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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制定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2年10月18日 10:15

  1981年、1982年,我曾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成员,在彭真同志直接领导下工作过,对于当时彭真同志的宪法思想及其具体主张印象很深。我想就彭真“主持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的过程谈几个片断:

  一是彭真同志对于宪法的“序言”十分重视。宪法要不要有序言?这在当初是有不同意见的。彭真同志主张应该有序言,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指导思想。他并主张在序言中首先总要简述历史,尤其必须叙述20世纪在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以表明新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指导思想不是凭空提出,而是历史的必然规律,是顺应客观形势发展的必然结果。彭真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高度体现。

  二是彭真同志非常重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他不仅主张恢复和保留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而且在新宪法草案中,加以扩增。例如,增加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又如,增加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等。这些新的规定都是根据彭真同志的意见,认真总结历史教训,以避免文化大革命的悲剧重演而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的。

  三是彭真同志高度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当初有人主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实行两院制,以有利于代表之间展开政策性辩论,并使两院之间互相制约,以增强民主性和实体性,从而避免有的群众把人大看成是“橡皮图章”。彭真同志认为两院制不符合我国国情,也无助于解决“橡皮图章”的问题。他在坚持人大的结构应保持一院制传统、不实行两院制的同时,创造性地提出了新的方法,那就是增强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扩大常委会的职权。由于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因此,增强常委会的地位、扩大其职权,这样就可以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真正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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