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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二讲

统计法及其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贺铿

来源:   浏览字号: 2004年12月29日 17:37

    我国现行统计法是1983128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尔后根据1996515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重要修正。统计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有效组织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统计的功能和统计法的作用

    (一)政府统计的功能

    政府统计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具有信息、咨询、监督三种功能。

    信息功能是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按照规范的统计指标或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统计方法获取系统的统计数字,及时提供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和进行科学决策的数量依据的功能。统计信息是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将社会经济现象数量化,是人类深化对客观世界认识的重要途径,是进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素材。

    咨询功能是指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运用统计方法,通过统计数据综合分析社会经济问题,提供决策建议或对策方案的功能。统计咨询以数字表述为特征,对科学决策和管理发挥参谋作用。

    监督功能即监测和预警功能。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通过统计调查分析和统计模型计算,从总体上反映社会经济运行状态或行业发展情况,对所研究的系统进行定量监测和预警的功能。统计监督是管理社会和经济系统的基础,是采取调控措施的基本依据,对促进社会经济系统的健康协调发展有重要作用。

    准确、全面、系统的统计资料是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前提条件,是领导或决策机构进行科学决策的可靠依据。在现代社会,领导要进行科学决策,必须做到“胸中有数”。对情况和问题首先要有数量概念,要有基本的数量分析。特别是对于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数量界限要掌握准确。因此,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对统计数据的正确认识是进行科学决策的前提条件。我国经济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充分说明,依据准确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决策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20世纪50年代末的“大跃进”是最明显的负面例子之一。当时依据严重浮夸的统计数据进行决策,制定了一系列高指标,造成了严重的决策失误后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既解放思想,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正确分析以往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的基础上,确定了在20世纪末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和分两步走的战略步骤。由于决策符合客观实际,经过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比较顺利地实现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在20世纪末达到国民生产总值人均800美元的小康社会预期目标。根据邓小平同志关于小康社会的构想,1991年在国家制定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对小康的内涵作了如下描述:“我们所说的小康,是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人民生活的提高,既包括物质生活的改善,也包括精神生活的充实,既包括居民个人消费水平的提高,也包括社会福利和劳动环境的改善。”按照这一表述,国家统计局等12个部门的专家研究确定了包括反映经济水平、物质生活、人口素质、精神生活和生活环境等五个方面,由16个统计指标组成的小康社会实现程度监测指标。用综合评分方法对16个指标进行测算,1990年全国小康社会实现程度为48%2000年为96%16个指标中仅有3个指标未完全达到小康社会标准,即农民人均纯收入只实现85%,人均蛋白质摄入量只实现90%,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合格县比重只实现80%(参见附录)。这一监测结果为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奠定了坚实可靠的决策基础,是统计数字服务于国家政策的成功范例。

    (二)统计法的作用

    统计活动是社会活动,需要按照统一、严格的规范进行组织。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准绳和依据,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从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看,其作用主要有:

    一是保障科学、有效组织实施统计工作。统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近年来,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有所下降,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以人口普查为例,人口普查涉及全国每一个人,需要动员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被称为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在我国进行的5次人口普查,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手段,但在2000年进行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我们发现,仅仅依靠单纯的行政手段来组织和开展这项工作已经很难了。因此,通过法制手段来组织和实施各项统计工作,规范各类统计调查活动,理顺统计工作中的各种关系,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必然的选择。

    二是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准确、及时地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保障统计数据准确、可靠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利益主体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出现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此,各级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加大了查处力度,震慑了统计违法者,比较有效地保障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是保障统计信息实现社会共享。丰富的统计信息对社会公众了解形势、研究问题、就业和消费选择、有效行使公民权利,以及在企业投资和经营决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统计信息是国家的基础信息结构。统计部门为社会和企业提供统计数据以及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经济景气分析等提供信息服务,是统计部门的法定职责。统计信息与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公共安全、市场秩序、环境保护等一样,都属于公共产品。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这些公共产品,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尽量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二、我国统计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内容

    (一)我国统计法的调整范围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我国统计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类社会关系:

    一是调整统计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统计调查者是指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及地方统计调查的实施者。被调查者,亦称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统计法第三条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个人。调查者在调查活动中依法要求被调查者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被调查者有义务依法向调查者报送统计资料。

