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者,治之端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新中国,肇始于制宪立法。1949年9月,我们党筹备召开了由我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分子代表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新中国成立奠定了宪制基础。从此,新中国开始了立法征程上的长期探索实践,历经建设改革的顺境逆境、高峰低谷,我们党逐步掌握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律,深刻认识到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始娴熟地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项事务,迎来了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纵翻史册,抚今追昔,法治中国,苦难辉煌!新中国成立的70年,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摆脱照搬他国模式和“左”的思想干扰,独立自主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70年;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法治基本原理与中国建设改革实践与时俱进的时代品格相结合,创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70年;是形成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巩固并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70年;是承继中华法系德法并重的优秀传统和革命时期红色法治基因,培育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的70年。新中国成立70年来,作为法治建设起始的龙头,立法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其系统完备的制度规范、民主高效的体制机制,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体系和文化的确立、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基础性、先发性、实践性的重要作用。
70年的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70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鲜明的时代特征、坚实的民意基础,不断发挥对建设改革开放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的立法史,就是一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奋斗史、一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史、一部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完备史、一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传播史。
一、新中国成立70年的立法实践,把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紧密结合,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坚实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载《求是》2015年第1期。]坚定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走对了路。但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一马平川”,不是“从一个成功走向另一个成功”,而是在艰苦的探索中,在不断扬弃自我的过程中,发现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进而完善法治。[亓光:《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这条道路最初探索源起于中国革命时期,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法治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过渡,经历过曲折前行、停滞破坏,迎来了拨乱反正、快速发展,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代历史新方位。这期间,既有生动实践凝聚出来的有益经验,又有血泪相和的惨痛教训;既有“以俄为师”的模仿借鉴,或曾陷入以他国经验为金科玉律的照抄照搬,又有及时总结调整的政治觉醒,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实事求是、从本国国情出发搞建设;既有通过厉行法治与革命政权的敌人坚决斗争、巩固革命政权和制度,又有不断纠正来自内部的“左”倾干扰、重建法治。经历浴火重生、凤凰涅槃,我国终于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开启了新民主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培育出法治建设初始基因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们党在革命根据地所辖的有限区域内,通过制宪立法、推行法治,不断积累治国理政的经验。1931年至1937年,中华苏维埃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建立各革命根据地的地方政权,制定了许多地区性的法律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体系基础上,大力开展法制建设,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先后制定了政权组织法、刑事条例、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法令130余部,初步建立起一个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系框架。《宪法大纲》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史和法制建设史上具有独特地位,对巩固和发展苏维埃政权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周萌:《中华苏维埃时期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始探索实践》,载《求是》2019年第5期。]各项法律文件的制定、颁布及其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苏维埃区域内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对法律的需要,为巩固苏维埃政权、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后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萌芽。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宝贵经验,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与中国革命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等,以及纠正照搬苏联模式和“左”倾错误,对于今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项立法,都是极为宝贵的经验,应该珍视和继承。[卓帆:《中华苏维埃法制史》,江西高校出版社1992年版,序一。]毛泽东同志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精辟总结指出,土地革命战争的阶段(中华苏维埃时期),“党开辟了人民政权的道路,因此也就学会了治国安民的艺术……所有这些,都是党的重大进步和重大成功”。[毛泽东:《共产党人发刊词》,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1页。]
在面临严酷外部武装斗争压力的革命时期,我们党对于半封建半殖民地中国的基本国情、中国各阶层的状况、中国革命的特点和规律认识更深入,把握更准确,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不断增长治党、治政、治军水平,开始探索和积累执掌地方政权、进行各方面建设的执政经验。在法治领域,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指导开展法制建设,初步建立起一套革命根据地的法制体系,培育了党内早期的法治基因,是中国革命和建设法治道路弥足珍贵的实践财富。可以这样说,“没有这一时期革命法制的实践,就没有后来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也就没有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卓帆:《中华苏维埃法制史》,江西高校出版社1992年版,序二。]
(二)废除伪法统、制定《共同纲领》,建立人民民主法制,逐步从新民主主义法治向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过渡
土地革命、抗日战争直到解放战争,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我们党领导苏区、根据地革命以及各解放区政权,建立革命法制,这是由地方区域法治建设实践逐步向全国范围推开的历史进程。为夺取全国胜利,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的伪宪法和伪法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从法律层面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就为彻底推翻反动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新中国国家政权和宪制秩序的建立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董必武同志曾指出,“在革命胜利以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废除了旧的法律,这当然是很好的,旧的法律一定要彻底废除,彻底粉碎,不能让它留下任何痕迹。所谓彻底粉碎,是粉碎它的法律系统,因为旧的法律是代表反动统治者的意志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建政原则、法律观的重大实践,是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新旧两个时代的交替,新民主主义法治从区域经验向全国实践铺开,取代了原有的国民党政权反动剥削的治理体系,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国家观念、法律观念,为逐步向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迈进创造了有利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6页。]新中国成立初期,先后制定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和其他许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同时有系统有步骤地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董必武同志曾指出,事实证明,革命法制对于维护革命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建设是有决定意义的。我们的革命法制,也是在同各种错误的思想倾向不断斗争中建立与健全起来的。[董必武:《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和加强守法教育问题》,载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0页。]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整个中国革命运动,是包括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阶段在内的全部革命运动;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革命过程,只有完成了前一个革命过程才有可能去完成后一个革命过程。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51页。]1949年至1956年,是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过渡时期。法治事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妥善解决两种革命法制的衔接过渡,保证革命转变时期法制建设的稳定持续发展,这是胜利实现新民主主义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确立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基本条件。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遇到,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也是第一次出现,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没有现成的答案,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参见李仲达:《毛泽东法律思想和实践》,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第205页。]1954年宪法制定后,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规定:所有自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这一决定将合乎社会主义性质宪法要求的新民主主义类型法律,转化为新的法治条件下的制度,保证了两种革命法制的有效对接、平稳过渡。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运用中国智慧走出了一条自己的路,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了新实践、新经验、新模式。
(三)制宪立法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学习借鉴苏联立法的同时更加强调“走自己的路”
制宪立法,以制度建设成果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有力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反映和保障了新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这部宪法既总结了近一百年来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历史经验,又为我国走向社会主义指明了道路和方向,标志着我国政治文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为建立和巩固中华人民共和国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从根本法上完成对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的顶层设计,保障了国家从新民主主义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一九五四年六月十四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思想年编》(一九二一—一九七五),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765页。]董必武同志也指出,从此,走社会主义道路成为家喻户晓的行动指南。我国法制建设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载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79~480页。]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同时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曹康泰:《新中国60年法治建设的探索与发展》,载《求是》2009年第14期。]“万丈高楼平地起。”构筑宏伟的法治大厦,新中国面临繁重而艰巨的立法任务。党的八大提出,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一历史时期,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立法迎来了第一个高潮,有力推动了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
20世纪初“十月革命”以来,苏联经验就是中国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所模仿借鉴的标杆。从革命根据地立法起,我们就模仿苏联法律体系,借鉴苏联立法经验,吸收苏联法治理论,来指导开展自己的立法工作。我们党领导人民首次尝试制宪的成果《宪法大纲》主要参考了苏俄宪法,多数条文与苏俄宪法具有相似性,一些关于工农劳动群众基本民主权利的规定,显然来自作为苏俄宪法第一部的“劳动群众权利宣言”。[韩大元:《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其当代意义》,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这是当时的历史条件、政治环境、世界形势所决定的。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明确指出:“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十月革命帮助了全世界的也帮助了中国的先进分子,用无产阶级的宇宙观作为观察国家命运的工具,重新考虑自己的问题。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一边倒,是孙中山的四十年经验和共产党的二十八年经验教给我们的,深知欲达到胜利和巩固胜利,必须一边倒。积四十年和二十八年的经验,中国人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就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绝无例外。”[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1473页。]意识形态和国家制度倒向苏联,意味着对苏联模式的全盘接受,其中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王志华:《苏联法影响中国法的几点思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苏联派专家顾问来华支援我国建设,苏联法学专家为中国的政法工作建设献策献力。例如,苏联法学专家对中国创制或已拟就的各种法规条例,直接参加草拟或提供意见;对政法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并系统地介绍苏联经验,等等。
学习借鉴苏联法律,立法上“一边倒”,体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重要法律的立法过程中,不仅是法律指导思想、立法原则、法理,甚至有些条文规定都是直接移植了苏联法律。举几个例子,比如,刘少奇同志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就提出:“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这在我们是一点疑问也没有的。苏联的道路是按照历史发展规律为人类社会必然要走的道路。要想避开这条路不走,是不可能的。”1954年宪法主要参考的重要文献就是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1918年苏俄宪法,苏俄宪法所体现的社会主义理念与原则融入其中。[韩大元:《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其当代意义》,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又如刑法草案,从强调阶级性的刑法任务、犯罪概念和刑法目的,到反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而肯定类推制度和刑法具有溯及力,苏联具有特色的刑法制度都被我们刑法草案所接受。[李秀清:《新中国刑事立法移植苏联模式考》,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2年第6期。]再如民法典草案,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草案不仅在框架体系上完全模仿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总则、物权、债和继承的四编制模式,而且在总则编的立法和学术研究上,也深受苏联的影响,在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等基本制度和原则上,采取了同苏联相同的立场,一些重要的民法制度和原则都是移植苏联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的结果。[李秀清:《中国移植苏联民法模式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创制也受到了苏联模式和经验的影响,作为一个部门法已被理论学界和实践部门顺理成章地普遍加以接受,并延续影响达数十年之久。[李秀清:《新中国婚姻法的成长与苏联模式的影响》,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有效借鉴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验、立法经验,对于帮助我国立法部门开展理论和业务学习、尽快摆脱旧法统思维、迅速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使我们的一些立法工作有同质的经验可循,缩短摸索经验和准备的时间,避免了多走弯路。同时,我们党也越来越注意到苏联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法制建设也越来越强调自己特色、中国道路。
1956年,在广泛听取情况汇报、总结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基础上,毛泽东同志发表《论十大关系》,以苏联的经验为借鉴,总结中国的经验,对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开始了初步探索。几年后,毛泽东同志在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经验时,仍然把这个讲话看作一个转折。他在一篇短文中写道:“前八年照抄外国的经验。但从一九五六年提出十大关系起,开始找到自己的一条适合中国的路线。”[逄先知、金冲及:《<论十大关系>发表前后》,载《百年潮》2003年第12期。]一句话,《论十大关系》这篇讲话的核心思想就是“走自己的路”。
