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五讲
民主法治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央党校副校长 虞云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科学命题,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五项任务之一提到全党面前。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政治智慧、历史眼光和理论创新勇气。今年2月1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主要任务等。学习领会《决定》和锦涛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我谈一些学习体会,讲三个问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和谐通常是指事物协调、均衡、有序的发展状态。社会和谐就是社会共同体内各个方面、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可以说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和谐”的思想非常丰富。 “和”被广泛地应用到家庭、国家、天下等方面,用以描述内部治理良好、上下协调一致的状态。“谐”,有协调、融洽的含义。孔子提出“和为贵”,从治理国家的角度肯定“和”的作用。荀子提出“和则一,一则多力”,认为在一个组织内部人们和谐相处,就能取得一致,取得一致力量就会增大。孟子提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认为只要内部和谐,上下齐心合力,就能无往而不胜。孔子还提出“和而不同”,认为“和”的本质在于统一和协调多种因素的差异。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各种和谐社会理想,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从古至今已经延续了两千五百多年的“小康社会”和“大同社会”。据儒家经典记载,“小康社会”最初是指一种财产私有、生活宽裕、上下有序、家庭和睦、讲究礼仪的社会。比“小康社会”更高级的则是一种公有共享、其乐融融的“大同社会”。陶渊明的“世外桃源”、洪秀全的“太平天国”、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的“天下为公”,都受到了这种理想社会的影响。
西方的和谐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最早把“和谐”作为哲学的根本范畴。在毕达哥拉斯学派看来,作为世界本原的数之间存在一定的数量和比例关系,因此,万事万物都是和谐的。古希腊的另一位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在肯定和谐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立和谐观”,认为“自然也追求对立的东西,它是从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从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在西方,“和谐”不仅仅是思辨的哲学概念。从苏格拉底开始,“和谐”被引入政治和社会领域。柏拉图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提出统治者、军人和劳动者这三个等级各司其职、互不干扰、都有节制,这就是“理想国”。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权应该由中等阶层来掌握,这样就能很好地协调贫富两个阶层的利益,避免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19世纪的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撰写了《和谐经济论》,认为“一切正当的利益彼此和谐”。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各种社会弊端逐渐暴露,反对资本主义、向往理想社会的空想社会主义由此产生。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和傅立叶把他们设计的理想制度称为“和谐制度”。傅立叶在1803年写的《全世界和谐》一书中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不公正的,将被新的“和谐制度”所代替。英国的欧文对“和谐制度”进行了长期的实验,把自己在美洲的共产主义实验称作“新和谐公社”。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1842年写了一本书叫《和谐与自由的保证》,把资本主义称为“病态社会”,预言社会主义是“和谐与自由”的社会。空想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根据抽象的伦理道德和理性原则设计出来的,脱离了现实的经济基础,因而越是设计得周详,就越成为空中楼阁。
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为理论武器,通过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剥削的秘密,找到了变革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道路,提出了未来和谐社会的设想。其一,实现和谐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他们认为,资本主义文明超过了以往一切社会,但是,资本主义文明是在种种不和谐的矛盾中产生和运行的,资本主义社会仍然是个片面的畸形发展的社会。社会不平等、两极分化、人的畸形发展和异化等弊端,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并且是资本主义制度自身无法克服的。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二,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共产主义的“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社会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才能达到真正和谐的共产主义社会。其三,未来和谐社会表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相适应,其矛盾通过自身的调整来解决。其四,“自由人联合体”是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的各种能力和潜能充分发挥,人的多样性需求不断得到满足,人的社会关系日益丰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人的自由个性充分发展。毫无疑问,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最美好的未来和谐社会,只有到共产主义才能实现。
我们党是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论者。在现阶段,党领导人民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经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创新,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践要求。
十六大提出了我们党在21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战略部署。有的同志提出,有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为什么还要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针对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而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任务。应当说,现代化进程中的我国当代社会基本上是和谐的。但也必须看到,在本世纪头20年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我国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多,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突出,缩小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十分艰巨。从目前情况看,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基尼系数,2000年在我国已达到0.4的国际警戒线,而且每年都有所上升,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现在已经突破了0.45。经济发展水平同我国大体相当的国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约是1.7倍。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24倍,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的最高点。如果把农村居民收入被高估的水分挤掉,把城镇居民享有的各种隐性福利和优惠折算成收入,那么,城乡居民事实上的收入差距比上述数字还要大,有人估计在6倍左右。行业之间,最高收入行业与最低收入行业的工资比由1978年的1.38倍扩大到现在的4.6倍以上。一部分失地或无地农民和下岗的国企职工,为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等。许多地方农民负担重、人均收入低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国有企业特别是制造业系统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工人增多,再就业问题突出。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集中体现在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上。由此带来的利益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以激化的形式表现出来。在一些地方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众以非理性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这些问题不妥善解决,就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
我们要实现的社会和谐,主要指社会结构之间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和谐、人与社会之间和谐、人与人之间和谐、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社会结构之间和谐,表现为全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协调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共同进步,各地区之间、各行业之间 、各利益群体之间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和谐,表现为富裕人群、中等收入人群、低收入人群的比例大致合理,收入差距适度,不同富裕程度、不同收入状况的人群和谐相处。人与社会之间和谐,表现为人与社会组织、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人人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人人遵守社会的各种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人与人之间和谐,表现为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平等互利、诚信友爱。人与自然之间和谐,表现为人与所处的环境和谐共生,尊重自然规律,保护资源,爱护环境,在优美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现代的、新型的和谐社会。这种和谐社会按照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以共同富裕、充满活力、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平等互助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为价值目标,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趋势。