    二是调整统计调查者之间的关系。这包括两个层次:其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之间的关系。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接受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其二,政府统计机构与部门统计机构之间的关系。统计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三是调整统计调查者与统计资料用户之间的关系。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活动获取的反映社会、经济、科技等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是进行管理决策和科学研究的重要依据。在使用统计资料的过程中,必然在资料的搜集者和使用者之间形成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保证统计资料发挥效用和有序利用,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统计资料的收集者和使用者的行为。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统计活动分政府统计和民间统计两类。由于民间统计活动属于自愿性的,对调查对象并无强制义务,世界各国一般都将统计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政府统计活动。我国统计法虽然也将民间统计活动纳入了调整范围,并在第十二条、二十九条和三十二条中作了一定的法律规范,但从统计法的主体内容看,仍然是调整和规范政府统计活动的。我今天所讲的内容,都是有关政府统计活动的。

    (二)我国统计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行统计法共634条,对统计管理体制和组织、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统计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作了规范。

    1.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组织制度的规范

    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上级统计局对下级统计局具有业务上的领导权,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具有对同级部门统计系统的业务指导权和协调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全国统一的统计制度方法,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的前提下,分级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统计工作。

    在统计机构的设置方面,统计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求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

    2.统计调查管理制度的规范

    统计调查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方法和统计标准等法律制度。

    第一,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我国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分三类进行管理: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拟订,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主管部门拟订。其中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调查项目还应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第二,关于统计调查方法管理制度。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目前,我国已建立周期性普查制度。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零、六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三、八的年份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

    第三,关于统计标准的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3.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的规范

    我国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包括质量管理、公布方式、资料提供和资料保密制度等。

    第一,关于统计资料的质量管理制度。根据统计法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制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和评估的制度;确立以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的统计资料认定制度。

    第二,关于统计资料的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公布。

    第三,关于统计资料的提供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各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四,关于统计资料的保密制度。统计法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了国家秘密,泄露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统计人员管理制度的规范

    统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素质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此,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统计法还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的制度,以保障有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5.关于统计法律责任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如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以罚款等。此外,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我国统计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

    (一)统计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存在较严重的弄虚作假现象

    “官出数字”和“数字出官”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是不少企事业单位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按需报数”,或者按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意图报数。有的为争取投资、申请贷款、评优争先、提升形象,虚报产值、产量、投资、效益等统计数据;有的为逃避税赋、少缴社会保险金,瞒报销售收入、利润、工资总额等统计数据;也有部分企业主动迎合上级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任务被迫上报虚假统计数据。二是在乡、县、市三级,为了追求“政绩”和经济利益,有的要求按计划上报统计数据,有的凭空编造统计数据,有的授意、指使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甚至直接篡改基层上报的统计数据。有的还规定上报统计数据必须由党政领导研究决定。例如,辽宁省的某镇给各村下达2001年经济指标时,在计划表中明确注明,每季度上报计划数的四分之一,全年按年计划数上报。湖北省某县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大规模改动,对已经停产的几家工业企业也继续上报产值,致使全县工业产值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浙江宁波市某镇,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镇主要领导指使统计人员虚报2001年工业总产值4.63亿元,虚报额占应报额的75.65%。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省一级也存在人为干预统计数据的现象。

    2.统计体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统计体制的基本格局,是20年前确定的,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准统计数据的要求很不适应。在现行统计体制下,政府统计工作存在两大困难:一是抗干扰能力差。统计数据由地方统计部门搜集和汇总上报,地方统计部门的干部主要由地方管理,经费也主要依赖地方。统计数据反映各级领导的政绩,与干部的奖惩、升迁密切相关,是地方干部的“政绩单”。这些“政绩单”由自己任命和管理的干部来填写,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很容易受到破坏,这是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漏洞。二是横向协调困难。国家统计局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和统计资料管理等方面缺少权威性。国家统计局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所必需的基础资料难以及时获得。机构改革后,部门统计受到严重削弱,有的部门已将统计机构转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存在机构不健全、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国家统计局无法保证实现统计系统中的一致性和效率。

    由于统计体制不完善,致使统计制度方法、统计调查管理和资料发布不规范。统计制度方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统计指标不够健全。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统计部门未能及时反映,造成了许多重要经济社会活动在统计上出现空白。例如第三产业中的文化产业、信息服务业及其他各种新型服务业在统计上反映得很不充分。有关环境、资源、生态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统计更是相当薄弱,不适应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二是统计调查方法比较笨重,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传统的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影响了统计调查的效率和质量。抽样调查虽已在许多领域得到推广,但由于不能很好地解决市、县的统计数据分解问题,难以满足目前各级政府分级管理经济的现实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统计调查方法的双轨制,增加了基层的负担。三是在统计调查管理方面,还大量存在着随意制发统计报表的现象。据甘肃省统计局2002年的调查,皋兰县4个基层单位每年要承担来自各个方面的统计报表373种,其中134种是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报表,有不少是重复的调查。这些报表中,统计指标多达1.53万个。如此多滥的报表和指标填报任务,致使基层单位和基层统计人员不堪重负,数据质量实在难以保证。四是有些部门随意对外公布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部门间一些重要统计指标口径不一致,造成数出多门、相互矛盾,让使用者无所适从,也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混乱。