从这一转折开始,我们党对苏联经验和模式的认识、对探索形成中国道路有了更加清醒且深刻的认识。1956年12月《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人民日报编辑部:《再论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载《人民日报》1956年12月29日。这篇文章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讨论,由人民日报编辑部写成的。]一文强调,要认真地研究苏联的全部经验,包括某些错误和失败的经验在内,成功的基本经验尤其重要。“关于苏联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就它们的国际意义说来,有几种不同的情况。在苏联的成功的经验中,一部分具有基本的性质,在人类历史的现阶段具有普遍意义。这是苏联经验中的首要和基本的方面。另一部分不具有这种普遍意义。此外,苏联还有一些错误的、失败的经验。错误和失败,尽管在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上各有不同,却是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不能完全避免的。而苏联由于是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没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它的一些错误和失败更加难于避免。这些错误和失败,对于所有共产主义者都是极其有益的教训。”1957年6月,周恩来同志在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不应该硬搬别国的经验,即使是他们成功的经验,也必须有所选择,并且在运用的时候,还必须同本国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我们正在做前人所没有做过的事业,当我们还没有经过实践的时候,对别国的经验要选择恰当并不容易,要做到同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就更不容易。提高选择能力和学会正确运用,不但要有一定的时间,而且可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果学习得好,可以缩短时间,也可以少付代价。”从这个建设方向上的重大转变开始,我国立法也有了较大调整,更加注重强调中国具体实际,把马列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立法具体实践相结合。董必武同志对新中国立法工作提出要求: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保护和巩固人民胜利果实的新国家机器,必须学习研究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先进经验;而在学习吸取苏联在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方面的经验时,首先必须要更多地采用与中国当前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注意中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及实际的社会政治环境,使这些经验变成我们所需要的、完全适合于中国当前实际情况的东西。[[苏]苏达里可夫、贝可夫:《苏维埃国家与法律问题讲座》,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译,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1年版,序言。]我们可以看到,1964年新中国第二次民法典草案就与第一次草案有显著不同,第二次民法典草案体现出力图脱离苏联影响、旨在自力更生创建全新的民法典体系和内容的努力,并试图既摆脱苏联民法模式又与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划清界限。[李秀清:《中国移植苏联民法模式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王志华:《苏联法影响中国法的几点思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四)立法活动停滞,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遭遇曲折
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立法从开始“走俄国人的路”到“走自己的路”,更加强调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到20世纪50年代后期,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出现“左”的偏差,特别是60年代中期,由于对国际和国内形势判断严重失误,“左”倾错误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延续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受国内大环境的影响,立法工作受到来自“左”的干扰,甚至破坏,国家立法机关一度停止活动,社会主义立法事业遭遇严重挫折。据统计,从1964年3月以后,除了通过1975年宪法之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在长达14年时间内没有制定一部法律(法令)。
由于诸多因素交织集合,新中国成立初期十几年时间内,我国长时间内未能实现规模化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完备的制度构筑治国理政规范化的“防波堤”;未能有效地把党内民主集中制的优良基因注入国家制度建设和组织运作,实现党的制度与国家制度同质化构建;未能把握住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些好机遇,切实推进人民民主法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立法活动的停滞,导致国家和社会生活很多领域“无法可依”,再加上封建传统漠视法制的遗毒和“左”倾思想严重干扰,进一步导致了“有法不依”。比如,与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及一般社会关系的调整最有密切关系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等还没有颁布;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不是犯罪,什么是犯罪,以及应如何处罚等,在好多场合,一般人固然无从知晓,就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也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足资遵循。[参见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7页。]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深刻指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没有重视这一任务,成了“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这是一个沉痛教训。
虽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出现曲折,但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的探索始终没有停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有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历史时期,这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时期,但本质上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开创的,但也是在新中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并进行了二十多年建设的基础上开创的。[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载《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69页。]新中国法治建设探索和发展既具有阶段性,又具有一贯性。从前后两个阶段看,70年来,探索、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主题始终没变,即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国情,探索和解决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这一思想主题的一贯性决定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一贯性,决定了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必定始终指向“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题,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亓光:《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序言,第46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要正确评价,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也不能用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否定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为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积累了条件,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是对前一个时期的坚持、改革、发展。对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探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分清主流和支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扬经验,吸取教训,在这个基础上把党和人民事业继续推向前进。[习近平:《关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几个问题》,载《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69~70页。]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鲜明态度。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到,没有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律思想的树立就没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正确选择,没有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伟大创建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当代成果,没有法制建设的徘徊与踟蹰,就没有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亓光:《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版,序言,第51页。]
(五)改革开放后大规模立法掀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篇章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中国成立70年的立法工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改革事业相伴相随,也分为两个历史时期。两个历史时期虽然形势、任务等不相同,但立法工作面临的境况非常相似。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立法活动是在打碎旧法统、废除“六法全书”的基础上开展的,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与从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一样都是全新的,法制大厦几乎从零开始打基础;改革开放之初,立法面临“文化大革命”时期留下的法治真空,可用的法制资源寥寥无几,1982年宪法无异于从头再来。但是,对于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孜孜以求,从未间断。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也是源于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实践积累和总结。走过弯路,受过教训,也收获了经验。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曲折发展,通过不断调适、调整,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最终选择了正确的道路。我们深刻认识到这条道路奋斗的艰辛和不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也是在自己同各种错误路线作斗争的过程中使自己获得了锻炼,因此取得了伟大的革命胜利和建设胜利的”。[人民日报编辑部:《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载《人民日报》1956年4月5日。这篇文章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讨论,由人民日报编辑部写成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拨乱反正,实行改革开放,总结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受挫的教训,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在加强国家和社会治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根本作用。
改革开放新时期,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更加清晰,立法的中国特色更加鲜明,成效更加显著。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不断探索和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在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的指导下,我们党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目标更加明确,描绘出立法的宏伟蓝图。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强调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确立,对立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党的十六大重申了这一目标,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法;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度是管长远的,带有根本性。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立法就是要使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以全新角度思考国家治理问题,强调制度的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始终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将改革开放与推进制度创新有机结合,把改革成果制度化。邓小平同志提出“制度是决定因素”,特别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九八○年八月十八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为此,他要求,“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82年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建设,夯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完善国家机构设置,为“一国两制”提供宪法依据,进一步巩固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国家政权,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1992年,邓小平南方讲话时深谋远虑地提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八日—二月二十一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2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里程碑。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7部法律,拉开了新时期立法工作的序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先后历经了“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几个发展阶段。经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有法可依。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称赞说,“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截至2019年8月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为274件,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12,000多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基本能够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具备了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所需的良好法律规范。
(六)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加清晰更加明确更加坚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励精图治,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改革开放向更宽的领域、更深的层次拓展。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这次全会)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不是在别人压力下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4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习近平:《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105页。]这体现了我们党对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国家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本质上就是对国家制度体系的执行力。国家制度体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体系中包括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统领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修改党章,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新的指引,为确保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有机衔接提供了保证;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新的遵循;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新政举措,为政策制度体系的稳定提供了新的方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修改了一大批重要法律,作出法律解释,通过多项改革决定和授权决定,推动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上完善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新贡献。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法治建设经历了从百废俱兴、欣欣向荣到停滞虚化,从“文化大革命”时的法治不彰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有法可依”,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再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法制”到“法治”,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诸多实践历程。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党和法的关系,逐步将法治上升到“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高度,来认识法治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成功总结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经验,鲜明提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基本经验,把党执政纳入法内,而不是在法外施政,成功开辟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立法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全符合立法活动的性质、地位和所承担的使命的。从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来看,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并通过法治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是我们党从实践中汲取的基本经验,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景更加光明。