当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生产力高度发展和最终实现人民共同富裕;要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使社会始终充满创造活力;要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要建立健全社会管理和社会利益协调机制,使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稳定有序、安定祥和;要使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平等友爱、融洽和谐;要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二、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民主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真正的民主政治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政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以马克思主义民主法治理论为指导,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吸收借鉴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改革,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真正做到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我国,全体人民是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主人,也是政治生活的主人。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维护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意愿,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的。尽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完善,但它毕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劳动人民的政治统治,为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完全新型的民主提供了可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可以而且应当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模式。
第三,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政体和政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结果,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实际出发,始终不渝地坚持符合中国国情的政体和政党制度。其实,在西方国家,由于国情不同,政体和政党制度的具体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同样是代议制国家,英国是君主立宪制,美国是民主共和制;同样是民主共和制,美国是总统制,法国是总统内阁制,瑞士是委员会制。国外的政党制度也是各种各样,两党制、多党制、一党制都有。
第四,坚持适合国情的民主发展目标模式和实现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从国情出发,与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实事求是地制定目标模式,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一方面,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不可避免地制约着一些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水平和民主素质,制约着民主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完善程度。要通过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循序渐近的实现途径,开拓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决定了中国必须走具有自身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而不是步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后尘。
当然,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的过程中,需要正确借鉴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的有益成果。可以说,在人类历史上,资本主义民主法治较好地解决了国家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但它仍然是资产阶级的统治,而不是“人民的统治”,这一点始终没有改变。不过我们也要看到,相对封建专制而言,民主法治的一些基本要素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共同具有的。资本主义在几百年发展中形成的民主法治运行机制和操作程序,其中不少内容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正确借鉴资本主义民主法治中某些有益成果,有利于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基本特点,影响和决定了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地位和关键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作为第一条,意义十分深远。我认为,这六个特征并不是完全并列的,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个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完全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民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由于实现民主的程度不同,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表现出不同的社会和谐状况。建立在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基础上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现代民主政治既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动力。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对国家重大事务享有知情权,就各项重大决策和立法建议进行充分表达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在现阶段,我们党面临的根本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最大限度地凝聚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把社会各阶层的人们紧紧地团结在党的周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巨大力量,这是我们党的历史责任。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相对人治而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一个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可能是现代化国家。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理国政和进行社会管理,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社会关系纳入法制的轨道,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社会调控和管理才能摆脱随意性和特权,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入我国宪法。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轨道,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也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进一步分析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特征的关系,我们可以更为清楚地看出民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民主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来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就根本谈不上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关键在于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求的多样化,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造成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恢复和修补;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根据法律规定自行调节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从而将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总之,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的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第二,民主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民主法治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们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治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因此,我们可以说,民主法治是实现诚信友爱的重要条件,诚信友爱本身也是民主法治的一项价值追求。
第三,民主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创造活力。民主法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四,民主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社会矛盾激化,不可能使人们和睦相处、安居乐业。当然,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不可能没有分歧和裂痕。和谐的社会在于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制度是对社会进行调控的防火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支撑点。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安全、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第五,民主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空前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污染等严重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对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当代与未来关系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认知的结果。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综上所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营造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就能使整个社会既安定有序又充满发展活力。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主法治提出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来看,无论是民主还是法治都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下面我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很可能不全面、不准确,仅供大家讨论。
(一)关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问题
