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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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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8日 00:00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比例为,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比例,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是按百分之五的比例确定的,如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共产生 委员一百三十四人,按百分之五的差额比例,则委员的差额数为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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