二、新中国成立70年的立法实践,在党的指导思想引领下不断探索法治规律、积累总结法治经验,推动形成、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35页。]只有科学的法治理论才能引领和保证法治实践的长远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了“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高度,将“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列为关键的三个要素,足见其重要程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法学说的继承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的法治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秉承红色法治基因、传承中华传统法治优秀文化、兼收并蓄世界范围内法治先进经验的创新成果。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参见莫纪宏、翟国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载《人民日报》2018年3月5日,第7版;李林:《在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载《人民日报》2018年7月25日;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探索之路》,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6期;《朝阳法律评论》编委会编:《孙国华教授纪念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第78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围绕“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基本命题展开,为坚持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提供坚实理论支撑,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个领域实践发展提供坚实理论支撑,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前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立法是探索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渠道。70年丰富的立法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70年来,对立法活动规律性的把握、立法工作经验的总结和立法理论的系统化,也成为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我国发展不同阶段的重大科学成果,又反过来指导了立法实践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目标发展前进。
(一)70年立法开拓前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发展
法治中国,立法先行。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社会主义立法实践为根基产生的,并且以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为实践支撑。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源自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治理论,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经历中国革命各阶段,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坚持革命斗争的同时,高度重视政权建设,积累法制建设经验,并以此为基础总结经验、借鉴比较,形成了一整套关于人民民主法制的理论。中华苏维埃时期,为了让新生的红色政权鲜明区别于国民党的独裁统治,成为“历史上任何国家形式所不能比拟的”民主法治政权,毛泽东同志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群众创造的经验,并将其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典型做法制度化、法律化,亲自起草和领导制定了一系列苏维埃法律及政策,提出了“应该把苏维埃法令政策的彻底与忠实的执行,移在全部苏维埃人员的肩上去”等一系列重要论述。[周萌:《中华苏维埃时期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始探索实践》,载《求是》2019年第5期。]在新民主主义理论指导下,我们党不断积累出法制建设活动的宝贵经验,如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出发来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制,要废除旧法律、创立新法律,以法制保障人民权利,等等。以此为基础形成的一些关于法治的理念和原则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产生发展的先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始形成是以新中国成立为契机,特别是在1954年宪法制定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董必武、彭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法制建设的长期探索与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与这两个时期革命与建设实际相适应、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观点,通过新中国建立后的法治实践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理论的继承、扬弃、发展和超越。[参见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载《法学》2015年第11期。]从新民主主义法治向社会主义法治过渡过程中,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眼光和方法,在学习借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立法实践以及执法、司法实践中,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理论初期大致可以提炼出以下一些要点:关于法和社会主义法的概念、性质、价值等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毛泽东同志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董必武同志指出,“什么叫法律呢?照列宁的话来讲,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它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东西”。谢觉哉同志指出:“法律是综合人民的意志,为着人民的利益,又经过自己所选举的代表和政府,研究讨论才制定的,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彭真同志指出:“我们的法律不是超阶级的,它有明确的阶级性,是反映人民利益而不利于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我们的法律是代表工人阶级领导的绝大多数人民的长远利益的,执行法律,就是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服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见王玉明主编:《毛泽东法律思想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9、406页。]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关系(新旧法制的关系),[毛泽东同志指出:“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董必武同志指出:“以蔑视与批判态度对待国民党六法全书及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的法律,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谢觉哉同志指出:“我们要破资产阶级的法律,立社会主义的法律,破资产阶级法律我们这么多年做了很多工作,司法改革,把资产阶级法律观真正的批判了一下,破资产阶级法律观就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和法律观奠定了基础。”参见王玉明主编:《毛泽东法律思想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15页。]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内容、发展方向和道路,[如刘少奇同志指出:“无产阶级法制,就是人民民主的法制,也就是社会主义法制。法制不一定是指专政方面的,人民内部也要有法制。”董必武同志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通过国家机构表现出来的自己的意志,是我们国家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又指出:“我认为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谢觉哉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遍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是我们建设法律的方针。”参见王玉明主编:《毛泽东法律思想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3页、第49页。]等等。这一时期,我们党继续发扬善于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的优良作风,以董必武同志为代表的政法工作者以理论创新的勇气和智慧对新中国法治理论进行了早期探索。1959年5月,董必武同志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指出:“一切知识来源于实践,所谓理论就是实践的总结,把经验条理化、系统化,加以提高,就成了理论,理论形成之后,又对实践起着指导作用。”[董必武:《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得更好》,载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44页。]他领导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就如何符合中国革命、中国建设的实际,推进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思想。[陈冀平:《总结法治建设经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成就回顾高端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代序)》,载《董必武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文集》(2018年卷)。]1956年在党的八大上,他指出,我们人民民主法制是有力量的,并分析了之所以有力量的五大原因:一是由于它是在摧毁旧法制的斗争中产生的,是真正表现人民意志的和为人民服务的法制;二是由于它是适应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三是我们的法制有效地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并且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四是由于它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和贯彻了群众路线;五是还吸取了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益的经验,特别是苏联的经验。[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载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78~481页。]这是我们党对新中国成立后法制经验的第一次系统的总结概括,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人探寻法治规律的理论自觉。这些从中国法制实践、立法实践中总结的宝贵经验,逐渐在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统一化、集中化、体系化,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早期组成部分。遗憾的是,这些来之不易的理论创新还没来得及形成完备的制度,就被阶级斗争扩大化、“文化大革命”所湮没,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进程受到重挫。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大规模立法活动极大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理论探索更为活跃,理论研究更具深度。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我们党痛定思痛,厉行法治。邓小平、叶剑英、彭真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失败的教训,放眼世界和未来,高瞻远瞩,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论述,成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渊源。这一时期立法面临的基本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迫切需要全面修改宪法,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发展提供根本法保障;二是迫切需要弥补新中国成立30年来基本法律缺失,如国家机构组织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以法治力量恢复遭受“文化大革命”后的社会的稳定;三是急需制定与改革开放新形势相适应的、面向未来发展的法律,如引进外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使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重回前进的轨道。这是中国迈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起点。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前进,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断推进,立法工作迎来高速增长期,在1979年到2013年的30多年间,年平均制定、修改法律和作出法律解释以及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约18.5件,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制度基础。在这一过程中,法治理念、战略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衔接更加紧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与日俱增,这些理论和实践创新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迈上新台阶。改革开放初期重获新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法治理论成果,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并进一步发展完善,大致有以下内容:深刻总结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如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民的民主权利,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遭到践踏。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我们一直在努力发扬民主。现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还要继续努力做。”叶剑英同志指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从建国以来,还没有很好地健全起来,林彪、‘四人帮’钻了这个空子,在所谓‘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幌子下,想抓谁就抓谁,对广大干部和人民实行法西斯专政,这一教训使得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彭真同志指出:“回顾建国以来的历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什么时候我们按照这个规律去做,国家就能够安定团结,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什么时候违背了这个规律,就要吃苦头。这是不以哪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今后决不可以疏忽、动摇,也绝不应该疏忽、动摇。”参见王玉明主编:《毛泽东法律思想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6、50页。]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制的领导,[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于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彭真同志指出:“宪法修改草案序言肯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真理,它反映了我国历史发展的规律。”又指出:“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一致的。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还要不要党的领导?要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党的领导,重大问题必须向党委请示报告。在我们的国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件事,不由党来领导,谁也领导不好。”参见王玉明主编:《毛泽东法律思想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39页、第64页。]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彭真同志指出:“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一致的、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和党员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句话,是经过痛苦的十年内乱才写出来的。所以,党员、党的干部,要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模范。只要我们有正确的政策,再建立、健全法制,把正确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做到任何人都得遵守,这样,野心家、阴谋家想篡夺党和国家的领导权就不容易了。”参见王玉明主编:《毛泽东法律思想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3~64页。]“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经验论,[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彭真同志指出:“现在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展开,急需的主要还不是立法,而是制定一些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以便使工作比较有条理地有秩序地进行。目前这个阶段,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探索、试验。实践证明可以定下来的,才可以立法。因此,人大常委会有个提案,就是在试验阶段,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是经中央政治局常委批准后才提出来的。”又指出:“经过实践检验,经验成熟的,能行得通的,至少是有科学的而不是主观制造的典型经验,才能定成法,成熟一个搞一个,能制定部分的先制定出一部分;不太成熟的,可以先搞大纲、草案,继续在实践中检验,总结经验,征求意见,等成熟了再定……”参见王玉明主编:《毛泽东法律思想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0、71、73、75页。]社会主义法制与精神文明的关系,[本文将在第四部分中重点阐释。]等等。以彭真同志为代表的立法工作者高度重视法治理论研究,开始注重理论研究的实证化、体系化,注重以世界眼光开展比较研究,注重探索和把握法治建设的规律性,取得了很多重要理论成果。彭真同志身体力行,在立法中主动总结经验和规律,树立了法治理论研究的榜样。他曾指出,“这些经验证明,对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要制定法律,必须先有群众性的探索、试验,即社会实践检验的阶段。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对各种典型、各种经验的比较研究,全面权衡利弊,才能制定法律。这是立法的一般性经验,也可以说是规律。我们要自觉地掌握、运用这方面的经验”。[彭真:《关于立法工作》(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载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07页。]他还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好上述三方面的工作,就必须学习理论、熟悉情况和法律。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真正了解实际,才可能有正确的政策;有正确的法律理论和熟悉情况,才可能制定出正确的法律条文。立法要有理论,不能光啃条文,同时还要熟悉情况,光有理论不熟悉情况也是不能搞好立法的。因此,我们要有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理论,又要熟悉中国的实际情况”。[彭真:《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要为立法工作服务》(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载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页。]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把以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与坚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相结合,从中国法治实践经验中归纳探索规律,再反过来在法治实践中检验,进而指导实践,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路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将其提升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来看待、认识和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极大鼓舞和提振了人民群众对法治中国建设的信心、决心。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持立法先行,不断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突出成绩。六年多来,进行了第五次宪法修改,制定了监察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重要法律,修改了两院组织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作出一系列改革授权决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作为依法治国前提基础的立法,紧紧抓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特征和要求,为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宪法法律支撑,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实践一道形成和发展出具有新时代特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提出,说明我们党经过长期实践摸索和理论探索,已经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成果系统化并发扬光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支撑,也为世界法治理论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模式。
