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949年10月1日,在世界东方古老的中国大地上,响起一声让世界为之震撼的春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北京天安门城楼向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鲜艳的五星红旗在天安门城楼升起,一个崭新的中国屹立在世界东方。中国人民实现国家富强的梦想从此开始。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上了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中国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极大影响和改变了世界。
岁月如流,转眼共和国走过了70年光辉而又曲折的历程。
国家的建立昭示着制度的选择。新中国成立70年的发展历程,是对中国几千年旧的落后的专制制度的否定,是对建立和完善一种新型国家制度的探索,是对建立在这种国家制度基础上的国家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是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道路的探索。新中国成立,完成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探索建设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积极推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贫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围绕实现共同富裕,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使前进步伐更加扎实,举措方案更加成熟。
70年翻天覆地沧海桑田,70年旋转乾坤强国富民。
70年来,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历经艰辛探索,薪火相传,成功开辟、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朝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迈出坚实步伐,成功谱写着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最壮丽的篇章。
70年来,中国共产党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为实现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经验相结合,借鉴世界社会主义历史经验,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在中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回答,创造性地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坚守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保证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方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世纪。
70年来,中国共产党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从成立新中国、开启新时期到跨入新世纪,从建立新制度、站上新起点到进入新时代,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历经艰辛、披荆斩棘、砥砺奋进,取得辉煌成就。
70年来,中国立法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努力目标,坚持与历史同频率,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振兴,与实践同发展,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巩固、完善和发展,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健全、定型、成熟和实现,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伟大实践,不懈努力,成就举世瞩目。
70年来,立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中国革命的历史证明,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我国的立法工作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努力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展开的。这些既是党的主张,又是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反映,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再到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目标和任务要求,都是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无论世事怎样变化,都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本质特征没有变。立法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即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决策与党关于国家的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积极应对在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始终注重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原则,努力使立法与党法党规相衔接,使依法治国和依法依规治党相衔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为西方所谓“宪政”所惑,坚定不移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70年来,立法始终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中国革命的历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我国经济社会怎样发展、经历什么样的曲折探索,社会主义原则都是国家根本法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性质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不仅始终没有改变,而且随着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创新不断完善,被不断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无论世事怎样变化,无论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哪个阶段,无论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什么样的曲折,我国的立法都始终坚持和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本质要求。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立足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伟大实践,立足中国改革开放伟大实践,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得以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最大限度调动人们从事经济和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坚决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坚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努力消除两极分化,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前进方向,注重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传统文化和当代革命文化,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推动树立民族文化自信。
70年来,立法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动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坚持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都充分体现和保持了最广泛的人民性,形成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人大代表逐步实现城乡人口同比例选举,民族平等得到充分保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不同的地方立法权,各级国家机构不断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得以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我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动摇,坚决抵制西方的“两院制”“三权分立”,牢牢把握改革方向,该改的、能改的我们坚决改,不该改的、不能改的坚决不改,坚定坚持制度自信,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优势,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确保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真正打通、有机统一起来。这为坚持社会主义本质、实现国家安全、加强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70年来,立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动摇。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始终坚持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出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信仰人民,依靠人民,坚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自觉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中。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保护和正确处理人民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现实利益出发,主动倾听人民呼声,主动关注人民期盼,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注重人民对物质文化的需求,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的需求,注重从不同方面保障公民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基本权利。不断加强和改善民生,全面推进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民生领域立法;不断加强和改进生态文明和环境领域立法,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依法不断推进美化生态环境;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注重最大限度调动人民参与改革攻坚的积极性,努力实现由人民共创共建共享小康社会,确保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70年来,立法始终坚持对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探索追求不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国家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标志着古老的中国在国家治理方式上焕发出新的生机,创造了一种新型的法治国家。从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确立新中国的合法地位、国家的政权性质和组织形式开始,中国就选择了一条独特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之路。无论是社会制度还是国家治理的方式,它都既不同于中国传统的法制,又不同于近代以来的资本主义法治,而是一种立足当代中国、充满现代法治理念,又富有中国传统法制文明元素的新型的国家治理方式。从1954年宪法中众多“国家依照法律”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种种规定确立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到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国家治理一直在探求和实践更好的法治方式。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等,到经历“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曲折探索;从改革开放初期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性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刑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拉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序幕,到1982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到二〇一〇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加成熟,法治中国建设目标更加明确。立法围绕党中央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积极推动构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发展,为推进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始终进行着不懈探索与追求。
70年来,立法始终坚持从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不动摇。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不同的国家,因其民族、历史、地域、经济、文化不同,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于他国的本质。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新中国立法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发展不平衡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实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迷信权威,不迷信西方,不屈服外来压力,坚持根据我国的社会现实和经济社会发展在不同阶段所呈现出的一系列阶段性特征,积极妥善应对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从恢复国家政治经济秩序、巩固国防安全,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等建设开始,积极推动法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更是坚持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基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加强和推进。我们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适应国家统一的现实需求,始终坚持依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通过国家根本法宪法明确,“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法确保香港和澳门顺利回归祖国,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注意正确处理学习与继承的关系,认真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注重以现代法治文明理念支持国内立法工作,主动与WTO国际贸易规则接轨,遵守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国际规则,注意研究外国的立法经验,从中汲取那些对我们有益的东西,但绝不照抄照搬。我们不用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及时制定。我们还注重从中华法制文明传统中学习汲取对现实有益的东西,将中国古代先进优秀的、仍然符合现在国情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发扬光大,不断创新国家治理新模式。
70年来,立法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践探索不动摇。中国新文化运动以来,“德先生”和“赛先生”即民主和科学就已经深入国人之心,也是中国近代以来革命的两面旗帜。“民主”与“科学”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一直贯穿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动中国从一个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断走向新生。新中国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宗旨,坚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通过完善规范的制度设计,广泛吸纳各方面人员积极参与立法事业,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从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共同协商通过《共同纲领》,到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物8000多人对1954年宪法初稿进行讨论,再到全国1.5亿人参加讨论提出118万多条意见;从制度化规范化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到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公布广泛征求公民意见,再到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等外的所有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依法有序拓展公民参与立法渠道;从“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到“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再到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等等,无不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70年来,立法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动摇。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单一制的多民族的国家。新中国刚一成立,就结合中国国情和历史传统与实际,选择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治理结构和方式,采取了中央集中统一的国家治理模式,即在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国家结构形式,为维护民族平等与团结,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使之成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开始,为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1954年宪法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求,解决立法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矛盾,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之后,通过制定和修改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又逐步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改革开放40多年来,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坚持依法立法,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不断开拓创新,及时制定新的法规,根据国家法律适时修改、废止、清理不合时宜的旧法规,各地方自觉遵守“不抵触、有特色和可操作”的立法原则,共同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
70年春风化雨、春华秋实,社会主义制度极大改变了中国的面貌、中华民族的面貌、中国人民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70年的立法,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伟大实践,艰难困苦、玉汝于成。70年的立法历经艰辛,深刻反映和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发展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深化,法治中国建设阔步前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序推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正在逐步变成现实。70年的立法实践,正在创造一个富有中国智慧、展现中国文明、体现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正在以自己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为世界拿出中国方案。
70年的立法实践充分证明,法治是国家和社会稳定前行的“压舱石”,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的历史觉醒、深刻革命和使命担当,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应有之义,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行之力则知愈进,知之深则行愈达。”70年的立法实践所积累的宝贵经验是党和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努力在实践中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时代新篇章,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