    3.统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

    尽管统计法第十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历次地方机构改革中,都有不少地方违反规定,撤并统计机构。其次,乡镇统计长期以来处于非常薄弱的状况,基层统计工作任务繁重,条件很差,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严重不足。此外,许多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帐目,且缺乏专职统计人员,兼职统计人员也变动频繁,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影响了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4.统计法律意识淡薄,统计执法难度大。

    虽然经过多年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仍有不少单位和个人视统计法为“软法”,法律意识很淡薄。其主要表现:一是统计调查对象不愿意履行统计法规定的义务,对统计部门布置的调查任务,或置之不理,或敷衍应付,甚至拒绝接受统计调查;二是一些地方领导担心统计执法影响“政绩”,不支持甚至压制统计部门执法办案,助长弄虚作假现象;三是统计执法环境差,缺少必要的执法手段,现行统计法强制处罚规定不明确,一些基层单位对统计执法不配合,有的公然抵制统计部门的检查,普遍存在在统计执法中取证难、处理难、执行难的问题。

    (二)完善统计法几点建议

    从统计法的贯彻实施情况看,当前我国统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都与统计法本身不完善有关。现行统计法没有脱离计划经济的框框,不适应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和机制。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统计法惯例,体现了保障政府统计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统计立法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统计工作的客观公正和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这一重要的立法原则因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约束和统计体制保障,往往形同虚设。根据现行统计法的规定,地方统计局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很难抵制地方领导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干预。加之统计法第七条又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统计部门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给某些领导人干预统计数据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二,增强对被调查者在统计活动中的权益保护。统计机构为统计目的收集的属于法人或自然人的个人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用于统计之外的任何目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既有及时、准确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也有使用统计信息的权利,这是统计立法的重要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统计法规定很不完善。对法人和自然人的个人资料保密制度的规定不严格,严重影响了被调查者对调查者的信任度。例如,一些地方将用于统计目的的单位、个人资料用于征税、计划生育管理等目的,致使统计调查对象不愿向统计机构提供真实的资料。关于促进统计信息共享的法律制度也不健全。有关统计资料公布的规定过于原则,统计资料作为公共产品的特性未在法律中充分体现出来,缺乏保障统计资料使用者便捷获取统计资料的法律制度。

    第三,完善保障政府统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工作效率的法律规定。按照国际惯例,官方统计指标通常都要使用国际通行的概念和分类方法,收集、整理统计数据的方法也要求具有可比性。要尽量避免重复统计,努力降低统计成本。政府统计机构为了提高时效,降低统计成本,可以从所有数据类型来源中收集统计数据,包括利用各部门的行政记录,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但是,我国现行统计法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过于原则。致使一方面政府统计部门不能利用各部门的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甚至连规定提供的统计资料也不能及时得到。另一方面各部门也不能全面利用政府统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统计资料,在统计上形成了部门封锁局面。由于部门间相互封锁,出现了重复调查、指标解释不统一和收集、整理统计数据的方法不可比的混乱状况。由此,统计成本越来越高,基层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越来越重。据辽宁省本溪市调查,企业需要填报的报表多达519种,其中国家各部委、省直属各部门和市属各部门下发的报表414种,占报表总数的79.8%

    第四,科学设置统计调查项目。现行统计法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进行管理,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都属于法定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均有填报义务。但是,现行统计法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或备案权限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调查项目无法实行严格管理,影响了官方统计的一致性和效率。此外,统计法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本身存在交叉和重复问题,什么是国家统计调查,什么是部门统计调查,没有严格区分,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这也是造成统计调查项目多而滥的重要原因。基层统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对目前统计调查项目多而滥的现象意见很大。

    第五,增加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和开展普查的规定。统计法必须强调及时、准确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既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责任,也是体现社会诚信度的道德标准,在立法方面应当有强性规定。国外的统计法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者,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日本统计法》规定,对有不依法进行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者要处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拘禁,或处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欧盟统计局认为,官方统计调查的强制性和为被查者保密,是官方统计的两大支柱。我国现行统计法对此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强制力度,是被调查者与调查者不配合的主要原因。普查是国家搜集重大国情国力信息的基本方式,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统计调查,我国现行统计法对普查的规定也过于简单。普查活动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是重大的社会动员,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普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统计调查是不同的,应有更高的强制性、更严密的组织、更严厉的法律责任,也应当更加充分地发挥普查资料的效用。但是,现行统计法将普查视同于一般性的统计调查对待,未体现出普查作为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特性,不利于普查的顺利实施。