(二)立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党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总结立法实践经验,探求立法活动规律,形成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理论。这些理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阶段,各有特点。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陕甘宁边区和各抗日根据地、各解放区等不同阶段的立法活动,开始初步形成一些关于立法的思想和原则,但较为零碎、不系统。主要有:坚持宪法在建立和巩固政权方面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坚持以法律手段解决农民的土地需求问题;坚持新婚姻制度和妇女解放,高度重视劳动者权益保障;坚持以严厉刑罚和司法镇压打击反革命和卖国分子、保护人民群众;[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95~507页;蓝全普:《七十年法律要览》,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1页;卓帆:《中华苏维埃法制史》,江西高校出版社1992年版;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5~20页。]等等。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把领导治理地方经验扩展到全国范围,废除国民党政府伪法统,从立法实践和理论上实现了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法治的转换,成为法治建设的新起点。通过这一时期的立法实践,可以提炼出以下一些思想和理论要点:社会主义宪法制定和实施理论,[如毛泽东同志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又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穿在我们整个宪法中。”“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刘少奇同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做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取得了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了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从这些事实出发,我们制定的宪法当然只能是人民民主的宪法。这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不是属于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指出:“从一九五三年起,我国已经按照社会主义的目标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因此,我们有完全的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前进一步,制定一个像现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这样的宪法,用法律的形式把我国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肯定下来。”参见王玉明主编:《毛泽东法律思想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7~98页、第100页。]我国立法中坚持“从实际出发、总结实践经验”等一些基本原则,[如周恩来同志指出:“在国家建立之初,特别是在过渡时期,政治经济情况变动很快,在各方面都制订带有根本性的、长期适用的法律是有困难的。例如民法、刑法,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没有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没有完全确立以前,是难以制订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颁布暂行条例、决定、指示等等来作为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是必要的,适当的。只有在这些条例、决定、指示行之有效的基础上,才可以总结经验,制订长期适用的法律。就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在初期也是不完备的,也是经过很长时期才逐渐制订出来的。现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所有制已经确立,国家在各方面工作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经验,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在整理过去已有法规的同时,制订社会主义的各种法律,例如刑法已经有了初步草案,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在由有关方面草拟中。”董必武同志指出:“我国的法律都不是事先想好,写好法律再去做,而是先做起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成了法律。”谢觉哉同志指出:“我们的法,要从实际出发,即从具体的实际情况和经验中,摸索出规律来。”参见王玉明主编:《毛泽东法律思想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0页、第73~74页。]人民权利保障理论,还有在刑事、民事和诉讼方面的法律思想,比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解放妇女的婚姻家庭法律政策,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等等。虽然经过“文化大革命”长时间的中断和间隔,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立法理论重续社会主义法治的薪火,并以修改宪法和大规模立法为契机,丰富拓展、发扬光大。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实践可以提炼出以下一些思想和理论要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并强化罪刑法定原则,注重发挥诉讼程序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用,规制政府行政权力,强调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等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绩,由此积累出行之有效的经验,掌握了遵循立法规律的科学方法。
这些关于立法实践的经验总结、规律把握和理论升华,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基本原理与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了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各阶段遇到的重大实践问题,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化、系统化、理论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长期坚持、逐步形成了贯彻于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条:
一是,始终坚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无产阶级要掌握立法权,通过制定法律来保证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无产阶级的宗旨和使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这一主题作了鲜明而深刻的论述。恩格斯指出:“一个积极的社会主义政党,如同一般任何政党那样,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因此,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载马克思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67~568页。]列宁指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像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同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列宁:《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文献》,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列宁全集》(第三十八卷),人民出版社2017年增订版,第307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牢牢把握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根本。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是我们党从中华苏维埃时期以来成功经验的总结凝练,是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立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实现新发展的基本经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了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但长期没有形成制度化。改革开放后,1991年党中央专门出台加强对国家立法工作领导的意见,2016年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修订出台了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为立法工作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提供了重要遵循。在立法工作中,享有立法权的主体都要始终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党中央确定的立法工作目标任务,科学研究制定立法规划计划,坚持健全重大立法项目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党中央或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中,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二是,坚持立法以人民为中心,从我国具体实践出发,坚定地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人民群众”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词语之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群众历史地位和作用都有深刻论述。在立法方面,马克思指出:“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载马克思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84页。]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载“学习强国”网站。]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不断满足人民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期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是我们党领导立法以来取得重大成就的根本动力和力量源泉。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最关切的实际问题出发,就是从人民群众当前所处的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的实际出发。我国立法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体现和反映了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立法,保障人民当家作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促进和保障了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水平迅速提升,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物质上的满足;社会民生立法,从老百姓的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社会保障和福利;文化立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给人民群众送来精神食粮;环境资源保护立法,就是要为人民群众留住绿水青山、美好环境,给人民群众以美丽家园;国家安全立法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给人民群众提供和平安全的生活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立法所依据的最大国情、最大实际。毛泽东同志指出:“认清中国社会的性质,就是说,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根据。”[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九三九年十二月),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3页。]邓小平同志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与本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这句话本身就是普遍真理。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叫普遍真理,另一方面叫结合本国实际。我们历来认为丢开任何一面都不行。”[邓小平:《马列主义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8~259页。]立法要立足我们经济社会发展各阶段性的基本情况,就是要适应各阶段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既不能裹足不前,也不能超越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在这方面我们有过成功的经验,但也有过深刻教训。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我们党根据中国革命不同阶段的特征,不断调整法律政策,取得了成功经验;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废除旧法统后的新形势,在加紧立法的同时及时把解放区的制度经验和政策推广开来,一边借鉴苏联立法经验,一边强调适应中国具体情况,积累了有益经验,但也有过“文化大革命”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惨痛教训。这些都为我们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聚了宝贵财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更加强调走自己的路,通过立法致力于解决中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道路上的各种问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绝不能生搬硬套西方的法治模式做法,绝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三是,坚持以宪法为统领,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我国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从《宪法大纲》一直到《共同纲领》,从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在国家治理结构和体系中宪法无疑发挥出极为重要的制度优势:建立和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确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权利,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时俱进,首先是现行宪法的与时俱进。我国宪法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1982年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先后经过五次修改,每次修改都及时确认了党和人民创造的成就和经验,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现行宪法自身的稳定,是改革开放制度层面的“压舱石”;现行宪法的与时俱进,是改革开放制度层面的“推进器”。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这是推进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两个一百年目标”顺利实现的最大制度红利。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构、国家标志等,这些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予以具体化。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紧紧围绕宪法这一核心构建并不断发展的。只有不断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有效推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新中国成立后相当一段时期内,立法权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主体单一。从改革开放到2015年修改立法法,我国立法体制逐步改变,立法主体逐步扩充,形成了多层次的立法格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明确划分立法权限,规范立法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法律体系科学和谐统一,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防止法出多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地方保护等问题,为在改革开放中维护中央权威、鼓励良性竞争、防止地域壁垒、形成统一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妥善处理法治与改革的辩证关系。“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这是我们党领导改革与法治经历了吹沙漉金、百折萦回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作出的科学论断。如何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使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立法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有机结合,改革开放40多年生动实践的历程给出了答案。改革开放初期,面对实践经验匮乏、意识形态束缚等诸多困难,党中央果断决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将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是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突出实例,为我国打开国门、引进外资、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引领和推动我国对外开放迈出实质性步伐。一直到今天,立法都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巩固改革成果、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中推动改革开放的持续发展、螺旋式上升。邓小平同志强调,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然要求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在处理立法与改革关系的方式方法上,我们也不断在探索。在继续加强传统的“立改废释”的基础上,又与时俱进采取作出有关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打包”修改法律等方式,使立法处理改革事项更为灵活、更有余地、更富成效。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化的重大成果指导和促进每一相应阶段社会主义立法事业的发展前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自觉和品格,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同阶段不断取得一个接一个重大理论成果。