施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

7.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坚持维护宪法最高权威地位,全面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建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增强审查刚性,督促纠正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现在,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已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8.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机制。自2008年以来,共有142件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1万人次293万余条意见。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明确常委会初次审议和继续审议的法律草案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共公布法律草案81件次,有力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立法。

(四)积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适应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的新形势、新要求,从法律制度上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1.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2013年,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止施行了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这是中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结果。2015年,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

2.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依法保障公民生命权。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基础上,再次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经过这两次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从68个减少到46个,减少了32%多。目前,除贪污、受贿罪外,保留的死刑罪名基本上都直接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安全和军人职责犯罪有关。同时,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3.修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依法保障公民司法救济权。行政诉讼涉及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护。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重点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扩大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调整案件管辖,规范诉讼程序;加强对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和组织获得司法救济权利的保障。2017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诉讼与监察的衔接机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等经改革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2018年,新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完善了我国司法协助体制,规范相关部门在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中的管理职责,对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通过改革授权决定,依法保障公民诉讼权利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2015年和2017年,先后两次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通过人民陪审员法,将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可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2016年,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试点工作应当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2018年,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受理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等上诉案件,实现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加强科技创新、建设科技强国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不断健全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制度

切实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合法权益,注重维护他们的特有权益,推动形成尊重、关爱的良好社会氛围。

1.加强刑事立法保护。201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特定群体人身安全的刑法保护力度: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规定,扩大刑法猥亵犯罪规定的适用范围,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处罚力度;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惩处力度;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的法律责任,规定虐待其所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取消嫖宿幼女罪,对此类犯罪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构成犯罪的情形。

2.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是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2015年,通过反家庭暴力法,突出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明确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措施,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依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3.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随着人口和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已不适应需要。2012年12月和2015年4月,两次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推动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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