    第六,保障政府统计活动的经费。现行统计法中没有关于统计业务经费的规定,在开展大型统计调查时,统计业务经费通常实行分级负担办法。由于各地的财力和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差别,不少地方的基层统计部门严重缺少统计业务经费,开展统计工作很困难。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统计法》不完善,统计工作的法制环境比较差,急需完善统计法制,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力度,培育良好的统计工作法制环境,以保证政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

     

    附录:全国小康水平监测标准及综合评价值

     表1

全国小康水平监测标准

指标类型

     

 

指标临界值

 

 

单位

80年

小康值

权数

一、经济水平

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778

2500

14

 

 

 

 

 

 

二、物质生活

 

 

 

 

48

收入

2.人均收入水平

 

 

 

16

 

1)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974

2400

6

 

2)农民人均纯收入

315

1200

10

居住

3.人均居住水平

 

 

 

12

 

1)城镇人均使用面积

平方米

5.5

12

5

 

2)农村人均钢砖木结构住房面积

平方米

4.5

15

7

营养

4.人均蛋白质摄入量

50

75

6

交通

5.城乡交通状况

 

 

 

8

 

1)城市每人拥有铺路面积

平方米

2.8

8

3

 

2)农村通公路行政村比重

%

50

85

5

结构

6.恩格尔系数

%

60

50

6

 

 

 

 

 

 

三、人口素质

 

 

 

 

14

文化

7.成人识字率

%

68

85

6

健康

8.人均预期寿命

68

70

4

 

9.婴儿死亡率

34.7

31

4

 

 

 

 

 

 

四、精神生活

 

 

 

 

10

 

10.教育娱乐支出比重

%

3

11

5

 

11.电视机普及率

%

11.9

100

5

 

 

 

 

 

 

五、生活环境

 

 

 

 

14

 

12.森林覆盖率

%

12

15

7

 

13.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合格以上县百分比

%

--

100

7

总计

16项分指标

 

 

 

100

 注:表中价值量指标均按1990年价格计算

 表2

全国小康水平综合评价值

指标类别

     

单位

实际值

小康实现程度(%)

1980年

1990年

2000年

小康值

1990年

2000年

一、经济水平

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778

1634

3850

2500

49.7

100

 

 

 

 

 

 

 

 

 

二、物质生活

 

 

 

 

 

 

50

95.8

收入

2.人均收入水平

 

 

 

 

 

 

 

 

1)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974

1523

2925

2400

38.5

100

 

2)农民人均纯收入

315

686

1066

1200

41.9

84.85

居住

3.人均居住水平

 

 

 

 

 

 

 

 

1)城镇人均使用面积

平方米

5.5

9.45

14.9

12

60.8

100

 

2)农村人均钢砖木结构住房面积

平方米

4.5

11.06

19.76

15

62.5

100

营养

4.人均蛋白质摄入量*

50

62

73

(估算数)

75

48

90

交通

5.城乡交通状况

 

 

 

 

 

 

 

 

1)城市每人拥有铺路面积

平方米

2.8

6

9.1

8

61.5

100

 

2)农村通公路行政村比重

%

50

74

85

85

68.6

100

结构

6.恩格尔系数

%

60

56.8

45

50

32

100

 

 

 

 

 

 

 

 

 

三、人口素质

 

 

 

 

 

 

66.9

100

文化

7.成人识字率

%

68

77.7

93.28

85

57.1

100

健康

8.人均预期寿命

68

70

71.4

70

100

100

 

9.婴儿死亡率

34.7

32.9

28.38

31

48.6

100

 

 

 

 

 

 

 

 

 

四、精神生活

 

 

 

 

 

 

47.2

100

 

10.教育娱乐支出比重

%

3

6.27

11.67

11

40.9

100

 

11.电视机普及率

%

11.9

59.1

100

100

53.6

100

 

 

 

 

 

 

 

 

 

五、生活环境

 

 

 

 

 

 

23.3

90

 

12.森林覆盖率

%

12

13

16.55

15

33.3

100

 

13.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基本合格以上县百分比*

%

--

13.3

83

99年数)

100

13.3

80.4

总计

16项项分指标

 

 

 

 

 

48.3

96.6

 注:表中价值量指标均按1990年价格计算

    2004年12月29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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