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经历了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再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从“人民民主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认识过程和理论演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作为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实践者,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和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主要领导同志发挥了无可替代的重大作用。他们立足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立场,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提出问题、反思教训、总结经验,在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法治理论并不断推进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正是这些重大的原创性科学概念和理论观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体系。[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载《法学》2015年第11期。]这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阶段性成果都反映在我们党的代表大会、中央全会精神和重要文件中,为立法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基本遵循,保证了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效发挥出法律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和优势。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探索中取得了一些成果,指导了当时的立法工作,只是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化的理论,无法承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干扰和“文化大革命”的严重破坏,所发挥的影响有限。但法治理念薪火相传,我们党对法治国家的追求初心不改,这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发展播下了种子。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长期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重大理论创新。[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指出,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提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改革的全过程。法制建设又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一四年十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年版,第5、16、115、172页。]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重大理论创新。[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提出,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法制建设的目标是:……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提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一四年十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年版,第200、207、231、257、264、265、331、332、334页。]21世纪初到党的十八大之前,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继续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础上,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重大理论创新。[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的基础上,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一四年十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年版,第360、364、428、429、435、456、539、589、593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等重大理论问题的基础上,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更加清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更加丰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现了重大发展。
在这些理论指导下,立法机关奋发作为,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立法工作取得丰硕成果。从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地方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重要法律开始,经过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2011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庄严宣布:“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称赞说,“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继续以坚定的决心、饱满的信心和笃实的行动,奋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发展,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创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新时代。在我国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实现有法可依的坚实基础上,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扎实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在国家安全、民法典编纂、国家机构组织、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社会、民生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以宪法为核心、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继续完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在建成。
三、新中国成立70年的立法实践,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巩固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这两次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3页。]两次会议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共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发展。通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要的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统一发挥作用的有机载体。70年来,我们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建立新中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截至201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宪法1部及5个修正案,制定修改法律643件次,通过法律解释25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258件次;现行有效的法律达到274件。再加上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12,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完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一)1949年新中国成立准备时期,废除国民党伪法统和“六法全书”,为建立新中国奠定法理基础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并提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六法全书”为依据。也就是说,在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下制订和建立的一切法律、典章、政治制度、政治机构、政治权力等均归无效,人民完全不能承认它们。[《关于废除伪法统》(一九四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载《人民日报》1949年2月16日,收录于《宪法资料选编》(第2辑),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40~242页。]1949年3月31日,董必武同志签署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名义发布的《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训令明确提出,兹决定: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的司法审判,不得再援引其条文。[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5页。]废除伪法统,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决策,又是一项必要的法治决策,直接指导了新中国成立前后法制活动,从法理基础上为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做好了准备。
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豪迈指出:“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载《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9页。]在“破”的同时,我们党也做好“立”的计划。《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应该以人民的新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训令除继承了上述法律适用精神之外,还提出要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可见,我们党领导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成果,成为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主要法制根据,革命法治精髓一脉相承,延续发展。
以土地法律制度为例。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农民的力量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力量。[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一九四○年一月),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92页。]农民最关注、最关心的就是土地问题。我们党高度重视土地革命,从井冈山时期就开始注重用立法来解决土地问题,先后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兴国土地法(1929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31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1942年)、陕甘宁边区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旧债纠纷处理原则(1943年)、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1943年)等。[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将抗战时期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改革政策。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制定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将解放区土地改革工作纳入统一法律轨道,成为当时土改工作的法律依据。[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05页。]
(二)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制宪立法、曲折前进,确立并巩固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新中国成立和中央人民政府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宪制和法律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在国家重要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组织方面,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省、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组织方面法律,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歌、国旗等国家标志;在社会生活重要领域制定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在刑事立法方面,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经济方面立法比较少,主要是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年度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等。从上述分类情况看,这一时期,立法主要集中于国家制度和国家组织机构以及婚姻、土地等有关重要领域,虽然数量不多,但发挥了巩固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实现婚姻家庭、土地所有制等重大改革目标的重要作用,极大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激发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为实现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法律向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的转化、衔接,1954年9月26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通过合宪性确认的方式,解决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在1954年宪法下的效力问题。
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宪法,为新中国的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提供了根本法保障,开启了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新篇章。从那时起到195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每年13.2件法律法令的速度开始建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1954-2014)》,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附录一。]立法工作根据当时的实际需要,主要集中在加强国家政权组织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改造和保障经济建设方面。[孙国华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一是,及时制定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基本实现国家政权组织的制度化。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五大组织法”,以及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此外,还就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程序问题等作出一些决定,解决了实践中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带来的问题。[如,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缺额补充问题的决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决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接受外国使节的决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程序的决定,关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问题的决定,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决议,等等。]
二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点领域制定了一些急需的法律。在经济发展方面,制定颁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一九五七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文化娱乐税条例、农业税条例,批准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商标管理条例。在社会管理方面,制定户口登记条例、消防监督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在国防军事方面,制定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等。此外,还批准了一些干部职工管理、保障方面的决定。[如,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等等。]
三是,积极着手起草刑事、民事和诉讼等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定一些单行的条例,努力为国家社会生活提供制度供给。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刑法、民法起草工作,曾明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赵苍璧:《在法制建设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78年10月29日,第2版。]在党的领导下,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在抓紧起草。[刑法在1954年宪法制定前就已起草了两稿,到1957年已修改了22稿,并发给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到20世纪60年代修改到33稿。民法已完成大部分起草任务,并开始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1962年按照毛泽东同志的指示要求,重新成立民法研究小组,恢复民法起草工作,1964年7月提出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刑事诉讼法开始起草,并于1957年6月写出了初稿。]遗憾的是,一直到改革开放前都没能完成这些立法任务,未能满足治理国家迫切的法治需求、弥补关键制度的缺失。[赵苍璧同志说,制定刑法典,是实现毛主席的遗愿。我们的刑法草案早在1963年修改后发给一部分地方征求意见,还没有经过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即便如此,有的司法单位已经引用刑法草案的规定作为量刑的参考。这些都说明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一部刑法典,使我们量刑有准,执法有据。参见赵苍璧:《在法制建设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1978年10月29日,第2版。]这个时期,制定逮捕拘留条例、人民警察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通过个别决定的形式对一些诉讼程序作了规定,[如,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等等。]为执法、司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到1959年夏秋,“政策就是法”的观点逐渐抬头,从1959年年底开始,我国的法制建设处于基本停滞状态。[孙国华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有一组统计数字可以说明:从1959年开始到1966年,一般每年制定法律法令1~2件,甚至从1966年至1977年的12年间,除了1975年修宪和特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立法活动。[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959年4月至1964年12月)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件;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964年12月至1974年12月)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件;四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975年1月至1978年2月)通过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件。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1954-2014)》,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87、125、151页和附录一。]从以上制度建设情况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的立法未能实现体系化,对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仅仅起到了建立、巩固的作用,难以发挥推动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制度力量。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完备、不成熟使其难以抵御“左”倾错误和法律虚无主义侵蚀,到“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律制度形同虚设,已经失去了对国家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