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人民利益的整体性、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艰巨性,要求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强政治核心。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有机统一。问题在于,需要把它作为执政理念和执政方略加以强化,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保障。回顾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盛衰兴亡,与民主法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有关。苏东剧变的原因很复杂,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处理不好,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不坚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必然产生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
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共产党执政,必须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
我们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靠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具体体现。要不断拓宽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法、负责、理性、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
(二)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问题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实践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看,在这方面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在选举中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关系,在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保证每个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切实防止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选举公正,都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再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发挥人大代表作用。通过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办法,积极探索代表与选区、选举单位保持经常联系的有效形式和途径,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使人大代表自觉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是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国家的立法、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必须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项目,必须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三)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问题
树立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的立法理念。在立法上坚持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法制建设上的体现。人权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去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为立法奠定民主基础,提供程序保障。要使立法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增强立法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近几年来我国参照国外的一些做法,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包括推广立法听证会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等。有的地方还开展了网上立法咨询和意见征集活动。应当说,我国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较之以往有很大进步,但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规范性和科学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们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按照既定的立法蓝图,我国将在2010年左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和谐的法律体系,立法与其调整对象相比,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既不过度超前也不明显滞后。在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内部,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能够协调一致,整合一体。立法自身以及不同立法之间不能互相矛盾和冲突,即使出现不协调的问题,也能通过立法机制加以消除。
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而又需要立法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四)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问题
一切公共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必须忠诚于人民。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载体。强调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就是强调权力的依法拥有和行使。
在历史上,中国是一个重视吏治、强调治吏的国家。中国历代王朝都有制约官吏的法律制度,包括对官吏的失职、擅权、贪腐进行惩罚。在我国古代,法家就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观点。就有运用派遣使臣、诸侯相互监督、天子巡行等方式对下属官吏进行监督的制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建立起一套制约监督官员的制度和法律。但是,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历代封建王朝也好,资本主义国家也好,贪官污吏并不鲜见。人民对权力的监督,往往是一句空话。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比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做得更好。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要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就是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最高的法律监督权力,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充分行使,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
(五)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标志,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现行的司法体制还必须进一步改革。
确立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使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有效平台。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社会长治久安的客观基础就是社会的公正状态。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公正的社会。当然,任何社会总会存在社会矛盾和纠纷。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即使发生了,也能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司法途径获得及时、有效的解决。我们要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最终的裁判者应当享有充分的裁判权。凡是可以诉诸司法解决或应当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就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审判功能,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实行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审判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通过事实的公开、证据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公正是法治国家对于司法的根本要求,效率是公正得以及时实现的重要保证。效率和公正都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所必须的,应当统一起来。目前,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审判效率低下不仅严重影响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且使司法公正因此而大打折扣。着力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对于确保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六)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立法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的社会。目前,有些社会建设和管理,还没有完全转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加强社会建设管理的立法,是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要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又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指引功能和作用,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形成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状态。
要进一步建立法治化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社会舆情汇集与分析机制,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依法保障公共安全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一个社会总会有不同意见,不同意见需要有多种途径表达。法治的责任就是引导公民依法从事社会生活,建立起经常化的社会矛盾表达和消解机制。
加快社会保障立法,保障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特别的法律保护,既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需要。当前应当对急需的失业救济、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完备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为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证。
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应当说,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环境法制建设在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执法上需要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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