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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国防“潜力”为国防“实力”

——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

文/本刊记者 梁国栋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0年04月15日 16:45

(2010年1月1日,全民国防教育标志启用,以长城、烽火台、盾牌三个要素构成“国防”概念,外围用橄榄枝烘托、装饰红五星高居正上方代表祖国无上的尊严与荣耀“GFJY”为“国防教育”汉“GFJY”为“国防教育”汉“GFJY”为“国防教育”汉语拼音缩写)

  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国防动员法,为这部经过多年酝酿,先后列入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法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对此,曾长期关注并亲参加了这一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感到十分欣慰。

(洪虎副主任委员)

  洪虎的父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国上将”洪学智。作为将门之后,洪虎非常关注国防建设,他的观点也十分新颖。“讲国防能力,并不仅仅只是讲国防实力和国防潜力,还包括国防动员能力。过去,我们不太重视将‘潜力’转化为‘实力’的能力,忽略了把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能力建设,即国防动员的能力建设。”洪虎认为国防动员坚持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强调要增强国防潜力和国防动员能力,还考虑到经济建设的要求。

  “这对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完善国防制度,提高国家平战转换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价值。”洪虎副主任委员认为,国防动员法的制定实施,进而建立健全起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了国防动员能力。同时,也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填补了国防立法的空白。

国防实力、国防潜力、国防动员能力的建设要兼顾

  当今世界,尽管和平和发展仍是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安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这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发展带来了挑战。“我们完全希望有一段和平的环境,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但这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我们还得要有足够强大的国防。”在洪虎副主任委员看来,有国就有防,就必须加强国防建设。

  所以他指出,“加强国防建设不仅仅是单纯地增强国防实力,比如为部队配备最为先进的武器装备等,也不仅仅是单纯地提高国防潜力,例如修建纵横交错的铁路公路航空线等,还必须要加强国防动员能力的建设,同时兼顾三者的发展,因为国防动员是在战时能将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有效途径。”

国防动员必须立足于自身国情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国民经济不断发展,科技水平快速提高,社会分工越发地趋于细化和复杂,我国的法制也日益完善。”洪虎副主任委员认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必须用法律规范国防动员工作,在法律的统领下建立健全国防动员体制机制,推动我国国防动员建设事业发展,使国防动员工作加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其实,我国的国防动员建设早已就有。”洪虎副主任委员说,在战争年代,比如像动员老百姓参军、支前、运送伤员等,都属于国防动员,只是当时将其称为战争动员。洪虎副主任委员指出,制定国防动员法必须要立足于自身的国情,立中国的法管中国的事。据他介绍,国防动员法从酝酿起草到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历经二十多年,期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国防动员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防动员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力求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首先就是明确了国防动员的性质。”他说,国防动员属于国家层面的动员,当国家进入非正常状态后,公民和组织在国家正常状态下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就会受到克减,即受到约束和限制,同时,公民在国家非正常状态下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时,将受到比平时更为严厉的处罚。他认为,这种性质决定了国防动员不能随便宣布,由此法律规定,国家实施国防动员必须在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动员令。

  “法律也明确了国防动员的内容。”他说,在需要时将国防潜力迅速转化为国防实力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在平时要进行必要的国防动员准备工作。“法律规定了平时要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进行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可供军民两用的基础设施建设。”据他介绍,法律还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动员准备和实施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这为国防动员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今年开始,南京军区首次实行国防生“3.5+0.5”培养新模式,即在校国防生在各高校学习3 年半后,到南京军区所属部队进行为期半年的见习锻炼)

促使国防动员准备更加高效

  “这部法律的重点之一就是明确了国防动员的领导机构和体制机制框架。”洪虎副主任委员认为,高效、有序的领导体制是国防动员顺利开展的保障。据他介绍,法律明确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同时,法律对国防动员委员会的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

  这部法律还明确了政府和军队的职责分工。据他介绍,法律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工作。军队则在职责范围内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工作。“管理社会事务是政府的职责,无论是国防动员的潜力调查还是潜力转化,政府的作用毫无疑问是无可代替的,政府必须承担起国防动员的主要职责。”洪虎副主任委员认为,这明确了国防动员的事权划分和实施主体,构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国防动员领导机构和组织体系,从而必将促使国防动员准备更加高效,国家平战转换能力不断增强。

  “这部法律只是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他认为,这样规定预留了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的空间,给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充分授权。随着时间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体制会更加完善和健全。

编 辑: 谢先红
责 编: 苏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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