(三)改革开放到21世纪初期,填补基础法律制度缺失,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人心思法。”如何认识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关系,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在全党和人民群众中形成了共识,就是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反映在治理国家的方式选择上,我们党作出了重大调整,从“政策就是法”、完全依靠政策治理,转变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治理,再发展到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实行依法治国。为适应法治的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改革开放初期首先对我国的立法体制进行了改革,改变了只有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常委会只能制定法令、地方人大没有立法权的局面。1979年修改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作为加强立法的重要举措之一,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通过由80人组成的法制委员会名单,彭真同志为主任。从此,社会主义立法事业进入快车道,承担起了三项重要的时代任务:一是,修改宪法,继承和发展我们党20世纪50年代“走自己的路”的精神品格,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是,填补前30年法律基础的缺失,提供巩固国家政权、保持社会稳定的“法治基本盘”;三是,因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开拓进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建设目标。
一是,不忘初心,重拾传统,通过现行宪法。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改革开放40多年来,宪法历经5次修正,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取得丰硕成果,并继续担负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根本法使命。彭真同志曾指出:“宪法主要是从当前的实际出发,同时也要照顾到将来。第一着重现实,第二面向未来。”[曾建徽、徐民和:《为了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彭真同志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载《瞭望》1982年第5期。]现行宪法的稳定运行和与时俱进,保证了我们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稳定发展,保证了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保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光明前景。
二是,制定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方面基本法律,重塑社会主义法制大厦的“四梁八柱”。改革开放前30年,在关键领域基本法律方面,我们只有涉及国家机构的几部法律,在刑事、民事和诉讼领域大部分是空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1982年宪法通过后,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也随之调整。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7部重要法律,包括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1982年宪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精神和原则,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代表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国旗法、国徽法等,多次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国家标志制度,都得以通过具体法律建立并有效运转起来。在民事立法方面,“由于民法牵涉范围很广泛,很复杂,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我们还缺乏经验,制定完整的民法典的条件还不成熟,只好先将那些急需的、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单行法”。[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1986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海商法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等,为社会主义民事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撑和准则,也为20世纪90年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了制度铺垫。在刑事立法方面,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刑法,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带来了社会结构全面变化,刑事犯罪也发生结构性变化。为解决刑法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变化的问题,自落实1981年党中央提出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2年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起,到1997年刑法修订时,相继颁布了24件单行刑事法律规定。[孙国华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页。]在诉讼程序方面,制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以程序规范诉讼活动、保障人权,为实现程序正义提供有效制度载体。
三是,贯彻“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理念,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改革开放后,为了吸引外资,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统称为“外资三法”。这三部法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打开了一扇通往市场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大门。我国在民事基本法律方面所作的努力,促进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利法治条件。为处理好这一时期经济体制较快变革与立法相对滞后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次向国务院作出授权,即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1992年,党中央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要求加强经济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的精神加快立法步伐,特别是把经济立法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大事记(1978-201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2~107页。]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立法目标任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适时修改“外资三法”;二是,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票据法、仲裁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信托法等;三是,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定预算法、商业银行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作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四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定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
此外,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加强了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四)2006年至党的十八大,加强社会民生领域立法,以法制推动构建和谐社会,逐渐使法律体系实现平衡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同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进程相适应,在全面推进的同时一直服从并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断加强经济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本形成并不断加以完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存在明显的不平衡、不协调状况,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已成为法制建设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沈春耀:《关于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若干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九讲。]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007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强调,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法律制度上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是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补短板”,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些负面问题,在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效率的同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体现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理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作了部署和安排,提出了今后五年要制定的项目,主要包括:一是,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二是,发展社会事业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精神卫生法、中医药法,修改药品管理法、职业教育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图书馆法;三是,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制定食品安全法、住房保障法;四是,完善对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五是,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制定人民调解法。
这个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食品安全法、防震减灾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调解法、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与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领域的法律,大大补强了社会领域立法板块。“由于推进社会领域立法往往直接涉及利益关系调整,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使得社会领域立法在形成社会共识方面往往会遇到较大的困难,既得利益者与争取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协调给立法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沈春耀:《关于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若干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九讲。]因此,规划中的其他立法项目未能如期完成,有的立法周期很长,一直到党的十八大以后才得以出台,如慈善法、中医药法;有的近期才提请审议,如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有的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难度大,调整为先由国务院制定条例摸索经验,如社会救助法、住房保障法。虽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进度在当时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取得的立法成就和所作的努力极大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平衡发展,推动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核,为党的十八大以后社会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五)党的十八大以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全面完善、提升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进展,呈现出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新特点,开启了新时代立法工作新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19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1件,新制定法律37件,通过法律修订、修正案、修改决定70件,涉及修改法律191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62件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到全面完善、提升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更趋成熟、更趋定型。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全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政治建设方面,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水平。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实现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完善了国家制度和体制,夯实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法基础。制定监察法,建立监察制度,推进国家组织机构的发展完善;修改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及公务员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国歌法,推动宪法制度的实施。适应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制定人民陪审员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推进国家安全领域立法,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国防交通法等,为维护国家安全、核心利益和重大利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经济建设方面,不断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立法。在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督、促进产业振兴等方面,制定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在加强宏观调控方面,修改预算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等;在规范主体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制定旅游法、资产评估法、电子商务法、外商投资法等,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标准化法、广告法、测绘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振兴方面,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种子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农业法,制定航道法等;在民事活动领域,制定民法总则,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方面迈出重要步伐,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进税收立法。
在社会建设方面,以良法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以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法工作。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制定慈善法、中医药法,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在公民权益、特殊群体保障方面,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创新社会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修改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安全生产法,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消防救援衔条例,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此外,修改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保障公民诉讼程序权利。
在文化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文化方面立法步伐。为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全民族的文化创造力,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积极推进文化立法工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修改文物保护法。
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推进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升级换代”,加强“美丽中国”制度建设。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努力构建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二是,全面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质”,制度设计上更符合新时代要求、具有新时代气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立法承担起新使命,踏上新征程,表现出新气象。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彰显了新时代的“精气神”,更表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也是新时代法治的呼唤。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我国民法起草几起几落,不说明中国社会不需要民法,相反正说明中国社会存在着需要民法的一种根本性原因。只要中国社会存在需要民法的原因,只要中国正确地发现了这一原因,那么中国民法将会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登上中国法制的历史舞台。”[杨振山:《一部历史性的基本法律——纪念<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由于社会实践经验、理论研究储备直到立法技术水平等原因,前两次尝试都没有取得实际成果,后两次及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调整立法思路,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原则,制定民法通则、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一批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目前,民法总则已经制定,民法典各分编按照既定时间表、路线图正在审议修改,“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呼之欲出。我们有理由相信,即将制定颁布的民法典是一部民事立法集大成者,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标杆、立法工作的重大成就,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迈入崭新阶段。
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5年修改立法法,完善立法体制,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载入国家根本法。截至2019年3月底,我国享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市州达到322个(包括设区的市288个、自治州30个和不设区的地级市4个)。这是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立法体制上的重大发展,对于提高地方治理能力、调动设区的市致力于依法治国实践、依法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释放出新时代地方立法的巨大动能,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重要论述,是新时代生态环保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人大常委会查漏补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以最严格制度补强土壤这一环境污染重要空白点;修改大部分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重塑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注重发挥环保各链条、各环节的整体合力,努力构建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表明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正如栗战书委员长强调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法治、遵循法律,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有力地咬合。[《栗战书在江苏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时强调——依法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绘就新时代美丽中国新画卷》,载《人民日报》2019年6月7日,第1版。]
三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方式手段更加灵活多样,不断提高静态法律体系对动态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发展处于新方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新变化,改革开放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精细度要求越来越高,我国所处世界形势也日益复杂,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重任务、更高要求、更大责任,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应变性提出新挑战。在党中央坚强领导、科学决策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用好传统的“立改废释”立法手段基础上,探索更多、更灵活的方式方法,以期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第一,更加频繁运用“打包”修改的方式集中处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第二,作出有关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允许在法律未修改情况下一定区域、一定范围内对某一事项依照授权进行试点,并及时总结有关试点经验,将成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成为全国一体推行的制度,手段方式更为灵活、更有余地、更富成效。比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探索创新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得成功经验,为修改“外资三法”、制定外商投资法奠定了实践基础。第三,统筹推动地方加强区域协同发展的立法保障工作,以法治促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发展战略,这是一项新的时代课题。通过不断探索、采用新的立法方式,更加敏锐、更加精准地提供制度设计,使立法及时反映、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需要。
此外,我国高度重视构建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执法检查、作出合宪性判断等多种形式,推动宪法法律有效实施;高度重视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方针,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高度重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实施环境,同时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
四、新中国成立70年的立法实践,发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力培育和传播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94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版,第195页。]具体而言,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在日益成熟的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从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孕育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是我们党首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写入中央全会决定,体现了对法治文化建设重要性、现实性、规律性的深刻认识和科学把握。
何为法治文化?其内涵是什么?学界大致上有以下几种观点:(1)有的观点是两分法,认为法治文化内涵包括理念精神层面、制度机构层面;[如蒋传光认为,法治文化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一切对法治内涵的揭示,对法治社会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如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治的实现状态等,都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参见蒋传光:《大力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载《学习时报》2017年6月12日,第3版。又如刘作翔认为,法治文化由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组成,前者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后者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法治文化就是法律的意识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参见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2)有的观点是三分法,认为法治文化内涵包括文化的精神层面、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如李林认为,广义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指由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内在要求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等精神文明成果,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依法办事和遵法守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先进文化现象和法治进步状态。参见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概念的几个问题》,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又如刘斌认为,法治文化是指熔铸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法律行为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是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参见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的理论构想》,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再如张效廉认为,法治文化是一整套思想、价值和行为体系,包括熔铸在人们内心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镌刻于法律制度中的法治价值和法治权威,贯彻到行为方式上的行为习惯和行为准则。参见张效廉:《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载《求是》2015年第9期。]或者物质层面、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如何勤华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在法治建设领域不断摸索、艰苦推进、勇于创新而取得的各项物质(法院、检察机关、监狱等)、制度(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精神(社会主义法观念)等成果的总和。参见常锋:《开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新征程——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何勤华》,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21期。](3)有的观点是四分法,包括文化的精神层面、制度层面、实践层面和器物层面,[如徐显明认为,法治文化包括精神、制度、行为方式、物质承载四个要素。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建设社会主义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参见徐显明:《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载《法制日报》2013年12月18日。]或者制度层面、精神层面、实践层面和环境层面。[如张忠厚认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个宏大的概念体系,简要而言,可以理解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守法用法的法治行为,以及自觉尊崇法律、维护法治权威的法治环境等要素的总和。参见张忠厚:《培育法律信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核心》,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23日,第5版。]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对于立法形成的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以及制度文明所培育出的理念精神和行为习惯,都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在这一点上是有共识的。董必武同志曾指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七年三月八日),载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520页。]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制度文明处于极为重要的位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度文化还对其他文化要素具有统摄性。制度中沉淀着精神和价值观,制度也可以塑造人们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有效实施而引导大家养成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徐显明:《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载《法制日报》2013年12月18日。]
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制度文明最基本、最有效、最直接的来源和载体。立法不仅创制了社会主义制度,促进了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发展,还通过发挥法律制度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人民群众养成守法用法习惯,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性支撑。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民族的形式,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就是70年法治建设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科学的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集中体现就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大众的方向,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法为民、全民守法,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使法律成为人民内心的信仰和行为规范。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族形式的重要体现
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曾深刻指出:“中国共产主义者对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应用也是这样,必须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完全地恰当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和民族的特点相结合,经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有用处,决不能主观地公式地应用它……中国文化应有自己的形式,这就是民族形式。”[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页。]经过我们党建立98年、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长期不懈探索实践,我们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通过制宪立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高效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发展、推广传播有了科学的制度载体。在当代而言,民族性就是要使这一科学的制度载体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如何通过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打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主要可以从三个维度来考察:
一是,以制度继承发扬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红色文化基因,保证党的领导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全过程,保证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98年来,我们党对法治的追求一以贯之,法治红色基因生根发芽、茁壮成长,使社会主义宪法根基、社会主义法制保持了强大的连续性,展现出惊人的韧性,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即使历经大风大浪、巨大冲击,仍然能够威严屹立,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蒸蒸日上,这就是社会主义文化生生不息的命脉所在。以民主集中制为例。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从建党开始,民主集中制就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反映、体现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利益与愿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习近平:《始终坚持和充分发挥党的独特优势》,载《求是》2012年第15期。]这个好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从深度嵌入党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中,扩展到成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贯穿于国家机构构建、运行的整个过程。这样,我们党将民主议事、集中决策的优良基因注入国家制度建设和组织运作,党的制度与国家制度实现了同质化构建,使党的制度和国家制度能够相互契合、有效合作、协同运行,既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又通过立法巩固和保障社会主义制度,进而使这种制度成为一种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理念。现在,我们一提到民主集中制,首先感受到的是党和国家制度的“精气神”。这就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原理,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而产生出的法治文化,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
二是,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传承优秀的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法制传统,以时代创新精神延续五千年文明史,展现东方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在人类文明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创造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精神支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如革故鼎新、与时俱进,脚踏实地、实事求是等,为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提供了有益启迪,为治国理政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版,第206页。]这些思想观念指导了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华传统优秀文化蕴含的道德规范,比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意识,精忠报国、振兴中华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风尚,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荣辱观,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涵,是支撑当代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精神内核。中华法系法制文明更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鲜明标志,从历史进程上看从来没有中断过,其中产生的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经验和理论,至今仍是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比如,“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人民日报评论部编著:《习近平用典》,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年版,第267~279页。]等等。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已深深融入我们的法治建设、制度规范之中。在新时代新实践中,我们还要继续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推动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呈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鲜明的时代特征。对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要联系当代实际进行科学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够与以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文化传统,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和法治实践之中,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载《法学》2015年第11期。]
三是,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合理借鉴外来先进法治经验,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兼具中国特色和世界眼光。毛泽东同志曾鲜明指出:“中国应该大量吸收外国的进步文化,作为自己文化食粮的原料,这种工作过去还做得很不够。这不但是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和新民主主义文化,还有外国的古代文化,例如各资本主义国家启蒙时代的文化,凡属我们今天用得着的东西,都应该吸收。”[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6~707页。]长期以来,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不同时期,始终面临着没有现成经验、模式可用的境况,立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坚持走自己的路,是我们党始终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非常注意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我们长期以俄为师,向苏联学习;改革开放后,我们更加扩大学习视野,也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成为我们国家迅速发展繁荣的重要外因之一。在制度建设、法治建设方面,我们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西方法治文明优秀成果,吸收它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合理成分、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使这些有益部分转化、融入我们的制度之中,成为我们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对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相关法律都有所借鉴。在实践中,我们要坚决反对“全盘西化”的主张、“全面移植”的理念、照抄照搬的做法。毛泽东同志曾告诫我们说:“形式主义地吸收外国的东西,在中国过去是吃过大亏的。”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坚持认真鉴别、合理吸收的原则,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通过交流互鉴,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为世界呈现出中国特色、中国气派,贡献中国智慧的同时,更具世界眼光,更加密切互动合作。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产生的制度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科学内容的集中体现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页。]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塑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民族之魂、中国底色,传承了五千年治国理政的经验要义,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与时俱进,符合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符合中国人民群众共同的法治心理和人文素养,具有理论科学性、制度创新性和时代实践性。
新中国刚刚建立,我们党就开始重视以法治明确社会主义的道德导向,以制度发挥社会主义道德的教化作用。比如,《共同纲领》确定了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以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为人民政府文化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规定了国民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等义务;明确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全体国民的公德。又如,1954年宪法坚持集体主义精神,作出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的规定,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规定了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等公民义务。对此,刘少奇同志指出,我们的国家能够鼓舞广大的人民群众积极地参加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生活,并且使人民群众从集体主义的观点出发,在公共生活中自觉地遵守他们对社会、对国家应尽的各项义务,这是我们的人民民主制度符合人民利益的证明。[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一),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18页。]再如,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贯彻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命令废除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禁止旧有陋习,以法治推行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为移风易俗、提振社会风气提供了法律依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一手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1982年宪法一个显著特征是充实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条款。在宪法第19条至第22条中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文化建设方面,即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和文化各自单列一条。宪法序言以及第24条也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作了原则规定。[吴大英、沈宗灵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4页。]在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正如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所指出,宪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许多条款,实际上同时包含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彭真同志具体解释说,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思想教育、社会舆论、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这几个方面是相互结合的。我们的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同时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的自觉性,正确地维护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可分离。这就要求每个公民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维护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具有法律强制的性质,但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提高自己作为主人翁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责任感,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包括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纪律和公共秩序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等等。提高这样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按照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来处理公民个人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同其他公民的关系,建立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养成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正是在全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66页。]社会主义宪法不仅把有关教育发达、科学昌明、文化繁荣这些有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实体部分作为自己规范的对象,而且有的还就精神文明中有关意识形态部分作出相应的规定,突出地体现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特点,表明了社会主义宪法的优越性、先进性。[陈云生:《宪法与精神文明》,载张友渔等:《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38页。]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体现在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各方面,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成为规划立法项目、设计法律制度、起草法律文本的重要指导原则之一,在民事立法、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立法中都得到体现,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实施效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党的十八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准确把握治国理政规律,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并强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载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运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和政策指引。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年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的精神、宗旨、原则,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尽可能使每一部法律更好地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润泽、浸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养成和践行的制度作用。比如,在民法总则中,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全过程,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为核心思想理念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又如,以宪法的原则、精神为依据,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如,制定国歌法,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三)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法为民、全民守法,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体现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大众方向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与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始终保持血肉联系,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正所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二○一六年七月一日),载《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35页。]1944年9月8日,毛泽东同志发表题为《为人民服务》的讲演指出,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毛泽东:《为人民服务》,载《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4页。]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列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坚持大众方向,牢牢站稳人民立场,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人人懂法、全民守法,加快法治社会建设,使全体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是,通过良法善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和拥护,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治权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那么人民群众信仰什么样的法律?人民群众拥护什么样的法律?这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回答的根本问题。一直以来,我们党坚持执政为民、立法为民,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立法质量高低、立法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通过法律制度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法治建设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前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所以能够形成并不断完善,就是立法牢牢把握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这一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牢牢把握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党的群众路线,牢牢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党领导人民群众制定出来的良法,赢得全体人民群众衷心拥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树立起来,社会主义法治深入人心。党的十九大报告立足新时代定位,作出了我国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历史性判断,提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立法工作面临新时代带来的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因此,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恪守立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增强法律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更好发挥法律对群众的教化教育作用,保证人民对宪法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宪法法律规范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更好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良好社会环境。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是支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依法办事、遵守法律的内在力量。要树立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法治的宣传教育也是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不断强调、部署。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当时面临的新旧法制转换的问题,党和国家采取很多措施来加大对法律政策的宣传学习,以改变从旧时代过来的人民群众法律知识、认识等问题。改革开放后,面对“文化大革命”的遗毒,邓小平同志注重从抓人们的文化素质开始作为加强法制的基础,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邓小平:《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3页。]彭真同志要求,广泛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肃清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秩序的流毒,抵制外来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的讲话》(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载彭真:《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15页。]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自此拉开了普法工作序幕。到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七个普法五年规划。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全体公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目标是使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法治宣传教育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由基本的“普及法律常识”阶段,上升到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阶段。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成绩,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理念深入人心的硕果,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良好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是,大力推进全民守法,筑牢法治社会建设基础,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毛泽东同志曾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的法制。[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198页。]董必武同志曾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历史条件、结合劳动人民的心理因素,专门就“为什么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是重要问题呢?”作了精辟论述。[董必武同志指出,劳动人民在解放以前对一切反动的法律存在着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在旧社会中是可以理解的。劳动人民已经取得了政权,就必须建立革命秩序,遵守按照自己的革命意志定下来的法律秩序。但是,这一点是不容易很快做到的。……在过去,人民对旧的统治者的反动法律是仇视和不信任的,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现象。这就是说,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过去我们在这一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做得还很不够,今后还需要在长时期里来解决这个问题。董必武:《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八日),载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30~331页。]谢觉哉同志深刻指出,如何养成大家守法的观念,是今后一件大事。[谢觉哉:《在司法培训班的讲话》(一九四九年一月),载谢觉哉:《谢觉哉文集》,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50页。]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强调教育培养人民群众遵守宪法法律,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守法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基础作用,把它作为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中的重要一项、依法治国四要素的重要一环。全民守法要求,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力量,人民群众知法信法守法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如果不重视建设法治社会,没有全民守法这个基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书编写组编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年版,第113~114页。]
70年峥嵘岁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经艰辛磨难,开辟出宽阔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70年思想积淀,因时定策、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凝聚而成;70年春华秋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发展,保证社会主义制度日益成熟定型;70年春风化雨,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理念革新,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化人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我们继承革命先辈们的法治遗志,受教于革命先辈们的法治思想,一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走稳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法治动力、有力的法治支撑、全面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